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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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07/9/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7463號臺南市政府請釋有關戶長戶內之親屬得否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一案。【說明二】本案申請人如為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宜以戶長名義,提憑戶長委託書或同意書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
戶籍謄本2007/8/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6212號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人工生殖受術夫妻申請戶籍謄本一案。【說明二】依人工生殖法第6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三、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另依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受術夫妻應持醫療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受術妻〈夫〉相關親屬之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依上揭規定,人工生殖受術夫妻申請當事人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戶籍謄本,應持憑經評核通過之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文件。【說明三】有關迄95年12月止評核通過之人工生殖醫療機構名單,內政部業已登載於「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內部網站公告欄〈網址:http://192.1.0.12/ch3/ch3-1-1.htm1〉。
戶籍謄本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09500號「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會銜內政部於96年7月30日以署授國字第0960400556號、台內戶字第0960115387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 1份。【說明二】旨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受術夫妻利用捐贈之精子〈卵子〉實施人工生殖前,應據實填具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親屬系統表。〈第1項〉受術夫妻應持醫療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受術妻〈夫〉相關親屬之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第二項〉…」請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說明三】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之戶籍謄本,包含當事人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涵蓋範圍甚廣,為保障上列關係人以外之其他戶內人口之隱私權,並避免該戶籍謄本移作他用,請各戶政事務所依本辦法核發戶籍謄本時,處理原則如下:〈一〉核發之戶籍謄本僅限於上開關係人之個人部分謄本。〈二〉戶政事務所應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載明「本謄本僅提供精卵捐贈受術夫妻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文字。〈三〉如核發之戶籍謄本總頁數達2頁以上,應於每頁均載明上列文字,且於換頁處蓋騎縫章,並於最後1頁加蓋戶政事務所章戳。【說明四】又為使申請人確實依申請目的使用該戶籍謄本,於交付戶籍謄本時,應告知申請人,僅供精卵捐贈受術夫妻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
戶籍謄本2007/7/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15666號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廢止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於全戶動態記事欄加蓋空戶記事一案。【說明二】按內政部82年9月10日台〈82〉內戶資字第8201071號函略以,電腦列印之戶籍謄本無法顯示空戶資料,可視利害關係人需要,於全戶動態記事欄加蓋章戳方式處理。章戳之內容應記載「民國X年X月X日憑X〈機關〉X字X號函註記空戶」。【說明三】鑑於內政部88年2月10日台〈88〉內戶字第8802548號函略以,「空戶」、「空口」一詞,修正為「全戶遷出未報」及「遷出未報」。有關全戶遷出未報經註記於所內記事欄者,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仍可依申請人之申請,於全戶動態記事欄加蓋章戳,惟該章戳內容修正為「民國X年X月X日憑〈機關〉X字X號函註記全戶遷出未報」。
戶籍謄本2007/7/11內部台內戶字第0960107836號2007/7/3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60400690號檢送「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乙份。內政部函【說明二】「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6月23日以署授國字第0960400552號令發布施行,本辦法第3條規定:「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得持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之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說明三】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之戶籍謄本,包含當事人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旁系血親及五親等旁系姻親,涵蓋範圍甚廣,為保障上列關係人以外之其他戶內人口之隱私權,並避免該戶籍謄本移作他用,請轉知戶政事務所依本辦法核發戶籍謄本時,處理原則如下:(一)核發之戶籍謄本僅限於上開關係人之個人部分謄本。(二)戶政事務所應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載明「本謄本僅提供人工生殖子女結婚對象或收養人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文字。(三)如核發之戶籍謄本總頁數達2頁以上,應於每頁均載明上列文字,且於換頁處蓋騎縫章,並於最後1頁加蓋戶政事務所章戳。(四)又為使申請人確實依申請目的使用該戶籍謄本,於交付戶籍謄本時,應告知申請人,僅供人工生殖子女結婚對象或收養人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
戶籍謄本2007/7/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02303號有關陳○金先生至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申請代發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尚未掃瞄建檔之除戶戶籍謄本一案。【說明二】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業於94年3月啟用運作,戶政事務所可跨所核發臺灣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謄本。如簿頁、索引遺漏未建置或錯誤者,應依內政部94年3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6572號函及同年10月6日台內戶字第0940066417號函規定,函送內政部處理。【說明三】有關上開除戶戶籍謄本,如漏未建檔,原戶政事務所傳真之內容仍清晰者,可由受理戶政事務所代為核發。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函送內政部辦理維護之資料,預定96年12月底前建置完竣。
戶籍謄本2007/6/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873753號「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6年6月20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087375號令修正發布。「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6年6月20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08737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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