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美工圖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04/7/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3160號為避免衍生爭議,健保IC卡不宜作為人別鑑識或身分證明文件。【中央健康保險局】按本局所製發之健保IC卡,係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就醫時應繳驗之「保險憑證」,其目的僅係供保險對象「就醫使用」,惟近來迭有報載及民眾反映,有戶政機關,電信單位及金融機構,將健保IC卡作為身分證明或其他用途者,為避免衍生爭議,健保IC卡實不宜作為人別鑑識或身分證明文件。
戶籍謄本2004/7/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023號有關建議遷出國外民眾為辦理入境遷入,申請電腦化前之除戶部分謄本,戶長資料應隨同印出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2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函及93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30005841號函,為保護戶長之個人隱私資料及維護個人權益,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影印),係指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九條,受理利害關係人申請相對當事人戶籍謄本之規定。戶政事務所核發電腦化前戶籍謄本時,應先查明如為遷出國外民眾辦理遷入登記之需,在除戶戶籍資料未電腦連線查詢前,戶長資料仍應隨同印出,俾利渠等辦理遷入登記。
戶籍謄本2004/5/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5841號有關台北縣土城市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核發電腦化前除戶部分戶籍謄本,戶長資料不隨同影印」意見案。【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內戶字第○九二○○七三三○一號說明三中規定「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其旨在保護戶長隱私資料,維護個人權利。關於核發電腦化前除戶部分謄本時,應比照上開函意旨,戶長資料不隨同影印。
戶籍謄本2003/11/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10050號2003/11/17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0920050785號有關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建議提供經財政部認可之公正第三人資料,以利戶政機關核發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資料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財政部92年11月17日台財融(3)字第0920050785號函復:「查目前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規定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僅有『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一家,該公司統一編號為:70820924,聯絡地址:台北市仁愛路二段99號六樓,聯絡電話:02-33436550」。
戶籍謄本2003/10/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9036號有關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業務革新建議請函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真正意涵及民眾持加蓋「代發」章戳之戶籍謄本前往大陸地區使用被拒,造成不便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之「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應分別辦理登記。」係辦理離婚登記同時辦理姓氏變更時應分別辦理離婚及姓氏變更登記等。 【說明三】另有關民眾因持加蓋「代發」章戳之戶籍謄本前往大陸地區使用被拒一節,按戶籍法第九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並未規定應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且核發之戶政事務所已於戶籍謄本上加蓋該所章戳,與現戶地址對照即可識別為代發,爰可免蓋「代發」章戳。
戶籍謄本2003/9/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8132號有關債權人持憑「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函」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司法院秘書長92年9月3日(92)秘台廳民2字第21126號函釋略以:「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資產管理公司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3人,得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產服務公司)係經財政部認可之公正第3人,並受法院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債權人持資產服務公司通知函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似足資證明該債權人為戶籍法第9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請依上開函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戶籍謄本2003/9/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7982號有關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辦事處以協助犯罪被害人求償權益為由,申請犯罪行為人之戶籍資料一案,業經內政部核示。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辦事處如係經施阮00家屬委託申請林彥汝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請查核相關證明文件後,依戶籍法相關規定核處。
美工圖
[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
第87頁 / 共305 頁 (共2131 筆) 每頁顯示 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