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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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03/8/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7790號有關楊○賢先生持憑台中市警察局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黃○霖戶籍謄本一案,業經內政部核示詳如原函。【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台內戶字第0920007790號函辦理,並復貴所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中縣烏戶字第0920002731號函。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楊○賢先生持憑台中市警察局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黃○霖戶籍謄本一案,請查明該交通事故證明書(正本)確屬利害關係證明後,本於職權核處。
戶籍謄本2003/6/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980號有關戶政事務所核發訴訟用戶籍謄本時,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宜否省略乙案內政部函 【說明二】.本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台內戶字第09100719981號函規定,利害關係人持憑同一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得不限制核發次數,惟戶長之個人記事應予省略,而被申請人如無更改姓名.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變更情事時,其個人記事得予省略,以保障被申請人隱私。 【說明三】.債權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其目的在行使債權,需有債務人之現住址,業已載明現戶謄本住址欄。如法院逕函戶政事務所查明或債權人持法院註明記事勿省略之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個人記事固可不予省略,惟如債權人持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考量債權之行使與個人隱私資枓之保護,原則上仍請依本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台內戶字第09100719981號函辦理,惟仍得視利害關係人舉證之資料及個案需要個案核處。
戶籍謄本2003/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有關永康市等戶政事務所研究發展意見案。【說明二】有關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之更新日期由每三日縮短為每日,並將提供資料畫面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乙案,按現行國民身分證領換補資料,因民眾或有同日多次換、補領之情事,需彙集並比對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之通報資料,始可更新該網站資料,通常需隔日下午始可更新,惟如遇通信網路品質不佳或戶政單位電腦設備當機時,將遲延資料更新時間;至資料畫面業已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之功能。另機關電話查詢身分證請領情形部分,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提供之國民身分證請領之資料來源係以戶政事務所登載之資料為依據,現行係民眾所持國民身分證上所載之請領日期與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登載日期不符時,機(構)可向戶政事務所電話查詢,戶政事務所應立簿登記查詢人之服務單位、職稱、姓名,經向戶政事務所向其服務單位回查無訛後,得電話予以核對發證紀錄。 【說明三】另有關建議修改電腦戶籍謄本格式,在「里鄰地址」欄分割增列「戶長」姓名欄一節,依現行戶籍謄本格式有現戶、除戶及暫存等全部及部分戶籍謄本,且有民國八十七年前之舊格式及八十七年起之新格式等二類,如申請部分戶籍謄本需增列戶長姓名欄位,將涉及系統處理資料複雜度,恐影響現行作業,不宜採納。至建議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一節,俟系統程式修正版更新(最快九十三年三月)後實施。 【說明四】至單身戶收容人可因屋主申請將其戶籍遷離戶籍地而准其委託家屬將戶籍遷移至家屬內一案,仍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4941號及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八七)內戶字第8704635號函規定辦理。
戶籍謄本2003/3/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3765號花蓮縣政府請示有關戶政事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登載於「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乙案。內政部函 【說明二】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之加害人申請閱覽被害人之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疑義,業經本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547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二年一月廿一日(九二)秘台廳家三字第01497號函規定在案,略以:「民事保護令之執行應視保護令內容定之,保護令中如未加載禁止或限制加害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閱覽.申請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執行機關自不得擅加任何限制,否則即有侵害人民基本權之虞。」 【說明三】.本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內戶字第0910067402號函說明二略以:「被害人於取得民事保護令後,得持至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加害人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惟該類案件應係指同函說明一:「家庭暴力加害人受地方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限制不得到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被害人戶籍資料或交付謄本」之情形。本部目前「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中,除符合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規定之案件仍予保留外,其餘資料將於即日起刪除。 【說明四】爾後戶政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審視被害人保護令中載有禁止或限制加害人閱覽、申請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始登錄於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中,並僅限於加害人不得閱覽、申請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
戶籍謄本2003/2/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2088號有關民眾向戶政機關申請戶口統計資料收費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三】為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嗣後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折半收費;接受委託研究計畫者,全額收費。
戶籍謄本2003/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6021號有關建議機構或公司書面委託他人申請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時,委託書除蓋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外,應另提供負責人之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字號,以利戶政事務所申請登打作業乙案。【說明二】:按本部八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台(八一)內戶字第八一○五四一九號函、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台(八二)內戶字第八二○四四一五號函及九十年四月十日台內中戶字第九○八一六○七號函意旨已規定申請書之「申請人」欄位係填寫受託人。另依人工作業之「戶籍謄本申請書」申請人欄位已明確載明「申請人(受委託人)」字樣。又「委託申請」欄亦明確載明係填寫委託人,故現行戶籍謄本申請書(RLRP2100)格式中「申請人姓名住址」欄更正為「申請人(受委託人)姓名、住址」,如係委託申請時,該欄位應填寫「受委託人姓名住址」,至(RLRP2100)「委託申請」欄位中「受委託人」應更正為「委託人」,戶籍謄本申請書格式將另案修正,在版更未更新前,請自行將該「受」字刪除。 【說明三】:依修正後之申請書格式,將不致發生無申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可資輸入之情況,又委託人如為機構或公司,「委託申請」欄位以人工方式記載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加蓋印章)、公司住址及公司統一編號,無庸記載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
戶籍謄本2002/8/23司法院秘書長(91)秘台廳民一字第20835號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核發謄本案。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並加註請領關係人戶籍謄本時,請詳載原告、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以利戶政單位核對,據以核發戶籍謄本。 【說明二】:據內政部反映,邇來民眾持憑法院出具之「報到證」請領對造之戶籍謄本時,因「報到證」上並未載明原告、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等,致無法辨明申請人是否為適格之申請人,而戶政單位為避免冒領戶籍謄本偽造身分證之犯罪情事發生,把關嚴謹,易造成民眾與戶政單位間之爭執與困擾。爾後,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並加註請領關係人戶籍謄本時,請詳載原告、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以利戶政單位核對,並宜加註承辦書記官之聯絡電絡,以便一旦申請人所持證件有疑義時,戶政人員能立即與承辦書記官聯繫查證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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