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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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2007/1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9101號有關戶政事務所提供申請調閱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乙案。【說明二】關於警察、檢調機關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機動查緝隊,如因公務需要向戶政事務所調閱或影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考量該機關申請目的主要係核對相片影像,是以上開相關機關如須影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時,該申請書有關空白證及膠膜物件編號及個案之製發審核流程欄資料,戶政事務所毋需一併影印提供。【說明三】另戶政資訊系統已建置國民身分證空白證及膠膜物件管理機制,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毋需再予載明,內政部已錄案刪除相關欄位。【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國民身分證2007/1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5053號有關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臨時證明書處理原則乙案,請依規定確實辦理。【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略以:「二、....依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除因機具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形,如國民身分證製發作業系統、機具故障無法製發、無法獲得空白證或膠膜,或臨時發生重大災變事故,無法即時製發國民身分證外,不可發給臨時證明書。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日前夕,戶政事務所遇有上開情事,始得製發臨時證明書,俾保障人民之選舉權,戶政事務所核發臨時證明書仍應依下列原刖,本於妥慎嚴謹之態度辦理:〈一〉發給當事人臨時證明書時,應另影印該證明書留存,並錄案統計,列冊管理。〈二〉選舉投票日2週前,全面清查已領有臨時證明書迄未換領新證者,並通知當事人儘速領證。必要時,應派員實地查證、查核當事人身分。〈三〉選舉投票日前1日18時前,彙整領有臨時證明書未換領新證者清冊〈含臨時證明書影本〉,併『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完成後補換發國民身分證名冊』通知各鄉〈鎮、市、區〉公所轉送各投開票所使用。〈四〉選舉投票日當派員留守,因應民眾領取國民身分證及投票所查證國民身分證請領資料。」。【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供參。
國民身分證2007/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6255號有關「國民身分證未毀損,當事人欲更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說明三】考量相片影像資料檔適時更新有利人貌辨識,如當事人欲更新國民身分證上之相片,且其願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前段規定,另繳交與檔存相片不同之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申請換證者,得比照上開規定,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四】為免請領國民身分證程序簡化造成國民身分證安全控管之疑慮,當事人依上開規定異地換領國民身分證仍應親自辦理,俾利戶政事務所仔細核對檔存相片、所繳相片及當事人人貌是否相符而為同一人,追查其國民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是否異常,並就國民身分證未載事項稽核查對詢問,審慎檢查國民身分證是否真實,絕對避免不法人士冒領。
國民身分證2007/9/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1263號函轉內政部復高雄縣政府「有關建議因病住院、臥病在床或行動不便、在監人口等特殊情況補、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相片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前項申請,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許可者,得免列印相片。」【說明三】上開但書後段有關免列印相片之規定,除當事人顏面傷殘者外,如有住院醫療、行動不便,不適宜照相之個案,戶政事務所得查實後,本於職權核處,同意免列印相片,惟如經查當事人身分、人貌屬實,且經查對人貌相符、年齡相當,得個案同意沿用檔存相片。至在監人口因性質與上開個案有異,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7/9/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150110號函轉內政部函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建議因役別變更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相片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94年11月25日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略以,當事人役別欄內容如有變更,無需立即申請換證,俟當事人再次申請換證時,再依據其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役別列印,另當事人如需變更其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役別,得自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證。【說明三】次按本部96年9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60145291號函發布修正之「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5點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身分證之補領或換領時,當事人原身分證之相片掃瞄建檔取像日期係於1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身分證。但取像日期已逾1年,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而未攜帶相片者,得由戶政事務所當場拍照。」本案請依上開意旨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7/8/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0717號有關委託辦理遷徙登記致國民身分證換領者,其檔存相片有無1年限制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三】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示,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上開函釋意旨係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爰規定戶長直接代為辦理全戶之換證,無須再出具委託書,惟當事人相片仍須於1年期限內,戶政事務所始得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說明四】另有關受理民眾委託辦理遷徙登記〈含全戶及部分遷徙〉致國民身分證換領者,仍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國民身分證2007/8/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7174號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縣政府「有關民眾辦理遷徙登記,倘若本人未親自到場,應否繳交相片疑義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4年12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40019817號令修正發布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申請遷徙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上開但書意旨係當事人經戶政事務所核對與檔存人貌相符,爰當事人應係親自辦理,而非委託辦理,戶政事務所始有核對、辨識人貌之可能性,合先敘明。【說明三】為擴大便民服務,落實簡政便民及鼓勵當事人親自辦理戶籍登記,爰96年8月6日修正上開但書規定,「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須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減少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時需再繳交相片之不便,凡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者,均無需繳交相片,非僅限於遷徙登記。【說明四】本部96年8月6日台內戶字第0960120935號函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3點第1項但書規定,與修正上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意旨相同,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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