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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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07/1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3738號有關「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補充說明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5年12月6日台內戶字第0950185166號令頒「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1款規定:「…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同項第2款規定:「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依上揭第2款規定,個人委託申請戶籍謄本無須繳交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另利害關係人個人親自或委託申請戶籍謄本,皆應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復考量金融機構等法人因業務上之其他需要,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爰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得繳驗影本,惟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係繳驗正本,戶政事務所並應依上揭規定確實查核受委託人身分。【說明三】本部95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規定略以:「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出具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有關金融機構委託申請戶籍謄本須否繳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資料乙節,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說明四】至本部95年5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函規定略以:「個人委託申請者,除委託書外,應繳交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應出具: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上揭個人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應繳交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與上揭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惟戶政事務所針對個案如有疑義,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戶籍謄本2007/10/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6119號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及桃園縣政府請釋有關戶內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須否提憑戶長委託書或同意書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依上揭規定,遷入登記須有居住事實,戶長允許寄居人口或其他親屬遷入其戶內,即為共同生活之關係。另考量戶內人口彼此有親屬關係或僅為寄居人口,其申請全戶除戶戶籍謄本,如戶長已死亡,申請人無法取得戶長之委託書或同意書申請全戶戶籍謄本。【說明三】按戶長允許寄居人口或其他親屬遷入其戶內,該戶戶內人口即有共同生活之關係,另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五〉戶長與戶內人口。」爰依上揭規定,除共同事業戶外,戶內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無需另提憑戶長委託書或同意書。
戶籍謄本2007/10/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6367號有關建議受理民眾改名,免逐一查證當事人直系親屬及兄弟姊妹姓名,以簡政便民乙案。【說明二】按內政部96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9512號函略以,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同姓名與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意旨不符,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改名時,應確實查核是否有上開情形,以避免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而混淆身分之辨識。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惟為避免逐一查證當事人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造成改名程序複查冗長,得請改名當事人主動提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提證困難,得以書面切結無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之情形後受理其改名。【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及切結書各1份供參,如具體個案有特殊情形者,應於該切結書內載明。
戶籍謄本2007/10/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3995號函轉內政部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各機關因公務需要,以函詢或傳真方式,申請調閱或列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應否酌收費用乙案」〈如附件〉。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10條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由戶政機關提供,並得酌收費用。惟考量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爰本案以不收取規費為宜。【說明三】另有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機動查緝隊因業務所需,出具公文申請調閱或列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乙節,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考量下,得比照上開說明及本部96年3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60037194號函意旨辦理。
戶籍謄本2007/1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8287號「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修正為「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茲檢送發布令及修正條文。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3條規定:「被害人得依本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憑載有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事由之保護令及身分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第1項〉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得由保護令之聲請人為前項之申請。〈第2項〉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由被害人、申請人或相對人持憑保護令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或註銷。〈第3項〉申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註記時,應提供相關戶籍資料供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記。〈第4項〉」【說明三】為配合上揭規定,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作業,業於本〈96〉年9月29日修正在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
戶籍謄本2007/9/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3957號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申請王金○英戶籍謄本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請查明該公司所附文件確係符合戶籍法第9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後,核發王金○英之戶籍謄本,並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記載「本謄本僅供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96年度票字第53469號本票裁定事件案件使用」字樣,上揭文字下方並加蓋核發戶政事務所章戳。【說明三】另利害關係人因國內法院訴訟需要,持憑法院證明文件,申請王○曾、王金○英戶籍謄本,請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9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審核無誤後,核發戶籍謄本,免再報部,惟該戶籍謄本明顯處應記載「本謄本僅供○○公司於○○法院辦理○○年○○號○○案件使用」字樣,並於上揭文字下方加蓋核發戶政事務所章戳。
戶籍謄本2007/9/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9557號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養子女可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本生父母及其親屬戶籍謄本一案。【說明二】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又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惟養子女如有申辦相關案件需要,必須申請本生父母及其親屬戶籍謄本,經證明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者,得依上揭利害關係人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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