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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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統一編號2008/1/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05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申請變更乙案。【說明二】考量國人傳統民情,自97年1月23日起,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嗣後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不再配賦含2個「4」以上之編號,本部預定97年3月底更新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作業設計,系統更新前,請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原則,以人工方式篩選不配賦。【說明三】上開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已配賦3個「4」以上者變更事宜,仍請參照內政部95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50134401號函〈計達〉,有關現行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者申請變更之規定:〈一〉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以1次為限。〈二〉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有無不得變更姓名之情事,即經通緝或羈押、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不含過失犯罪〉者〈不得變更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不得申請變更。〈三〉戶政事務所應查明當事人有無在短期內多次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異常請領情形,並本於職權確實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以防範不法利用變更統一編號逃避刑責或非法販賣、變造國民身分證,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配合派員一併協助處理。如經查訪有具體不法事證,應即移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處。【說明四】聯絡人:本部戶政司戶籍行政科余0儒〈電話:〈02〉2356-5100。〉
統一編號2007/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1778號有關宜否同意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乙案,仍請各戶政事務所賡續受理。內政部函【說明二】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之申請變更案,仍請各戶政事務所賡續受理,理由如下:〈一〉自民國88年底起,不再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之編號,以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者數量已減少。〈二〉現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者,須經查證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情事後,始得重配新號,業可防範不法人士藉此管道逃避追緝。〈三〉國人傳統觀念對於「4」仍有忌諱,民眾仍有變更統號之需求,且開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已行之有年,貿然停止,恐易招致民怨。〈四〉各機關業與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在案,包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法務部、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機關〈單位〉,定期每日提供統號變更相關資料。
統一編號2006/08/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4401號有關多項刑案及補領國民身分證紀錄之張00先生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4」為由,申請重新配賦新號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8年10月20日台內戶字第8891136號函略以,除已使用末位數字為「4」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當事人如申請變更,可另配賦新號外,不受理以諧音不雅為由申請變更編號。係考量國人傳統觀念對於「4」之忌諱,而例外准予變更之情形。又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乃重要之身分識別資料,首重安定姓,其變更不宜較改姓、改名及姓名變更之規定為寬,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為「4」申請重新配賦新號者,請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核處。【說明三】另本部95年6月8日台內戶字第0950069145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製發國民身分證,如查有當事人於短期內多次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異常請領情形,除應本於職權確實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外,應即查明有無不法,以防範國民身分證遭不法偽變造、販賣或冒用等情事,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配合派員一併協助處理,如經查訪有具體不法事證,應即移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處。
統一編號2005/8/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683號2005/7/28法務部法資字第0941602280號有關更改姓名與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異動資料勿須紙本通報法務部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案。法務部函【說明二】貴部戶政司自本﹝94﹞年6月1日起已透過檔案傳輸方式提供本部每日戶政更改姓名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異動資料,惟目前各戶政機關仍以函文方式通報本部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為避免通報作業重複,請轉所轄戶政機關自即日起本項異動資料勿須紙本通報,彰顯業務資訊化成效。
統一編號2004/1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960號有關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業務建議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貴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業務建議,核復如下: ?(1)有關查詢當事人更改姓名暨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戶籍資料一節,戶政事務所可由縣(市)政府執行中央個人簡略資料查詢作業(RLSC5400),輸入原姓名查得該資料,或執行中央更改統號資料查詢作業(RLSC5700)、中央更改姓名資料查詢作業(RLSC5600),輸入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原姓名,可查得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資料。 (2)有關建議調升秘書及股長職務列等一節,本部已另案建議銓敘部參採。 (3)有關建議爭取第二批擴大公共服務就業計畫人員,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業務一節,配合行政院「公共就業方案」於本年7月擬訂「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後續配套措配─自然人憑證發證宣導計畫」,因經費有限,僅分配人力支援至20個發卡業務量大且亟須宣導之戶政事務所各進用臨時人員一人。本部嗣後將配合相關措施積極爭取必要人力,協助各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業務。 (4)有關建議購置辨識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機具分送各戶政事務所一節,按「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草案)」已規畫辦理辨識現行及新式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教育訓練,有關戶政事務所辨識新式國民身分證防偽功能所需機具,將納入全面換證硬體設備案採購;至辨識現行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放大鏡、紫光燈等機具請自行購置(本部93年9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30070609號函諒達)。
統一編號2004/6/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6927號有關在台無戶籍之外籍、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後,另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第三碼「6、7、8、9」為區別碼之區別標準一案。【說明二】內政部92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63929號函規定,自92年7月開始,有關在台無戶籍之外籍、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時,另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以第三碼「6、7、8、9」為區別碼,其區別標準如下: (1)未經居留直接定居者(如國人在海外或大陸所生十二歲以下子女),仍適用配賦作業。 (2)以定居證附記欄所載內容區分: 1、載有「取得國籍日期」者,配賦代碼「6」。 2、載有「海外僑民」者,配賦代碼「7」。 3、載有「港澳居民」者,配賦代碼「8」。 4、載有「大陸地區人民」者,配賦代碼「9」。 【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一份供參。
統一編號2004/3/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4442號有關92年7月1日前在臺原無戶籍人士已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統號配賦原則業經內政部函示在案。【說明二】有關92年7月1日前在臺原無戶籍人士已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如因故辦理統號變更,仍請依內政部92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63929號函規定,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第三碼「6」、「7」、「8」、「9」為區別碼之方式予以配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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