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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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初設戶籍2005/7/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9916號有關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皮○一在大陸地區設籍,得否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皮○一係86年2月1日於上海市出生,其父親為臺灣地區人民,母親為大陸地區人民,於87年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申請依父親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貴局核發入境證及定居證副本後,於88年入境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現因皮○一之父親為其申請中華民國護照,經發現其具有大陸地區戶籍,貴局爰依「註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以上開函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逕為註銷其在臺灣地區之戶籍。【說明三】至皮○一得否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94年6月24日陸法字第0940009222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於93年3月1日修正採單一身分原則,相關法律規範之架構即係以兩岸開放交流之時間點作切割,以釐清兩岸人民身分關係。在兩岸條例第9條之2第2項之授權下,「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人民」,即應解釋為「76年11月2日以後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始符合相關法律規範之架構。兩岸條例於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所生之子女,已申請回臺定居設籍者,因渠等於申請定居時,未被要求喪失原籍,如未於93年8月31日前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勢將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此時如再將渠等排除於申請回復身分之適用對象之外,不免過於嚴苛。故依前揭法律架構,對於76年11月2日以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如其父母親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均得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說明四】有關皮○一得否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參酌前揭單一身分法律架構意旨審認之。
初設戶籍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本國國民於海外出生之子女,回臺憑定居證初設戶籍,若未在生父戶內申報戶籍,由於現行作業並未要求須在生父個人記事欄位註記「長男(長女)○○○民國x年x月x日初設戶籍」。【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本國國民於海外出生之子女,回臺憑定居證初設戶籍,若未在生父戶內申報戶籍,由於現行作業並未要求須在生父個人記事欄位註記「長男(長女)○○○民國x年x月x日初設戶籍」,恐造成日後子女出生別排序上發生問題。 【研處意見】在海外出生憑定居證在非生父戶內辦理初設戶籍之子女,是否通報生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及如通報以幾歲以下為宜,提會討論。 【決議】海外出生之子女入境後憑定居證在父或母一方戶內辦理初設戶籍者,均應通報其父或母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該子女如在他人(均非父母戶內)戶內初設戶籍者,應通報父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均於其父母個人記事欄內註記。
初設戶籍2001/2/7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2245號有關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第三點修正。說明二:依據戶籍法第四十三條初設戶籍登記申請人之規定,上揭注意事項第三點修正為: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向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索取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申請表,持表一向現住地警察分局製作指紋卡,經其主管於該表簽章後,再持申請表及指紋卡正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門牌2007/12/14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8073號內政部重申如有辦理業務需檢附地籍謄本者,請以電子謄本取代紙張謄本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一】本部為配合行政院研考會推動電子化政府,達成地籍謄本減量及無紙化目標,前經本部會同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發展地政電子謄本,並已於92年11月11日全國上線,除於網際網路上提供民眾申領地籍〈圖〉謄本服務,亦同時於網際網路上提供受理單位辦理謄本查驗功能〈http://land.hinet.net/〉,以減少民眾往返行政機關之社會成本,並經本部以92年3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4081-1號函請_貴部及92年11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537號函通知本部及_貴府所轄機關宣導多加利用本案機制,減少紙張謄本使用在案。【說明二】依據本部96年民意調查民眾反應,部分地方行政機關〈單位〉、銀行仍拒絕接受地政電子謄本,由於本案為行政院專案列管,未來如有民眾至貴轄機關〈單位〉或銀行洽辦業務,需檢附地籍謄本時,請轉知得以地政電子謄本取代傳統紙張謄本,並依謄本上之檢查號,查驗謄本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茲檢附地政電子謄本相關操作簡介乙份供參〈附件請至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下載專區/公文附件下載區下載〉。
門牌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1805號有關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換領國民身分證得由戶長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釋略以,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說明三】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並經審核後發給。94年新式國民身分證採全面封膠方式護貝設計以防範不法變造,爰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時,已無法再於該地址欄改註變更內容,須換領新證。【說明四】次按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為政府主動辦理事項,尚無涉民眾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基此,有關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致換領國民身分證時,得比照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釋意旨,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以資便民。
門牌2006/06/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03658號函轉內政部復彰化縣政府「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換發國民身分證一事」。內政部函【說明二】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3點第2項:「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身分證者,免繳交相片。」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規費。」【說明三】戶政事務所辦理轄區之行政區域調整,民眾如須換證者,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惟配合新式國民身分證採全部封膠護貝之設計,民眾之國民身分證已無法改註行政區域調整後之相關資料,爰戶政事務所派員至行政區域調整後之地區改註戶口名簿相關資料時,應一併備妥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受理民眾申請換發新證,免收相片及規費,俟製妥新證後再派員核發。
門牌2005/3/2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520號內政部為建置線上地名譯寫系統資料庫更臻完備,請貴所提供自93年1月起有辦理街道名稱異動(變更或新增)資料,以利該資料庫之更新維護。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為建置完整資料庫以利各界查詢,貴轄內戶政事務所於日後有辦理街道名稱命名、更名或廢止等事宜時,請一併將異動資料逕送本部地政司(方域科)辦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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