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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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死亡2008/04/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1603號有關桃園縣政府請示死亡登記案件,如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如何辦理逕為死亡登記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38條規定:「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死亡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說明三】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辦理逕為死亡登記時,如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得依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查復之當事人死亡證明文件或函復之公文辦理逕為死亡登記。本案既經_貴縣衛生局協助調閱取得當事人死亡證明書影本,據以辦理逕為死亡登記當無疑義。
死亡2008/02/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26725號2008/2/4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70003745號有關民眾持憑牙醫診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辦理死亡登記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上開行政院衛生署函略以:「二、按醫師法所稱之醫師,包括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三類別,三者係經由不同之專業教育與考試程序,領取不同之醫師證書,而取得各該類別之醫師資格〈參照醫師法第1條至第4條及醫師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應以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治療為限。爰病人之致死原因如非屬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尚非屬牙醫師之執業範圍。…三、本案牙醫師雖參考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開立死亡證明書,惟該死亡證明書載明之死因為膽囊癌併多處轉移,非屬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爰該件死亡證明書不宜由牙醫師開立。惟該死亡證明書或相關佐證如足資證明該件死亡事實,似非不得據以執行死亡登記。」本案請參照上開函意旨,查明個案當事人周○玉死亡事證依職權核處。
死亡2007/11/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021號有關外籍人士之死亡資料通報程序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死亡,由其關係人或其本國駐華機構於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逕為登記。又同辦法第18條規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設立前,第16條規定之事項,由外國人居留地警察局辦理。基此,倘外籍人士在臺死亡,請通報當事人居住地之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無法確認其居住地址者,通報當事人死亡地該署服務站。【說明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通報機關依據「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規定作成之外國人死亡資料時,除轉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外,並請暫錄案留存,俟本部研訂相關資料建檔作業機制後,再依規定辦理。
死亡2007/8/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6029號2007/8/23法務部法檢字第0960803242號有關死亡證明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上加註「請持本證明正本於死亡者死亡之日起30日內向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棄經法務部上函略以:「本部為求作法統一,避免民眾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辦死亡登記而受罰,已函請所屬各高等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就現有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未加註上開文字者,請將上開文字刻印蓋於相驗屍體證明書上,俟現有相驗屍體證明書用罄後,於重新印製相驗屍體證明書時,加註上開文字於相驗屍體證明書上,以提醒民眾注意。」另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死亡證明書已加註「請攜此證明於死亡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國防部軍法司業請該部軍醫局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分別轉知所屬軍醫院及軍事檢察署照辦,現均已加註於死亡證明書暨相驗屍體證明書。
死亡2007/8/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7825號有關國人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及死亡證明文件辦理戶籍登記乙案,業經內政部函示如附件。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國人申請驗證出生及死亡證明書影本並經駐外館處於96年8月2日前查驗正本後予以驗證並加蓋「茲證明本影印本核與原件相符原件亦經核閱」者,以及出生或死亡證明文件僅能申請一份且核發時已由核發機關護貝處理或係以不吸墨之材質核發,駐外館處無法逕於該證明文件之原本加蓋驗證章戳,須另影印後驗證〈核與原本相符〉者,本部同意得視同正本辦理戶籍登記,避免民眾重新辦理驗證。【說明三】副本送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死亡2007/8/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1044號有關旅居國外國民戶籍未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者,委託申請戶籍登記〈遷徙登記除外〉及換領國民身分證乙案。【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當事人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時,應一併換證,拒絕換領國民身分證,其申請戶籍登記不予受理,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旅居國外國民因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遷徙登記除外〉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其戶籍未遷出國外並已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戶政事務所得本於職權受理戶籍登記併同時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內容如無註明委託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由受委託人於委託書空白處切結敘明「受委託人代理委託人辦理戶藉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並簽名或蓋章,戶政事務所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檔存上揭委託書正本及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俾利查考。【說明四】另當事人在國內委託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比照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五】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死亡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3806號2007/8/2法務部法律字第0960026891號有關巫○枝先生已辦理死亡宣告登記,戶政事務所復接獲巫君相驗屍體證明書,其辦理死亡疑義乙案。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撤銷死亡宣告之訴,除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51條第2項之規定外,如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亦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636條規定甚明。又依同法第635條第1項規定,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檢察官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之。本件巫○枝先生於86年12月31日已辦理死亡宣告登記在案,戶政事務所復接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開立之巫君相驗屍體證明書,巫君於96年1月21日死亡,依前開明說明,應由檢察官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以原聲請宣告死亡之人為被告〈民事訴訟法第635條規定參照〉,依法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撤銷原判決之死亡宣告,再憑以辦理巫君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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