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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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06/07/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有關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他人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應附繳證明文件之疑義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5年5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函有關金融機構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應附繳證明文件乙節,補充規定如下:〈一〉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交由受委託人代為申請。1、委託書〈應載明分公司名稱及分公司負責人姓名並加蓋二者印章〉。2、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3、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4、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分公司及分公司負責人印章。〈二〉金融機構之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持憑法院證明文件親至戶政事務所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如該法院證明文件業已載明其訴訟代理人、代理人之姓名,該代理人得逕持憑身分證明文件及法院證明文件正本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如另委託他人辦理者,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國民身分證影本〈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章〉及該法院證明文件正本交由受委託人代為申請。〈三〉另經濟部認許在國內設立之外國公司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得由其國內負責人出具委託書〈應載明該外國公司中文名稱及國內負責人姓名並蓋有該負責人印章〉、經濟部核發之公司認許證明文件或外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上揭相關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國內負責人之印章,交由受委託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為申請。【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之證明文件。【說明四】按本部95年5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函及上揭說明二、三均係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須知之參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酌上開函、上揭說明意旨及本於應將戶籍謄本交付於適格申請人之原則訂定該須知,惟如已訂定該申請須知且執行尚無疑義者繼續實施。
戶籍謄本2006/5/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有關委託申請戶籍謄本,委託人除出具委託書外,須否併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交由受委託人辦理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5年3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50051645號函有關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關事宜」第3次檢討會議紀錄其中案由7申請戶籍謄本應否查驗證明文件之決議:〈一〉利害關係人申請:利害關係人持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可簽名〉,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上揭證明文件無訛後,核發戶籍謄本。〈二〉委託申請:委託人出具委託書併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交由受委託人,受委託人持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可簽名〉與該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上揭證明文件無訛後,核發戶籍謄本。【說明三】有關上揭函申請戶籍謄本相關事項重新規定如下:〈一〉本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至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二〉委託申請部分:1、個人委託申請者,除委託書外,應繳交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該影本資料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如為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2、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應出具:〈1〉委託書〈應載明委託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加蓋二者印章〉。〈2〉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3〉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惟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該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4〉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機構及負責人之印章。3、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三〉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製作之利害關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委託書等相關文件業已規定須經我駐外館處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故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人民委託申請戶籍謄本,無須另繳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惟應查核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四〉至身分證明文件之範圍,包括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定居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等。另全面換證後,已領有新證者,戶役政資訊系統已建有當事人之相片影像檔,如提憑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得查對其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相符後,據以參採。〈五〉申請戶籍謄本,所附證件及其內容如有疑義,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查證。 
戶籍謄本2006/5/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83178號2006/5/9法務部法律字第0950016037號有關臺南市政府及臺南縣政府請示吳王○梅女士以其父王○賜為「南郊整地株式會社」股東名義及國有財產局核發之株主名簿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戶籍謄本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5年5月9日法律字第0950016037號函〈隨函影附〉復略以:「查日據時期依日本法律設立之株式會社〈即公司〉解散後,依當時日本商法第430條及第124條規定,應經清算。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與剩餘財產之分派。清算終結者,該會社法人人格消滅,其剩餘財產依當時適用之日本商法第1條、第68條準用日本民法第688條第2項之規定,應按各股東出資額分割於各股東〈本部74年8月30日法74律字第10836號函及82年8月13日法82律決字第16925號函參照〉。惟本案「南郊整地株式會社」所有之土地,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87年10月3日台財產局接第87022509號函囑該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應依行政院59年4月20日台59內字第3306號令示囑託地政機關塗銷國有登記,其中百分之0.2日股接收為國有,專案辦理接收國有登記,其餘屬國人股東股份部分,通知各該股東辦理民股權利登記之意旨可知,該會社於臺灣光復前並未經解散與清算。從而,該日據時期之會社,其於臺灣光復後如未依當時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35年6月7日公布「臺灣省公司登記實施辦法」辦理公司登記,依經濟部56年12月8日經台56商字第34591號令規定,於35年11月30日後即視為不存在,自不發生株主〈即股東〉後代繼承其父財產而成為該會社股東之問題,亦無得由株主後代召開臨時株主會議〈即臨時股東會〉並進行清算之可能…。」本案請參照上揭函釋意旨,依職權核處。
戶籍謄本2006/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84853號「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6點、第10點業經內政部於95年1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0950008485號令修正發布。「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6點、第10點業經內政部於95年1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0950008485號令修正發布。
戶籍謄本2006/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5292號2005/12/12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一字第0940025391號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持憑法院支付命令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宜併提法院通知書暨明定未失效力支付命令之有效使用期間乙案。【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94年12月12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40025391號函〈隨函影附〉復略以:「...民事訴訟法第515條雖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惟不妨礙支付命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之性質...。債權人持法院支付命令申請相對人戶籍謄本,宜依其是否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與相對人是否有訴訟關係等情事,審酌是否核發戶籍謄本。至支付命令是否仍有效之證明文件乙節,因民事訴訟法並無核發該等文件之相關規定,且揆諸前開說明,支付命令縱失其效力,仍不妨礙其具有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之性質,故法院尚無核發支付命令有效證明文件之必要。」【說明三】本案有關持憑法院支付命令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宜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尚無庸併提法院通知書,亦無庸明定未失效支付命令之有效使用期間。如有疑義,得請債權人另提憑其他足資證明契約或債務、債權關係仍然存在之文件或其他訴訟關係證明文件辦理。
戶籍謄本2005/12/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7298號2005/12/5內政部內社司中字第0940720528號有關合作農場監事或理事可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場員戶籍資料一案。【說明二】依內政部94年12月5日內社司中字第0940720528號書函〈隨函影附〉略以: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以下簡稱該場〉業已進入清算程序,查合作社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除合作社章程別有規定或由社員大會另行選任外,以理事充任之。同條文第2項規定,不能依前項之規定,選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說明三】另依據合作社法第61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算債務。三、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本案有關合作農場監事或理事可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場員戶籍資料乙案,應就具體個案審酌該場原理事賴00先生是否為清算人?又如為清算人,其與林00、楊00、林00三名場員間是否具有利害關係,本於職權認定核處。 
戶籍謄本2005/1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1422號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一份。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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