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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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統一編號2002/5/2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09101067200號有關民眾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戶政事務所更正或重新配新號後,須申換新護照即外國簽證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說明二】:護照持有人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他人重複或錯誤,由戶政機關查明重新配號或更正後須申換新護照,申請人可於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新國民身分證後,持新身分證、戶籍謄本(載有更改身分證統一編號事由)、原護照(效期尚餘一年以上)及二吋彩色白色背影相片二張至本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台中、高雄、花蓮辦事處)辦理換發新照,本部可免費換發其與原護照效期截止日相同之新照,原護照經本部截角作廢後退還申請人。倘原護照效期不足一年或已逾期,依國際慣例護照效期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他國,故申請人即使無前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事由亦須換發新照,本部對此類申請人即不提供免費換照服務,渠等應自費換照,其應備文件同前述(若護照已逾期則不須繳交)。 【說明三】:另關於原護照之有效外國簽證可否移簽於新護照事,查舊護照上之有效外國簽證可否繼續使用各國之規定不一,有些國家要求外籍旅客現持之護照須有該國簽證始可入境(亦即須重新申請簽證)有些國家許可以新照併持有該國尚有效力簽證之舊照入境,而對於是類國家是否因持證人新舊護照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相異即不予入境之疑義,建議請持證人逕向發證國駐華機構查明。
統一編號2000/12/19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8962441號有關戶政機關辦理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副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俾利配合更正當事人各項信用資料一案。有關戶政機關辦理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副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俾利配合更正當事人各項信用資料一案,依說明二、三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訂頒「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更正後,戶政事務所應將重新配賦或更正之資料通報財稅、來文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上揭「來文機關」,係指發現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之機關,可涵蓋公務機關及私人機關,「相關機關」之原意為公務機關。 【說明三】:戶政事務所辦理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副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俾利配合更正當事人各項信用資料一事,除個案原係該中心發現並主動函由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或係當事人書面要求戶政事務所函知該中心外,其餘情形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應不予提供。
印鑑2008/4/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3918號有關拉○子‧達○夫印鑑登記乙案。【說明二】按內政部95年9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50142328號函略以,有關原住民傳統名字及其羅馬拼音之斷句區隔,如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中以「空白格」區隔易造成資料不明導致判斷錯誤,囿於系統之設計,爰採「‧」符號區隔。本案拉○子‧達○夫得持憑「拉○子達○夫」〈中間未以點區隔〉之印章申辦印鑑登記。
印鑑2007/12/31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79號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3區〉綜合座談會議紀錄乙份。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3區〉綜合座談會議紀錄乙份。
印鑑2007/11/1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33號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北3區〉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提案內容:〈1〉受託人所持之委託書辦理各項事務,委託書部分常見由受託人書寫,戶政事務所是否依形式審核據以受理。處理情形:當事人依戶籍法第46條之規定,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戶籍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即應予受理,並查核受委託人之身分。如有疑義,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之規定,聯繫委託人查實辦理。提案內容:〈2〉民眾常以不知戶籍罰鍰規定拒以處罰應如何處理?處理情形: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亦即民眾如不知法律規定,雖不能當然免除處罰,但斟酌個案詳情,情有可原或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按照原有的處罰顯為過重,戶政事務所可考量個案情形,依上開規定意旨,審酌辦理。提案內容:〈3〉民眾持醫師開立之證明書〈無醫院關防〉辦理印鑑登記,戶政所是否可據以受理?處理情形:按印鑑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填具印鑑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各1份親自辦理。但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鄰長之證明書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上開醫師出具之證明書應具備醫院關防始得辦理印鑑登記,如有疑義,戶政事務所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之規定,本於職權查實辦理。 
印鑑2005/3/2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554號為配合行政院「公文橫式書寫推動方案」,檢送調整印鑑登記辦法相關附表格式二、四至七、十及十一等各乙份。為配合行政院「公文橫式書寫推動方案」,檢送調整印鑑登記辦法相關附表格式二、四至七、十及十一等各乙份。
印鑑2004/10/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1109號有關國人旅居大陸地區期間委任他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疑義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國人旅居大陸地區期間委任他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得比照印鑑登記辦法第5條第1款「僑居國外人民得出具委任書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證明後,委任他人辦理」之規定,提憑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惟委任書內容應足資認定當事人有委任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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