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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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07/6/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90925號臺北市政府請示有關持憑法院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應核發「含非現住人口」或「現住人口」之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一案。【說明二】有關持憑載明申請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之法院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應核發「現住人口」之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2007/5/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82169號2007/3/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40649號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申請王金○英戶籍謄本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請依本部96年3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60040649號函意旨,查明該公司所附文件確係符合戶籍法第9條及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後核發王金○英之戶籍謄本,並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分別記載「本謄本僅供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96年度執全字第435、437、438、43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案件使用」字樣,上揭文字下方並加蓋核發戶政事務所章戳。【說明三】另利害關係人申請王○曾、王金○英戶籍謄本案件,戶政事務所如經查明該申請案件係前案核准之同一法院訴訟案件,惟因訴訟程序階段不同,需再次申請王君戶藉謄本,得依利害關係人提憑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可資證明確屬同一案由、案號之法院證明文件,比照本部上揭96年3月14日函意旨,核發王君戶籍謄本,並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記載戶籍謄本之最新用途,及加蓋核發戶政事務所章戳。
戶籍謄本2007/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18438號嘉義縣政府請釋有關台灣票據交換所函查民眾之戶籍資料係適用戶籍法第9條抑或同法第10條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中央銀行96年1月24日台央業字第0960008422號函略以:「台灣票據交換所係依據『中央銀行法』及『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由本行許可設立,以辦理票據交換及相關業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依法受本行管理、監督…。該所辦理退票資料建檔及提供查詢等業務,如遇有支票存款戶提供建檔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及出生日等資料項目有下列疑義,經向開戶之金融業者查證仍無法確認時,為避免因提供錯誤資料損及當事人之權益,該所爰有必要即時向各地戶政機關申請查對相關戶政資料,請各地戶政機關予以協助:〈一〉身分證統一編號數字第1碼〈性別碼〉錯置。〈二〉戶政資訊發生二人身分證統編相同或同一人擁有二個以上之身分證統編。〈三〉票信檔案身分證統編與戶政資訊相同,但姓名不同。〈四〉貴部提供資料為單名,但姓名中間有空格、黑框、造字轉碼難以確定;或出生日期不同等情況,須進一步查證。」本案請參卓上揭函意旨,依戶籍法第10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本於職權核處。
戶籍謄本2007/01/0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05180號補送內政部95年12月6日台內戶字第0950185166號有關「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令及該處理原則條文〈如附件〉。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三、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四、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件以上者,由專人收件,並約定取件日期。 
戶籍謄本2006/1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90647號有關彰化縣政府請示臺灣土地銀行行員持第四區區域中心委託書得否比照分公司,代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疑義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1年12月2日台內戶字第0910009206號函略以,金融機構以利害關係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應以負責人為委託人。其負責人係指金融機構〈總行〉之負責人或其分行經理。次依本部95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略以,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說明三】另依臺灣土地銀行95年12月1日上開函略以,臺灣土地銀行設有六個區域中心,各有劃分轄區,目前主要係辦理轄區內有關各營業單位〈分公司〉之〈一〉徵信及授信審查、核定、核轉等業務;〈二〉授信後覆審、逾放催收業務;以收集中處理,事權統一並簡化作業之功效。區域中心主任綜理上開業務,依本行分層負責授權規定,為具有獨立權責之負責人,故區域中心人員持該中心出具之委託書,代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屬本行概括授權其處理逾放催收業務之必要行為,應為法令所許可。爰本案請參照本部上揭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處辦理。
戶籍謄本2006/09/0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45609號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他人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應附繳證明文件如以影本辦理時,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前述所稱負責人範圍疑義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5年5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函略以:「申請戶籍謄本…,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應出具,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機構及負責人之印章…。」【說明三】另本部95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略以:「二、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出具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分公司及分公司負責人印章…。三、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之證明文件。」【說明四】至有關「負責人」範圍乙節,仍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及本部上揭95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說明三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
戶籍謄本2006/08/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8540號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請示有關戶政事務所核發除戶英文戶籍謄本疑義一案。【說明二】依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民眾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應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現戶或除戶英文戶籍謄本均應以當事人現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核發機關,如非屬當事人本人親自申請,仍以該當事人現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核發機關;另當事人如因戶籍已遷出國外或註銷戶籍等除戶情形致在臺現無戶籍者,以最後除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其除戶英文戶籍謄本之核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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