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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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2008/6/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7227號有關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戶籍法第60條規定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應親自為之與相關函釋。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6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197261號函釋,係本部基於戶籍行政中央主管機關就職權上所掌管之事項對於法律規定所為之釋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69年判字第750號判決,函釋之內容,與立法意旨相符,自具補充法律適用之效力。查上開函釋核與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均無牴觸,自有法律效力,與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並無不符。【說明三】依戶籍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另依行政程序法第2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固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惟非當然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須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同法第22條第1項1款第2項規定參照〉。準此,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本人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因其未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滿14歲之人民有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行為能力,即係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所謂「其他法律規定」之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之特別規定。依法律規定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其父母之法定代理權如何行使,行政程序法並未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之規定。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請領國民身分證既為人民之權利,父母自得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未成年子女請國民領身分證。基此,行政程序法與戶籍法間尚無相互牴觸與競合問題,應併為適用。
國民身分證2008/5/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5829號有關戶籍遷出國外之國民返國後,申請於原遷出地恢復戶籍,其國民身分證是否須同時換領疑義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均定有明文,合先敘明。【說明三】另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出境人口持我國以外護照入境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期間計算。」已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者,其返國仍在原遷出地辦理遷入登記時,國民身分證所載地址欄位仍未變更與遷出登記前相同,得比照本部96年8月8日台內戶字第0960125663號函意旨,無庸再換領國民身分證,俾資便民。
國民身分證2008/3/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9601號有關建議由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為申請人,辦理戶內人口遷徙得併為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及96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60130717號函規定,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戶長直接代為辦理全戶之換證,無須再出具委託書,惟當事人相片仍須於1年期限內,戶政事務所始得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合先敘明。【說明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按遷徙登記係以居住事實為依據,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並經審核後發給;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四】當事人如拒絕換證,應不予受理戶籍登記,申請遷徙登記致國民身分證上原記載之地址資料已有變更,即應換領國民身分證。另依戶籍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當事人如另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由戶長辦理遷徙登記,戶政事務所得本於職權受理戶籍登記併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內容如無註明委託換領國民身分證,或無換證委託書,應由受託人於委託書空白處或另掣據切結敘明「受託人代理委託人辦理戶籍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簽名或蓋章後,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另戶政事務所檔存上揭委託書或切結書正本及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俾利查考。
國民身分證2008/3/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4436號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南縣政府「有關民眾親自申請配偶死亡登記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如人貌相符年歲相當,可否免受1年內相片限制」乙案〈如附件〉。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本案考量簡政便民及民眾係親自申請配偶死亡登記,可比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戶政事務所核對其與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說明四】本部96年12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49號函附本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2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序號3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國民身分證2008/3/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4436號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南縣政府「有關民眾親自申請配偶死亡登記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如人貌相符年歲相當,可否免受1年內相片限制」乙案〈如附件〉。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本案考量簡政便民及民眾係親自申請配偶死亡登記,可比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戶政事務所核對其與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說明四】本部96年12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49號函附本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2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序號3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國民身分證2007/12/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8608號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親自辦理」乙案〈如附件〉。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為之。【說明三】次按本部96年10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6255號函意旨,國民身分證未毀損,當事人欲更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者,應繳交與檔存相片不同之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其目的係考量相片影像檔適時更新有利於辨識人貌。為免請領國民身分證程序簡化造成國民身分證安全控管之疑慮,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無論向異地或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均應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俾利戶政事務所確實核對檔存相片、所繳之相片與當事人人貌是否相符。
國民身分證2007/12/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7261號函轉內政部復臺北縣政府民政局「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除親自辦理或委託父或母一方辦理外,其父母可否逕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請領國民身分證」乙案〈如附件〉。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本部90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9060189號函略以:「有關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證明、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4項規定,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辨理。」,合先敘明。【說明三】次查本部92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一、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略以:『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戶籍法第8條第1項:『人民年滿14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為之。』二、爰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上開戶籍法第8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24條第1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委任其父或母一方為代理人辦理,無須再經父或母另一方同意。」至本部92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函示略以,「按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無法親自請領國民身分證,得書面委託父母之一方辦理,…年滿14歲未成年人除初、補領國民身分證需親自請領或委由法定代理人辦理外,換領尚可委託法定代理人以外之人為之。…」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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