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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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口名簿098/09/0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5459號有關中壢市戶政事務所建議事項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原函說明段。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依上開規定,戶口名簿為一戶成員之證明文件,民眾於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應依上開規定提憑戶口名簿辦理。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造成申請人無法辦理結婚、離婚、出生、遷徙等戶籍登記事項而影響其權益,本部業以97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略以:「‧‧‧本部業於97年2月12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24757號函規定得比照本部96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函附『研商民法親屬編將儀式婚修改為登記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伺機補註…。」又鑑於戶政事務所反映民眾辦理戶籍登記,迭有戶長拒提或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在民眾急迫辦理戶籍登記而戶政事務所難立即認定戶長是否拒提戶口名簿下,基於便民考量,並經函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回復均表贊同下,本部業以98年3月16日台內戶字第980029686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上開本部97年10月7日函先行受理登記外,並透過行政聯繫協助方式協調戶長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戶長提憑戶口名簿辦理改註,以避免戶政事務所忽略該項改註而影響民眾權益。【說明三】、針對 貴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建議無須查明民眾無法提憑戶口名簿原因即先行受理登記,再通知戶長辦理改註乙節,經彙整贊同與反對機關(單位)所持意見各半。本案考量戶口名簿之登載事項正確性應予維持,同時又需避免因申請人未提供戶口名簿遭戶政事務所拒絕受理登記而影響民眾身分權益,衡平二者之影響,仍請維持現行作業為宜。【說明四】、至貴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建議以戶籍謄本或其他方案取代戶口名簿乙節,經彙整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機關(單位)以與戶籍謄本減量政策相違,並造成民眾向他機關申請社會保險給付、汽機車牌照或地籍資料時又需申請戶籍謄本易衍生不便而表示反對。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為宜。 
戶口名簿2008/10/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有關戶長未提戶口名簿,戶政事務所後續因應作業程序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並於戶口名簿相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有關_貴局建議統一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因戶長未提戶口名簿辦理各項戶籍登記作法乙案,查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本部業於97年2月12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24757號函規定得比照本部96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函附研商「民法親屬編將儀式婚修改為登記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伺機補註在案。為確保戶籍資料登載之一致性,本案仍請依上開本部函意旨辦理,經催告後如戶長仍不提出補註,戶政事務所自得依戶籍法第80條規定辦理。
戶口名簿2008/7/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19263號有關戶籍法修正後戶籍罰鍰適用及戶籍法第80條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疑義一案,詳如內政部原函說明段。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又同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另戶籍法第81條規定,本法有關罰鍰之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次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有關戶籍登記逾法定期間之處罰,戶籍法97年5月30日修正施行前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下罰鍰。」戶籍法修正前,當事人逾法定申報期間未辦理戶籍登記,於戶籍法修正施行後申請戶籍登記處以罰鍰者,參照上開行政罰法意旨,應適用最有利受處罰者規定辦理。【說明四】再依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同法第80條規定:「戶長未依第56條第2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末依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規定,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且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提供者,應處以罰鍰。受理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戶長扣留戶口名簿,如經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且係依法申請登記事項與事實相符者,可參照本部97年2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70024757號函意旨,得先行辦理登記,並通知戶長及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長應於通知期限內至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提出戶口名簿補註,如逾期仍未提出者,由戶長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處罰之。
戶口名簿2008/6/3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729646號檢送「97年戶政為民服務分區研習會〈中區〉」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換紀錄乙份。編號2建議事項:戶籍法第80條規定:戶長未依第56條第2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戶長扣留戶口名簿應如何認定?是否需先經過催告?或可直接先行受理。罰鍰應如何罰?可否應制定一套作業程序?處理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43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得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查扣留戶口名簿而不提供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者,處罰為1,000元,第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為2,000元,第3次通知之處罰為3,000元。至戶長扣留戶口名簿,可參酌本部97年2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70024757號函意旨,如經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且係依法申請登記事項與事實相符者,得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該戶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如逾期仍未提出,應伺機補註。 
戶口名簿2008/2/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24757號有關大里市戶政事務所建議申請人申辦戶籍登記,戶長拒提戶口名簿時,得先行辦理,再以書面通知戶長提憑戶口名簿改註報請內政部參採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除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外…,並於戶口名簿相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又本部96年11月7日召開「民法親屬編將儀式婚修改為登記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相關事宜」會議記錄案由3決議略以:「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97年5月23日起〉、離婚登記時,如有戶長扣留國民身分證或拒提戶口名簿之情事…戶政事務所得先行辦理結婚、離婚登記並換發國民身分證,再以書面通知戶長繳回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及提憑戶口名簿改註。」【說明三】有關民眾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戶長拒提戶口名簿,如經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且係依法申請登記事項與事實相符者,得依上開會議決議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該戶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伺機補註。【說明四】另本部刻規劃以戶役政資訊系統管制戶口名簿未改註案件,並將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致影響當事人申辦戶籍登記事項之具體因應作法之規定,納入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一併研處。
戶口名簿2005/8/2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695號有關調整戶役政資訊系統之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格式如附件。【說明二】為顯示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完整姓名資料,姓名欄位由原6個字調整為20個字,其調整後格式說明如后:〔一〕戶口名簿:「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出生別、役別」欄位與「姓名」欄位互調,「配偶姓名」欄位調整於「姓名」欄位下方,「父母姓名」欄位調整長度,並於「出生地」欄位下方新增「原住民身分及族別」欄位,以利識別該資料〔二〕戶籍謄本:為利顯示相關姓名資料,原住民身分及族別資料原列印於「姓名」欄位之第一行末端,現調整改列印於「出生別」欄位之資料末端。【說明三】本案格式俟修改軟體,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戶口名簿2005/3/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4474號有關本縣大里市戶政事務所研提「遷徙登記併提戶口名簿之探討」意見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戶內人口辦理遷徙登記,遷出端戶長為出境人口,無法提供戶口名簿時,仍請依本部88年5月20日台(88)內戶字第8804431號函、88年8月24日台(88)內戶字第8807713號函及88年9月18日台(88)內戶字第8808633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三】至查詢戶長是否為出境人口,各戶政機關可依本部94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179號函檢送之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受理公務機關申請入出境電子資料作業規定」,自行向該局申請,透過電子化政府共通作業平台,線上即時查詢取得入出境相關資訊。【說明四】另將修正住址變更登記及遷入登記作業畫面「戶長拒提戶口名簿」欄位為「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以符實際;至建議增列選項一節,因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之理由甚多,如戶長為入監人口、經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查尋人口、遷出未報、出境、拒提、無法聯繫...等,所提增列戶長拒提及出境二項,似無法涵蓋所有事由,又該欄位既將修正為「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不限於戶長拒提及出境二項,且戶政事務所可自行於申請書上加註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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