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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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2006/07/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3418號函轉內政部復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委託申請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一案」。【說明二】依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6點規定:「戶政事務所因機具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製作國民身分證予當事人,得發給臨時證明書。」依上開意旨,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係因應戶政事務所因機具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製作國民身分證時,始發給之。爰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證,於戶政事務所發給新證前申請該臨時證明書,與上開規定不符。至戶政事務所製發上開臨時證明書,應依照受理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當事人不宜委託他人申辦。【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國民身分證2006/07/0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1439號有關已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嗣後復於其配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得否委託其配偶同時辦理異地換證一案。【說明二】依戶籍法第35條規定,結婚登記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次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同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另依內政部95年3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500376431號函〈本府95年3月14日府民戶字第0950066742號計達〉,已領有新證〈94證〉者,嗣後再申請換證者,得委託辦理換證及領取新證。【說明三】檢附內政部95年7月7日台內戶字第0950111439號函影本1份。
國民身分證2006/06/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03658號函轉內政部復彰化縣政府「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換發國民身分證一事」。內政部函【說明二】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3點第2項:「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身分證者,免繳交相片。」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規費。」【說明三】戶政事務所辦理轄區之行政區域調整,民眾如須換證者,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惟配合新式國民身分證採全部封膠護貝之設計,民眾之國民身分證已無法改註行政區域調整後之相關資料,爰戶政事務所派員至行政區域調整後之地區改註戶口名簿相關資料時,應一併備妥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受理民眾申請換發新證,免收相片及規費,俟製妥新證後再派員核發。
國民身分證2006/5/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74858號檢送內政部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第4次檢討會議紀錄。檢送內政部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第4次檢討會議紀錄。
國民身分證2006/5/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72729號檢送「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13點修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說明二】為加強管理新式國民身分證製發及查考空白國民身份證、膠膜使用情形,內政部爰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13點規定,各戶政事務所應確實按月辦理。【說明三】另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戶政事務所每日應切實執行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統計表作業並通報至縣政府及內攻部,該作業將列入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工作考核獎懲之評比項目。【說明四】檢送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國民身分證2006/3/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42277號1994/1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8304735號有關監所收容人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案。內政部函:有關監所收容人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一案,如經監所查明當事人身分無誤,得依照本部83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規定:「監所收容人申請補發身分證,得出具委託書,經監所證明後,委託配偶或成年血親申請。」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6/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21960號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縣政府,有關「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當事人離婚或配偶死亡,申請於國民身分證配偶欄加註原配偶姓名並加註〈離〉或〈歿〉」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93年10月20日本部召開之「研商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宣導要點、製證須知及獎懲規定等草案會議」〈本部93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0930068308號函附會議紀錄計達〉,「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草案,新式國民身分證之配偶欄,當事人得申請列離婚或已歿配偶姓名並加註〈離〉或〈歿〉之規定,業經會議主席裁示刪除,依照戶籍登記資料之「配偶」〈姓名〉欄列印,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新式國民身分證配偶欄之列印請依照「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本部94年10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40062574號函計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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