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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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2006/10/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60881號函轉內政部函復花蓮縣政府「有關民眾舊式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可否保留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民眾換發國民身分證繳回之舊證所貼相片,本部前以87年6月4日台〈87〉內戶字第8704940號函,同意擷取相片交還當事人。【說明三】為利日後查考,擷取相片前該舊證連同相片應先行影印留存,並於舊證銷毀清冊註明相片已交還當事人,避免發生疑義。
國民身分證2006/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60337號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禁治產人之法定監護人,其在國外或國內出具授權書或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禁治產人換發國民身分證事宜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同法第1113條規定:「禁治產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次按本部90年10月17日台〈90〉內戶字第9008766號函轉法務部90年10月3日法90律決字第035820號函略以:「…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係父母因事實上一時或部分無法行使監護權所設之委託監護之規定。其所定『特定事項』,不包括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及財產權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等具專屬性之權利義務。…」【說明三】本案禁治產人之法定監護人,委託他人辦理禁治產人換發國民身分證,應無違反上開民法及法務部函釋意旨,「因特定事項」及「於一定期限」之要件,戶政事務所可同意辦理,惟如對該委託行為有疑義時,仍應本於職權查證。
國民身分證2006/09/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43034號檢送「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案件之疑義」暨「金融機構及電信業者查詢民眾75年版國民身分證資料作業規定」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說明二】有關「金融機構及電信業者查詢民眾75年版國民身分證資料作業規定」,內政部彙整有關單位資料後,將另函實施日期。另各戶政事務所應於每月5日前統計傳真及函文查詢之案件數,以電子郵件〈tchgagl@mail.taichung.gov.tw〉通報本府彙整報部。
國民身分證2006/08/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0494號有關全面換證得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之項目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一】邇來屢有民眾反映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可否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依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另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二】全面換證原則上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依上開規定,民眾於申請時可同時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換證,分述如下:(一)認領、收養、出生地登記:得向任一戶政所申辦並同時換發新證。(二)結婚、離婚登記(含結婚冠姓、離婚回復本姓登記):如夫妻雙方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申請人之一方如至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時,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說明三】有關「全面換證可否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問答乙題,本部業於95年8月4日修正並置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問答集(Q&A)」項下第10題(內部網站第14題),請自行參考並廣為宣導。
國民身分證2006/08/0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27354號函轉內政部函復彰化縣政府「有關全面換證期間,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新證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國民身分證之補領,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其如有年邁、患重病或不能行走等,無法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證之特殊情形,請依本部95年7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50118765號函〈計達〉意旨協助辦理補證。當事人如無意識能力,致戶政事務所無法確知其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意思表示,應請其家屬依民法規定選任監護人辦妥監護登記後,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辦理補證。
國民身分證2000/0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8765號函轉內政部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符合全面換證期間到府服務之對象,舊證遺失未居住戶籍地者,得否以行政協助方式異地辦理補發新證或代發一案」。【說明二】依內政部上開函示說明段略以:「....三、當事人如有年邁、患重病或不能行走等,確無法外出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證之特殊情形,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及協助民眾之立埸,派員查實後協助辦理補證事宜。當事人如係屬未按址居住者,得請其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徙登記後,再於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新證;當事人如非屬未按址居住者,有年邁、患重病或不能行走等特殊情形時,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以行政協助方式,函請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後受理其申請補證,俟新證製妥後,再函送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轉發。」各戶政事務所如有相關案件,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三】檢送上開函影本1份。
國民身分證2006/07/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5510號函轉內政部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建議夫妻雙方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得同時申請換發新證一案」。【說明二】戶籍法第35條規定,結婚登記,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同法第36條前段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另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及同條第3項,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有關夫妻雙方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申請人之一方如至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應同時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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