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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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04/10/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3939號函轉內政部有關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內容異動通報單」、「戶口調查簿內容異動通報名冊」格式更改乙案。【內政部函】為因應公文製作直式橫書格式,請轉知所轄各戶政事務所,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補註或更正日據時期戶籍資料時,以新格式〈如附件一、二〉報部。
戶籍謄本2004/10/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38892號函轉內政部有關自94年1月1日起,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廢除加蓋查尋人口案號章戳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一】為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廢除加蓋查尋人口案號章戳案,本部前於92年6月10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64264號函請相關機關修正法規,刪除應檢具戶籍資料註記有失蹤或行方不明之相關規定,或由申請人向查尋人口業務之主管機關申請該資料,或由業務機關自行採證認定。 【說明二】按戶政機關之查尋人口資料係依警察機關之通報予以註記,作為戶政機關內部之參考應用,與最新資料有時間上之落差,不宜再將該資料轉提供他機關,且已尋獲之查尋人口,該筆資料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內將註銷,並無保留其係查尋人口之特殊註記紀錄。 【說明三】各警察機關受理查尋人口,係基於為民服務,不分管轄,隨到隨辦,以致無從判斷真偽,故所填具之「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及建立查尋檔案,僅係證明報案之事實,不能作為民眾申請各項權利義務之依據,故「失蹤」之認定,宜由權責機關本於職權依事實採證認定之。 【說明四】經查使用戶政事務所加蓋查尋人口章戳戶籍謄本之機關,或已修法,或刻正研議修法或已訂有替代措施,爰本部預定自94年1月1日起,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廢除加蓋查尋人口案號章戳。
戶籍謄本2004/9/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0639號有關貴所研提核發戶籍謄本部份個人記事省略乙案,業經內政部函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有關個人記事之隱私認定因人而異,需求亦不同,實難兼顧所有人之需求,另鑑於戶籍謄本如可由申請人自行決定列印何筆記事,因使用機關無法得知所省略記事是否為其所需,又自行挑選記事省略,恐有記事不清,致使用機關(構)之研判疏漏,而引起不必要之爭議。又增列個人部份記事省略功能,涉及戶役政資訊系統程式大幅修改,尚不宜採納。如當事人有需要,依戶籍登記記事注意事項可予省略部份,申請人可先申請換登戶籍資料後,再予核發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2004/8/4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2004/7/30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30115619號有關「戶政、警察機關查詢口卡片、戶籍資料保密代碼」,93年8月1日停止適用案。【說明二】相關因應措施如下:(1)現行保密代碼停止配發。(2)各機關(單位)由現有配賦「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及「戶役政連結應用系統」及「警政資訊(ETOS)系統」進行相關資料查詢。(3)戶政、警察機關若因勤、業務需要以電話查詢戶籍資料或口卡片資料,則應設立警用電話線路查詢,若需提供戶籍資料或口卡片影本,必須以警用線路傳真。(4)除戶政、警察機關因戶警聯繫事項可經由警用電話聯繫查詢外,其餘情治、司法及相關行政機關,應具函戶政或警察機關查詢提供資料。(5)戶政事務所、警察局戶口通報台應由專人辦理查詢事宜,不可代查他轄區之資料,值勤人員受理查詢口卡片、戶籍資料時,應詳實辨識其身分,並詳細登錄於專簿上,經查明調閱人之單位、職務及姓名無誤後,並接獲加蓋機關(單位)章戳與主管職名章之傳真證明文件後,再回撥警用電話答覆,如發現不實查詢時,應立即報告主管處理,如涉及不法情事者,依法究辦。 【說明三】93年6月10日警署戶字第0930096584號函發之「93年7月至9月保密代碼」適用至7月31日止。
戶籍謄本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為避免戶籍資料不當使用,有關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向戶政事務所求取時,建請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格式二供參)【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為避免戶籍資料不當使用,有關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向戶政事務所求取時,建請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格式二供參)【研處意見】1.查現行配賦各警察單位之保密代碼係每三個月更新一次,另本部於92年7月14日函警政署轉知所屬,為防止不法人士以電話冒名取得戶籍資料,對所查詢戶籍資料之「保密代碼」應確實保密,不得洩漏,如警政機關業務需要,可就近至戶政事務所憑證明文件查詢,或由使用機關申請戶役政資訊連結。 2.除警政機關以外的公務機關如需查詢個人資料,應出具正式公文,如時間緊迫,亦可親自至戶政事務所憑證明文件查詢。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戶籍謄本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民眾申請它戶所戶籍謄本,只知道身分證字號及姓名,不知戶籍地址。【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民眾申請它戶所戶籍謄本,只知道身分證字號及姓名,不知戶籍地址。 【研處意見】現行戶政事務所能以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號(或當事人部分人口姓名)加遠地戶政事務所代碼為查詢條件,該功能係為考量現行系統處理效能及各級戶政單位分層負責業務範圍,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領非本所之戶籍謄本案件時,宜就所提資料儘可能循線查明核發,如民眾提供之被申請人資料不齊全,仍請依現行方式填寫「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申請書傳真至縣(市)政府民政局依現行功能(姓名或身分證字號)上中央資料庫代為查詢。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戶籍謄本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邇來本所發現多件冒充員警身分,藉電話機關查詢方式竊取本轄居民個人資料。所幸本所同仁機警應對,未讓不法歹徒得逞。經檢討發現應是「機關查詢保密代碼」有外洩之虞。【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邇來本所發現多件冒充員警身分,藉電話機關查詢方式竊取本轄居民個人資料。所幸本所同仁機警應對,未讓不法歹徒得逞。經檢討發現應是「機關查詢保密代碼」有外洩之虞。故應統一規範戶警機關查詢機制。以保護國民身分資料之安全並避免權益遭受危害。 【擬辦意見】1.請警政機關多利用戶役政介面連結作業查詢相關資料。 2.如需以電話查詢時請以警用電話聯繫。 3.如無警用電話或通訊品質不佳等原因,須以一般外線電話查詢時,可詢問查詢者機關及姓名、電話,以回撥方式答覆。惟應注意求證該回撥電話之真偽。 4.戶籍資料查詢僅限於本屬管轄區域內,切勿代查他轄區之資料,以杜絕查詢者逃避被所轄戶政事務所紀錄身分資料之管道。 5.應設簿紀錄電話內容,並隨時抽查。 6.加強戶警人員品德操守,切勿洩漏「機關查詢保密代碼」。 【研處意見】本案同意擬辦意見並擬函知警政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據戶政人員反應,部分派出所將查詢保密代碼寫在黑板上,以利通告員警,併案函請警政署轉知各派出所改進。 【決議】1.照研處意見通過。 2.以自動電話轉接警用電話查詢戶籍資料,不予查復。 3.戶政司函請警政署將本決議納入申請與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時所訂定之相關安全管理機制規定中。 4.各戶政機關切實依戶籍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按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申請程序提供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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