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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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離婚2006/5/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90721號2006/5/23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9504308510號有關新竹縣政府請示國人楊○記先生提憑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我外交部覆驗之菲律賓共和國法庭「婚姻無效」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離婚登記疑義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據外交部95年5月23日外條二字第09504308510號函轉駐菲律賓代表處95年5月19日第PHL986號電報略以:「…經由菲律賓法院裁定之註銷或宣告無效之婚姻,其性質與效力類似我國一般所稱之判決離婚;所不同者,前者係裁定某件婚姻關係自始無效,而後者則是自判決離婚日起終止既有之婚姻關係…」本案請依上開函示意旨核處。
離婚2006/5/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87671號有關台北市政府請示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單方提憑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死亡登記時,得否免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各類戶籍登記,應提出戶口名簿。準此,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單方提憑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離婚登記時,仍須提憑戶口名簿辦理;惟如確有個案因無法提憑戶口名簿,致於等待催告期間將延誤出境者,得請該外籍配偶〈包括大陸配偶〉另提出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出境證、限期離境通知等相關佐證文件後先予辦理,並仍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補註。
離婚2006/5/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82182號有關高雄市政府請示臺灣地區人民王○祥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廖○梅女士辦理離婚登記,其申請人適格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36條但書規定,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另同法第4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後,無第36條但書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本案王○祥先生與廖○梅女士於95年2月23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在案,今王○祥先生業於95年3月12日死亡,依上開戶籍法第36條但書規定,應由廖○梅女士為離婚登記之申請人;惟廖○梅女士已返回大陸,如無法確知其住所以致無法催告廖○梅女士辦理離婚登記,得依上開戶籍法第44條規定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2006/4/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55034號有關高雄市政府請示姚○辰先生與陳○昀女士離婚生效日期疑義乙案。【說明二】依95年3月28日駐紐約辦事處電報查復略以:「…經查紐約州最高法院之離婚判決係自判決日生效。…」。本案請依上開電報意旨核處。【說明三】檢附上開駐紐約辦事處查復電報影本一份。
離婚2006/3/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39325號2006/2/23駐雪梨辦事處雪梨字第035號有關高雄市政府請示蔡○營先生持憑經駐雪梨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離婚證書中譯本辦理與郭○華女士離婚登記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據駐雪梨辦事處95年2月23日雪梨字第035號函〈如附件〉略以:「…澳洲法院自上年三月起對離婚案確實已不再發予判決書及判決確定之文件,澳方法院所發離婚證書即為最後確定之文件。…本案蔡○營先生與郭○華女士離婚證書,其上己載明文件做成日期為2005年2月9日,生效日期為2005年3月10日。…」本案請依上開函釋意旨核處。
離婚2006/1/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50729503號台北縣政府建議設有戶籍國人與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有關記事欄加註出生日期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設有戶籍國人與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辦理離婚登記時,如結婚登記時已有登載配偶出生日期,同意得免再加註其出生日期。
離婚2005/12/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1360號2005/11/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3241號有關桃園縣政府請示梁○萍女士與林○宏先生申請撤銷離婚登記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林○宏先生於91年9月11日與梁○萍女士離婚,現梁○萍女士提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撤銷離婚登記,應依戶籍法第25條規定辦理。另有關林○宏先生於93年10月31日與林○琴女士結婚,因上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林○宏先生與林○琴女士之離婚無效,造成重婚一節,請依本部94年11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40063241號函〈如附件影本〉之意旨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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