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 | 機關字號 | 函釋要旨 | 法令內容 |
原住民 | 2005/6/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7279號 | 函轉屏東縣政府請示內政部有關陳○洲於未成年時改從母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現已成年,可否依個人意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變更回非原住民之父姓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次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再按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五、其依法改姓者,本案陳○洲於未成年時改從母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現已成年,得依個人意願拋棄原住民身分,並依上開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及民法第105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變更為非原住民之父姓。 |
原住民 | 2005/5/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8042號 | 函轉臺東縣政府請示內政部有關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民族別登記疑義案。 | 【說明二】有關催告原住民限期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時,如發現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未登記民族別者,應同時催告辦理民族別註記。如逾催告期限仍未辦理者,應依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予以逕為出生登記,其子女之民族別可暫不登記。 |
原住民 | 2004/8/16內政部台內戶民字第0930009310號 | 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併音有無大小寫限制函文乙份。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3年5月27日上開函「確認原住民傳統姓名書寫規範」會議決議:「‧‧除卑南族外,其他族群之傳統姓名之字首或全部得以大寫書寫。」至卑南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之書寫,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
原住民 | 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 邱君(民國87年6月19日出生,係非婚生子女,生父未認領〉生母為原住民,民國88年2月6日被原住民夫妻收養,生母、養父母分別設籍三地且未註記民族別,今邱君欲申請民族別註記。 |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提案內容】邱君(民國87年6月19日出生,係非婚生子女,生父未認領〉生母為原住民,民國88年2月6日被原住民夫妻收養,生母、養父母分別設籍三地且未註記民族別,今邱君欲申請民族別註記。 【研處意見】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民族別從生母之民族別,惟因收養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情形,則依上開辦法第7條之規定,從養父母之民族別,查邱君非因收養而取得原住民身分,則其民族別應依生母之民族別決定之,若無法確定其生母之民族別,則待確定後再行註記。【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
原住民 | 2004/1/27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30002416號 | 行政院業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核定太魯閣族為台灣原住民族之一族,茲請轉知所轄或所屬相關機關,協助太魯閣族人依法辦理族別註記事宜。 | 行政院業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核定太魯閣族為台灣原住民族之一族,茲請轉知所轄或所屬相關機關,協助太魯閣族人依法辦理族別註記事宜。 |
原住民 | 2003/9/3內政部原民企字第0920026859號 | 有關貴轄居民張○蘭女士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一案。 | 【說明二】查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令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1、山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張○籣女士之父張○榮、母張○桃及其本人,雖其光復前戶口調查簿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南澳鄉),惟其種族欄並未記載其屬於原住民,是以不符本法上開規定,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
原住民 | 2003/4/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111631號 | 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自請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可依本法第八條申請回復其原住民身分,請轉知所轄鄉(鎮、市)公所及戶政事務所。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 【說明一】:依據92年2月25日本會法規委員會結論。 【說明二】:本會90年4月9日台(90)原民企字第9004582號(函如附件)釋示:「依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本法施行前倘申請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時,已年滿二十歲,不能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但未滿二十歲者,可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有關上開釋示,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