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美工圖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01/2/8內政部台(90)內中戶字第9001012號有關台南市政府請釋:有關民眾因個人需要,申請於個人記事欄加註本人英文姓名或配偶英文姓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規定辦理。【說明二】:按戶籍登記之姓名,除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時需併同在記事欄加註其外籍配偶之外文姓名外,其餘均以中文登載。本案民眾因個人需要英文姓名時,可告知其將戶籍謄本英譯本送縣市警察局外事課初核後自行送法院公證。如需要其他外文姓名,可由當事人自行或委託翻譯社譯妥戶籍謄本後,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核後自行送法院公證。
國民身分證2009/03/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4252號有關民眾同時申請結婚及離婚,其國民身分證是否同時換領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其立法意旨,係戶籍登記事項變更後,原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與戶籍登記內容不同,為避免衍生爭議所為規定。鑑於當事人同時申請結婚與離婚登記,於國民身分證上記載事項尚未與戶籍登記事項不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同意得免予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2009/02/0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20468號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另按本部83年11月1日台(83)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略以:「…已成年之收容人,…為防止冒領情事,得由收容人出具委託書,經監所證明後,委託其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申請。如無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得於委託書中予以註明,經監所證明其委託之事實後,委託其他親友辦理。」又本部95年3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50 042277號函略以:「有關監所收容人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乙案,如經監所查明當事人身分無誤,得依照本部83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辦理。」【說明三】、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乙節,鑑於收容人因舊式國民身分證遺失或滅失,尚可依上開本部95年3月16日函辦理,舉重以明輕,針對收容人尚持舊式國民身分證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自得參照該函及本部83年11月1日台(83)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9/0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17101號有關民眾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繳驗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9年12月19日台(89)內戶字第8974177號函檢送「研商加強國民身分證補發作業事宜」會議紀錄,略以:「民眾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時,可提供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證件,供戶政事務所辨識當事人人貌之佐證資料;但戶政事務所受理補發國民身分證對於當事人人貌有疑義者,仍應加強、交互比對人貌,…,不得以申請人提附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作為辨識人貌之唯一依據。」又按本部90年3月12日台(90)內戶字第9076209號函檢送之「補發國民身分證作業流程」,載明「戶政事務所核對申請人提附政府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身分佐證資料」。另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一、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二、2年內彩色相片1張。」其立法意旨係為利戶政事務所確認查對當事人真實身分,避免因他人偽冒身分致戶政事務所難以辨識而誤發國民身分證,影響當事人權益,且首開作法並未因本辦法訂定而有差異。合先敘明。【說明三】、本案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當事人確無法提供附有相片足以證明個人身分之證件,為確保當事人權益,得由當事人家屬1人出具證明文件,並由當事人本人持憑該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9/01/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05035號有關張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L12xxxxxxx)詢問國民身分證役別欄免予註記乙案。【說明二】、有關張君陳述其業已完成變性手續,經內政部役政署98年1月6日役署召字第0970022047號書函〈如附件影本〉復,基於尊重當事人隱私權,本案同意其國民身分證之役別欄免予註記;渠日後若有需應用該役別資料時,得以役別證明文件(如退役證明書)搭配原國民身分證使用。本案請依上開說明核處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換領事宜。
國民身分證2008/12/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04432號「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7年12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204432號令訂定發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7年12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204432號令訂定發布,如需訂定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網址: http : //gazette.nat.gov.tw)下載。
國民身分證2008/8/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31783號有關建議役別變更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比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但書規定辦理1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說明三】按國民身分證係國民之身分證明文件,非屬役別證明文件,且國民身分證役別欄之資料,包括除役、免役及禁役均已免予註記、不再記載。民眾申請役別變更後,因非屬戶籍登記事項,不符戶籍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申請要件,得無庸換領國民身分證。惟考量簡政便民,有關因役別變更欲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之民眾,辦理歸鄉報到役別變更後,其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者,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相片。
美工圖
[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
第90頁 / 共305 頁 (共2131 筆) 每頁顯示 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