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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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2007/01/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6225號有關台北縣政府建議改進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換證實務作業之困擾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當事人如拒絕同時辦理換證,其申請戶籍登記不予受理。【說明三】當事人如依戶籍法第46條規定委託他人申請戶籍登記或依規定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申請戶籍登記並同時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委託人及未到場之一方,須一併出具換證委託書,已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當事人,得併委由受委託人領取新證,未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得委託申請換證,惟應親自領證。【說明四】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如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戶籍登記並同時換證者,該未成年人得毋庸出具換證委託書;如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申請戶籍登記並同時申請換證者,應出具換證委託書。已領有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得併由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人領取新證,未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應由當事人親自領證。【說明五】為防範不法偽變造及冒領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應利用戶政資訊作業系統及戶役政資訊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http://www.ris.gov.tw/docs/uping.html〉,查驗當事人身分人貌及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空白證編號、膠膜編號是否相符,國民身分證有無申請掛失,如有疑義時,應查詢相關檔存資料或請當事人提供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佐證等,並本於權責核處。
國民身分證2007/01/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6222號有關國民身分證冒領案件,請依內政部函示確實登載當事人戶籍資料。內政部函【說明二】戶政事務所發現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時,應於其戶籍資料之特殊註記作業〈RLSC1410〉登錄特殊記事代碼「4:身分證遭冒領」,註銷國民身分證請領作業〈RLSC2AE0〉回復當事人正確之國民身分證請領記錄及登載個人記事「民國X年X月X日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民國X年X月X日註銷」,並更新相片影像資料及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註記為「冒領註銷」,俾提供各戶政事務所知照,及其他機關應用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介面及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之「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資料」作業,線上查詢該紀錄。爰戶政事務所發現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時,無需再以書面方式通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持國民身分證申請相關業務時,應執行戶籍資料查詢程序,查驗申請人或當事人有無上開特殊註記,身分人貌、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空白證編號、膠膜編號是否相符,國民身分證有無申請掛失等,俾防範不法。
國民身分證2007/01/0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4636號有關已受禁治產宣告未設監護人之當事人,請領國民身分證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如經查當事人依民法相關規定設監護人之情事有所困難屬實,得比照本部95年10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17107號函〈計達〉及95年12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50195564號函〈如附件影本〉意旨,由當事人之家屬或實際照顧者,書面切結負擔代保管當事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及使用之全部責任,經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無訛後核發新證。另請當事人之家屬或實際照顧者,儘速依民法規定設監護人辦理監護登記,保護當事人權益,戶政事務所錄案追蹤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6/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87843號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委託父或母申請初、補領國民身分證一事。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親自或委託父母一方,申請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前經本部92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函規定在案。【說明三】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補領國民身分證,請依本部上開函規定辦理。另全面換證,當事人未滿14歲,其請領新證、換發新證及領取新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已領有新證〈94證〉者,嗣後再申請換證者得委託辦理換證及領取新證;申請補證者除年滿14歲以上之未成年、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在外縣市就學學生、現役軍人得依規定委託辦理外,其餘應親自辦理,並得委託領取新證〈本部95年3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500376431號函附件,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關事宜」第2次檢討會議紀錄計達〉。
國民身分證2006/11/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84436號有關貴所建議規定辦理遷徙登記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檔存相片使用年限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描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申請遷徙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依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遷徙登記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經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當事人得免繳交相片。惟如經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人貌與檔存相片,已有變化且年歲不相當時,得要求當事人依規定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辦理換證。另戶政事務所受理當事人委託辦理遷徙登記並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如認個案有疑義須查對當事人人貌之必要時,自得本於職權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6/10/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1077號有關無意識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一事。【說明二】植物人、重病昏迷及心神喪失等情形之民眾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證,如未向法院聲請禁治產宣告者,得比照內政部95年3月17日召開之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關事宜第3次檢討會議,有關昏迷、植物人及心神喪失民眾之換發新證之決議辦理,由當事人之家屬或實際照顧者,書面申請並切結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屬實並負擔代保管當事人補發新證之全部責任,經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無訛後補發新證。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辦理補證,如仍有疑義,有必要再加以確認時,可請轄區警員或村、里長確認後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6/10/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61990號「有關夫妻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辦理結〈離〉婚登記時,申請人一方如未至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得否委託另一方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一案」。【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應同時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有夫妻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申請人之一方如至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應依上開規定,同時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本府95年7月10日府民戶字第0950187987號函、本府95年7月19日府民戶字第0950197664號函、本府95年8月14日府民戶字第0950221365號函計達〉。惟申請人一方如未偕同辦理結〈離〉婚登記,得同時書面委託另一方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仍應親自領取新證。至結婚、離婚登記可否由申請人一方辦理,應依戶籍法第35、36及46條規定,本於職權核處。【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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