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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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02/7/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6472號有關建議統一規定利害關係人持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同一證明文件以核發一次為限規定之作業方式一案。【說明二】:依本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台內戶字第八五○一六一六號函規定,民眾於任何一地申領戶籍謄本,當事人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正本驗畢退還)。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時,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背面右下角,加註核發日期、被申請人姓名及受理戶政事務所名稱,以避免申請人持同一證明文件於不同戶政事務所多次申請之情事發生。
戶籍謄本2001/12/18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10198號有關金融機構持原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帳款明細表,申請持卡人之戶籍謄本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一○一九八號函辦理。 【說明二】、戶籍法第九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交付謄本::。」另內政部四十年五月十四日內戶字第三九○號函釋略以:「利害關係人應以與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者為限」。金融機構持載有當事人或保證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持卡人逾期未繳付帳款之證明文件,申請持卡人或其保證人之戶籍謄本,如足資證明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者,得依上開規定核發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2001/11/26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2214號1998/9/7司法院(87)院台廳民一字第15405號有關建議法院開立之支付命令或傳票等增列債務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一節,轉依內政部函釋規定辦理。【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二二一四號函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釋規定如下: (一)查司法院業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以(八七)院台廳民一字第一五四○五號函轉知所屬法院於命當事人補正對造戶籍謄本時,如依卷內資料知悉對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宜於通知書或傳票上加註以資便民。 (二)次查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八九)秘台廳民一字第二六○六五號函意旨略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四條規定支付命令應記載之事項,惟未規定需記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債權人如須向戶政機關申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所需之債務人資料仍應由債權人自行查報。
戶籍謄本2001/9/24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1798號有關申請人持憑本票,申請發票人戶籍謄本一案。【說明二】:有關申請人持憑商業本票請求交付戶籍謄本,因本票格式甚多,戶政事務所僅能作形式上審查,且商業本票未載明發票人之詳細資料(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易生同姓名之誤,難以辨識發票人身分。仍請依據本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七四三七號函規定,得提法院通知檢附發票人戶籍謄本之文件辦理。 【說明三】:至申請人持銀行本票申請發票人戶籍謄本時,則應依本部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八九九九一號函規定提憑退票證明辦理。
戶籍謄本2001/3/15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3339號貴轄居民曲○令先生要求請領現戶戶籍謄本免列印養女區○芳生父姓名欄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收養登記為戶籍法第四條明定之戶籍登記事項之一,且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略以:「戶籍登記申請書,除應載明戶號‧‧‧。三、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被收養人姓名、出生別、出生年月日、配偶姓名、本生父母姓名、收養姓名‧‧。」準上揭規定,有關登記欄內容應包括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姓名等。 【說明三】至於收養登記後,民眾請領戶籍謄本可否於父母欄內免列印本生父母姓名,而直接列印為養父(母)姓名,與事實不符,本案請本於職權核處。
戶籍謄本2001/2/27法務部法90律字第003240號有關訴訟案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於再行起訴前可否持檢察官原不起訴處分書,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被告戶籍謄本一案。有關訴訟案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於再行起訴前可否持檢察官原不起訴處分書,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被告戶籍謄本一案,請依據法務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法九十律字第○○三二四○號函釋辦理。 【法務部函釋】:關於如主旨所述之戶籍謄本申請人是否屬貴部八十八夫十月二十六日函頒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九二八八號函所釋示之「利害關係人」(對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者)之範圍疑義乙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同條規定兩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由於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即再議期間經過而未聲請再議或雖曾聲請再議而經駁回確定),該案件己非繫屬於檢察署,如原告訴人欲以訴訟上「利害關係人」作為申請被告尸籍謄本之依據,宜請其檢具已聲請檢察官再行起訴之證明文件為要。
戶籍謄本2001/2/8內政部內中戶字第9001012號有關民眾因個人需要,申請於個人記事欄加註本人英文姓名或配偶英文姓名一案。【說明二】按戶籍登記之姓名,除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時需併同在記事欄加註其外籍配偶之外文姓名外,其餘均以中文登載。本案民眾因個人需要英文姓名時,可告知其將戶籍謄本英譯本送縣市警察局外事課初核後自行送法院公證。如需要其他外文姓名,可由當事人自行或委託翻譯社譯妥戶籍謄本後,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核後自行送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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