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 | 機關字號 | 函釋要旨 | 法令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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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 | 108年08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80132937號 | 有關同性婚姻者欲為人工生殖申請親等關聯資料疑義 | 一、復貴府108年8月1日府民戶字第1080119820號函。
二、旨揭事項,案經本部函詢衛生福利部於108年8月8日以衛授國字第1089906626號函復略以,人工生殖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權益,維護國民倫理及健康,並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同性婚姻者非屬現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尚非得申請與精卵捐贈者間親屬關係查證之範疇,爰本案無戶籍法第65條之1第1項第1款得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之適用。 |
戶籍登記 | 109年05月05日台內戶字第1090242299號 | 有關戶籍登記稱謂欄之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其稱謂欄均應為兄弟姊妹1案。 | 【一】、復貴局109年4月7日北市民戶字第1096014070號函。(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二】、查戶籍登記稱謂欄所列之稱謂,僅為該戶戶長對戶內人口關係之稱呼。本部53年6月3日台內戶字第140674號函規定,對於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其稱謂填寫為「家屬」1事,易與民眾對該稱謂之認知產生落差,引發爭議,亦會造成其他需用機關於判讀戶籍資料之誤解與混淆。考量法務部74年9月18日(74)法律字第1683號函略以,民法親屬編所稱之兄弟姊妹,包括全血緣及半血緣 (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之兄弟姐妹在內,不以同姓為限。是以,為符性別平等及符合實務運作,有關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其稱謂欄均填寫為「兄弟姐妹」。 【三】、內政部53年6月3日台內戶字第14067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戶籍謄本 | 內政部109年11月3日台內戶字第1090245329號 | 有關民眾申請手抄戶籍謄本之基本欄位資料省略1案 | 一、查本部98年7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及本部99年
3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90050219 號函意旨,基於尊重及保 護個人隱私考量,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 交付。復查62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5條規定,將 行業及職業登記、教育程度登記列為戶籍登記項目,嗣86 年5月21日修正公布戶籍法,刪除上揭登記項目。倘當事人 有遮蔽行職業及教育程度之需求,得於申請書敘明免列印 之項目,由戶政事務所以人工方式遮蓋後加蓋「記事省 略」之戳記,並告知當事人如不符需用機關需求,仍請配 合該機關需求重新申請。 二、至當事人如有省略手抄戶籍謄本遷徙記事之需求,仍請參 照本部98年7月29日及99年3月18日上揭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