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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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遷徙2000/12/19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12236號有關台北市北投區區民陳○清先生之戶籍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遷至戶政事務所後,續申辦補發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登記等,但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可否不予核發各類證明一案。有關台北市北投區區民陳○清先生之戶籍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遷至戶政事務所後,續申辦補發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登記等,但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可否不予核發各類證明一案,依說明二、三、四、五辦理。 【說明二】:戶籍法並未規定戶政事務所不得受理空戶、空口申請各類戶籍事項,故陳○清先生之戶籍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遷至戶政事務所後,申辦各類戶籍事項時,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說明三】:當事人戶籍遷至台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地址後,復向該所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如符合戶籍法第五十三條前段之規定時,該所可科處其未於法定期間申辦遷徙登記之罰鍰,並同時開發催告書,限期辦理遷徙登記。惟當事人逾期未辦理遷徙登記,且再申請印鑑登記,該管戶政事務所可依戶籍法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科處罰鍰,並繼續催告,如逾期仍未辦理時,可重複處罰。 【說明四】:另當事人先後兩次告知北投區戶政事務所不同之住址,其中一次告知不實之地址(無編釘之門牌號),另一地址並無居住之事實一節,如經查明申請人係故意提供不實之住址者,戶政事務所可另依戶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並科處罰鍰。說明五:至空戶、空口在未履行遷徙登記前,是否停辦各類戶籍事項,留供修正戶籍法時研議。
死亡098/10/0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84181號098/09/29法務部函法檢字第0980037057號有關檢察機關辦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疑義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對於因颱風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貴部函詢事項,因行政機關並非莫拉克颱風失蹤人之應為繼承之人,依該條例規定,應不得向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至於聲請核發死亡證明遭檢察機關駁回之案件,宜循民法第8條規定,於失蹤期滿時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
死亡098/08/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41059號098/08/21法務部函法檢字第0980803666號檢察機關辦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 法務部函【說明一】、依98年8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顏檢察長召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檢察機關「研商88水災死亡案件核發死亡證明書會議」結論及本部98年8月16日、20日「研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會議」決議辦理。【說明二】、檢察機關辦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如下:(一)本程序以因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而檢察機關無法進行司法相驗者為限。(二)檢察機關自即日起,得依莫拉克颱風失蹤人之應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之順位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言詞或書面之聲請,開始為失蹤人是否死亡之調查。(三)檢察機關經踐行人證、書(物)證或相關之鑑定或勘驗等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即應核發死亡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四)失蹤人,以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同一災區地點之失蹤人,推定為同一時間死亡,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五)檢察機關核發之死亡證明書應於死亡原因欄下加註:「本件死者係民國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經政府及民間全力搜尋,且經檢察機關為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所核發之死亡證明書。」(六)檢察機關核發之死亡證明書應載明死者之家屬領取死亡證明書後,應儘速向各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再憑戶政機關所核發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向相關機關申請各項補助、辦理保險或撫卹等事宜。(七)失蹤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得依本人、說明二、(二)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八)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並撤銷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九)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40條之規定(十))檢察機關應設立單一諮詢窗口,以解答民眾詢問處理相驗及核發死亡證明書等事項。
死亡098/05/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92250號有關戶政機關辦理死亡宣告所需證明文件格式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經法務部98年5月11日法檢字第0980017234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一)查本部90年2月26日(90)法檢字第006656號函係就戶政機關依法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要件如何所為答復,目的在對民法第8條第1項關於死亡宣告之要件及民事訴訟法第623條關於聲請死亡宣告應表明事項加以說明,以利檢察官參酌據以提出聲請,並防死亡宣告制度遭到濫用。(二)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編第4章對於聲請死亡宣告案件之要件及所應表明事項,並無有關範例或格式之規定,故本部尚無從製作旨揭所述申請文件之格式。
死亡2008/12/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02952號2008/12/5法務部法檢字第0970044498號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加註戶籍登記期限警示語乙案。內政部書函【說明二】、法務部業於相驗屍體證明書附註2加註「2.…申請人於死亡者死亡之日起30日內向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以提醒民眾於期限內辦理死亡登記。
死亡2008/11/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852625號「死亡資料通報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11月26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 85262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可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ee. nat.gov.tw)下載。「死亡資料通報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11月26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 85262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可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ee. nat.gov.tw)下載。
死亡2008/11/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80912號2008/10/30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廉〈法〉字第0970034840號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非正常死亡之證明文件辦理公證相關規定一事。內政部函【說明二】海基會上開函略以:「本件經本會函請中國公證協會協助查證,該會於97年10月17日以〈2008〉公查字第001號函復,略以根據大陸相關規定,台胞在大陸非正常死亡,應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法醫出具相關鑑定書,公證機關方可辦理死亡公證書等語,可資採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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