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 | 機關字號 | 函釋要旨 | 法令內容 |
原住民 | 2007/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15541號 | 有關行政院核定撒奇萊雅族為原住民族之一族乙案。 | 【說明二】行政院業於96年1月17日核定撒奇萊雅族〈Sakizaya〉為原住民族之一族,為便利民眾辦理原住民族別登記作業,請各戶政事務所於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程式修改完竣前,暫時將該民族別登載為「其他」,並於申請書、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列印後,另以人工方式修改為「撒奇萊雅族」,並俟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後,另以維護方式修正其民族別。【說明三】另戶役政資訊系統修正前,為正確統計各族別統計數據,請於每月3日前按所附格式以電子郵件提報申登為撒奇萊雅族〈Sakizaya〉者之人數〈E-mail帳號:f09216@idcl.taichung.gov.tw〉,無案件數仍請回報。 |
原住民 | 2006/9/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42328號 | 函轉內政部函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原住民族傳統名制與範例(初稿)』會議決議研議原住民傳統名字註記方式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原住民傳統名字及其羅馬拼音之斷句區隔,除使用「.」符號區隔外,建議亦可採用「空白格」作為區隔一節,按「空白格」為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之控制符號,如有空白格系統會自動判別以下無資料,造成戶籍資料列印不完整。且以「空白格」為區隔,容易因資料不明顯導致判斷錯誤,或有漏填之虞。故考量戶役政資訊系統使用效能及統一戶籍資料登載方式,宜維持現行作業採「.」符號區隔。【說明三】另建議通函全國戶政機關及公務機關,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採上下並列形式一節,按姓名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爰此,戶政機關核發之各項書證謄本,業已設計上下並列顯示格式,無須再行通函戶政機關配合辦理。至函請其他公務機關配合採用上下並列格式一節,宜由_貴會向各相關機關提出需求較為適宜。【說明四】提供已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者名單一節,查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業與_貴會連結在案,提供原住民個人資料及姓名更改、變更等多項申請書資料,業包含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者資料,且_貴會於本(95)年7月20日表示業取得所需資料。【說明五】研議採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自由選擇使用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之效力一節,按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雖同法第2條規定可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惟該拼音非為社會各界所熟知且係為精確讀音,姓名之使用仍以戶籍登記之本名為依據,本部業於91年12月4日以台內戶字第09100095151號函知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及本部警政署、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等機關,有關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並以羅馬拼音並列者,為顧及各機關(單位)使用姓名之便利性,可同意原住民單獨使用以中文表示之傳統姓名,至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則不宜單獨使用。【說明六】有關新式國民身分證姓名欄及配偶名字欄,欄位格數仍顯不足,羅馬拼音字體太小等乙節,按新式國民身分證尺寸與信用卡大小相同,係符合國際標準規格,證上資料均依戶籍資料列印,惟受限證卡大小及版面配置,現行新式國民身分證上當事人姓名可由電腦列印15個字,父母及配偶姓名可列印10個字,並依姓名字數變動調整姓名字體為最適之大小,若超過該字數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如增加姓名列印字數,勢需縮小字體,造成識別不易,至當事人之羅馬拼音字數在20個字以內,亦可由電腦並列印於姓名正下方,若加大羅馬拼音字體,則需重新調整證卡版面配置,事涉新式國民身分證格式修正,為避免造成版本不一,影響真偽辨識情事,仍宜維持現行作業。【說明七】另建議放?原住民改名不受2次限制一節,查姓名條例對於改名次數業已明定,為避免改名浮濫造成身分混淆,及維持姓名安定性、公平原則等,仍應依法辦理,惟考量原住民傳統姓名特殊文化及需求,如認有增列除外規定之需者,建請_貴會邀集各族耆老瞭解各族差異後,再作為修法之參考。【說明八】建議針對戶政事務所人員,舉辦原住民族命名文化、回復傳統姓名申請與登記業務在職訓練一節,查本部前於85年9月19日台內戶字第8585417號函業已規定,復於本(95)年1月19日再次以台內戶字第0950019000號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戶政事務所,重申辦理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相關作業程序、規定及免費換發證件等注意事項,並於同年8月8日再次以台內戶字第0950131324號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戶政事務所加強熟稔上開作業之電腦操作,避免民眾等待時間過長,提昇行政效率。至舉辦原住民族命名文化之教育訓練一事,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戶政同仁熟悉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並列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之戶籍登記作業外,亦建請_貴會至原住民部落辦理原住民語言符號教學相關座談或教育訓練時,併同邀請戶政事務所人員參與,以利學習效果。 |
原住民 | 2006/09/0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46703號2006/08/15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50021634號 | 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註記方式,即日起改為每一字字首大寫,餘為小寫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現行原住民申請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其註記方式係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3年5月12日召開「確認原住民傳統姓名書寫規範會議」決議辦理,除卑南族外,其他各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字首或全部大寫書寫。惟該會上揭函修改為每一字字首大寫,餘為小寫。為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之特殊需求,關於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註記方式,請改為如「Sra‧Kacaw」之註記方式。 |
原住民 | 2006/3/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35387號 | 函轉內政部函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韃○‧伊○○○單‧依○○端先生陳情辦理回復傳統姓名因戶政系統預留姓名字數空間不夠,無法完整顯示姓名一事」。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字數長度,本部於94年12月21日配合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特別建置完整姓名資料檔,以因應原住民姓名權之需求,國民身分證姓名欄可列印15個中文字、20個羅馬拼音字元,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則可列印20個中文字及20個羅馬拼音字元,超過此限制者,則以人工繕寫,至於原住民傳統姓名之斷句組合,可利用";‧";符號來區隔,俾利彰顯姓名完整涵義。【說明三】旨揭陳情案,本部業依據當事人致本部之電子郵件,回復陳情人在案,並另案函請高雄縣政府協助處理。 |
原住民 | 2006/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38372號 | 有關「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之特殊附加符號輸入方式一案。 | 【說明二】有關教育部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94年12月15日會同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網址︰http://www.apc.gov.tw/行政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www.edu.tw/index.htm/法令規章/行政規則),其中除原有羅馬拼音字母外,另增加附加符號輔助發音。為利辦理原住民申請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檢附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之附加符號顯示內碼如附件,請參照。 |
原住民 | 2006/2/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195903號 | 「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並修正全文。 | 「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並修正全文,業經內政部於95年2月24日以095001959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乙份。 |
原住民 | 2006/1/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19000號2001/10/12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0062號 | 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漢人姓名〉得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相關作業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之作業方式,本部業於90年10月12日以台〈90〉內戶字第9070062號函規定在案。爾來迭有民眾反映戶政事務所對於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及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相關作業程序不清楚,本部特予以重申。【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同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依上開規定,不論有無回復傳統姓名,均得申請以其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至目前使用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業建置於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內。【說明三】另按「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規定,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相片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填具回復傳統姓名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查證無姓名條例第12條所列情況後,即可回復傳統姓名。【說明四】另本部85年9月19日台內戶字第8585417號函附之「研商如何宣導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並協助其變更證件之姓名及相關資料」會議決議如下︰(一)戶政事務所受理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時,除免費換發其國民身分證及改註戶口名簿外,應主動了解當事人是否持有政府機關發給之其他證件,並告知申請人應向各該證件之主管機關申請改註姓名或換發證件,同時將回復傳統姓名申請書副份通報各該主管機關。(二)各該主管機關接到戶政事務所通報之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申請書副份,應即變更主管之有關當事人姓名之資料,並協助當事人辦理證件上之姓名變更手續。(三)原住民因回復傳統姓名,需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證件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免費換發。(四)請內政部另函洽考試院協調免費換發考試及格證書事宜。【說明五】上開會議紀錄業函送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外交部、中央健康保險局等機關。另考試院業於85年10月30日以85考台組壹二字第06537號函復本部,同意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免費換發各類考試及格證書。另本部86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8605098號函復規定,若當事人為向其他機關申請改註姓名,得免費提供其個人之戶籍謄本,其配偶及子女亦得免費予以換發國民身分證。【說明六】另為鼓勵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本部前於94年11月25日邀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會研商(本部94年12月5日台內戶字第0940066972號函送會議紀錄在案),決議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配合製作宣導短片及宣導資料,並積極辦理「原住民語言書寫系統」(該會業於94年12月15日會同教育部公布)相關講習及說明會,並針對有意願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之民眾,採因地制宜方式,由地方政府原住民業務單位與各地戶政事務所協調後,得集體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七】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申請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應同時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