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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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口名簿2004/7/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194號有關簡化共同事業戶戶內人口遷徙登記戶口名簿提證一案。【說明二】對於人口眾多無申請戶口名簿之共同事業戶,可於該戶戶長所內註記共同事業戶無申請戶口名簿。其戶內人口辦理遷徙登記時,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經查該戶戶長所內註記確係無申請戶口名簿後,可免提證戶口名簿。
戶口名簿200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02315號「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4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3年2月4日以台內戶字第093006023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乙份。【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國民身分證住遷註記欄所載有變更時,應由戶政事務所改註,加蓋承辦人印章。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滅失、遺失或欄位不敷改註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或補發新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並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因死亡、死亡宣告、撤銷戶籍或註銷戶籍登記者,應將國民身分證繳還戶政事務所,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銷燬之。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4條】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初領、補領或換發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之;補發或換發者,並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戶口名簿2003/4/3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20090903號有關台中縣政府建議內政部統一印製戶口名簿或確認並統一戶口名簿紙質規格.顏色案。【說明二】.查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台(八五)內戶資字第8575616號函規定之戶口名簿紙質規格,係供採購戶口名簿時參據;按上揭規格,紙張係股票用紙,具列印時不易卡紙及撕毀之功能,並不規定該用紙之防偽功能(如浮水印.安全線.纖維絲.敏感變色反應等),以免增加購置成本,避免造成獨家規格,增加購置困擾;又衡酌戶口名簿偽造誘因較低,增加防偽功能將致購置成本提高,爰以不納入該功能為宜。 【說明三】.由於空白戶口名簿印製經費編列於貴所,請依內政部前揭函規定樣張,本單位預算執行權責逕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印製,所需本府關防再另函請本府提供。
戶口名簿2002/1/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518號有關蔡○芝先生建議已辦理遷出、死亡、撤銷或註銷戶籍登記等人口,不宜於戶口名簿劃記紅線乙案。【說明三】:本部經以前揭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台端建議事項依實務經驗研提具體意見,多數咸認現行作業方式(於姓名欄劃記紅線並於備考欄註記)便於區分現住人口與非現住人口,又戶口名簿可代替戶籍謄本使用,既便於各機關查核作業,亦可減少民眾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奔波之苦。台端如對戶口名簿劃記紅線仍有疑義,可逕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戶口名簿,換發後僅記載現住人口,以符需要。
統一編號098/05/0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55224號有關未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9碼之國民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針對部分在臺原有戶籍之旅外國人於58年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10碼以前即已出境,致當事人未配賦或僅配賦9位數統一編號所衍生入出境困擾疑義,為協助該等人士入出境事宜,針對當事人統一編號配賦作業,說明如后:(一)配合外交部97年11月10日部授領一字第0976602524號函所敘現行無統一編號者或統一編號屬9碼者之國人入出境作業,請駐外館處與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轉知旅外國人於境外或國境線上如有上開情事者,得由當事人填具「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書」(一式2份),自行郵寄、由駐外館處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轉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無法確認者,得郵寄或函送本部查明後轉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親至櫃臺或郵寄、接獲駐外館處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轉當事人申請者,依下列方式作業:1、先行與戶政資訊系統核對當事人基本資料。2、查明當事人是否業由遷入地或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配賦統一編號。未配賦10碼之統一編號者,依規定重新配賦統一編號。3、於當事人出境前最後除戶註記個人記事(930028) 「民國xx年xx月xx日憑駐外館處(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xx年xx月xx日xxxx字第xxxx號函配賦統一編號xx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註記」。4、戶政事務所函復當事人、外交部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5、後續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時,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時,仍應先查明當事人最後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是否有新配賦統一編號,以避免重複配賦。(三)外交部於接獲戶政事務所重新配賦當事人統一編號函,並依職權換發當事人護照時,應載明新配賦之統一編號,以利國人查驗入國。(四)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接獲戶政事務所重新配賦當事人統一編號函後,於入出國及移民署電腦資料庫建檔,俾利線上查明。 
統一編號2008/5/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0976號請轉知所屬同仁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時,當事人如係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人士,應確實填載申請書之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俾確保資料完整性。【說明二】配合規劃建置親等資訊系統及比對外籍人士資料庫等案,內政部刻正全面檢討修正戶籍登記申請書;俾利戶役政資訊系統檔存資料勾稽比對,力求正確。
統一編號2008/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165391號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嗣後未配賦號碼不再配賦2個「4」以上編號乙案〈如附件〉。【說明二】考量國人傳統觀念對「4」之忌諱,經分析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已配賦「4」者之各項情況後,內政部規定自97年1月23日起,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且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不再配賦含2個「4」以上之編號,預定97年3月底更新戶役政資訊系統,系統更新前,請各戶政事務所以人工方式篩選不再配賦。【說明三】有關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已配賦3個「4」以上者變更事宜,仍參照內政部95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50134401號函〈本府95年8月25日府民戶字第0950234581號函諒達〉,沿續現行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之程序與條件辦理如下:〈一〉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以1次為限。〈二〉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有無不得變更之情事,即經通緝或羈押〈不得變更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不含過失犯罪〉者,不得申請變更。〈三〉戶政事務所應查明當事人有無在短期內多次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異常請領情形,並本於職權確實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以防範不法人士或智慧型犯罪者,利用變更統一編號逃避刑責或非法販賣、變造國民身分證,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配合派員一併協助處理,如經查訪有具體不法事證,應即移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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