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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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離婚2009/07/0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2號有關增加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項目。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二】、考量現代工商社會生活忙碌,為減少民眾往返奔波,且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等事項經法院裁判確定,即已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辦理該戶籍登記案件須持憑法院判決(裁定〉書、確定證明書等文件,以其事證明確,戶政事務所受理時亦無查證困難,爰依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開放前揭戶籍登記事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其中姓氏變更宣告等6項戶籍登記,自98年7月31日起實施。至輔助宣告及撤銷輔助宣告2項戶籍登記,自98年11月23日起實施。【說明三】、檢附本部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號公告影本一份。 
離婚2009/05/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97790號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調(和)解離婚登記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一】、按98年4月29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又按戶籍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第1項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第3項)…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第4項)」針對離婚經法院調(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既已消滅,戶政事務所得比照上開戶籍法第48條規定辦理催告與逕為登記作業。【說明二】、為配合上開民法規定,本部規劃修正離婚登記申請書與相關記事例,預定於98年6月26日進行戶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於版本更新前,為利戶政事務所受理當事人持離婚調(和)解筆錄辦理離婚登記,作業說明如下:(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憑法院調(和)解筆錄辦理離婚登記者,應於離婚登記申請書(RLSC1240)「離婚種類」欄勾選「判決離婚」,並於記事欄登載記事(126002)「民國xxx年xx月xx日(經法院裁判、調解、和解)與○○○離婚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又「附繳證件」欄選「其他」,並於列印申請書後,以人工在該欄註記調(和)解筆錄。(二)法院函送離婚調(和)解筆錄者:1、當事人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應於筆錄所載離婚成立之日起30日後,如經查明仍未辦理離婚登記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催告程序並副知他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2、當事人逾期仍不申請者,先行向他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確未辦理後,再依法逕為離婚登記,並於登記後通知轄內當事人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改註戶口名簿,並通知他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3、他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接獲通知後,應通知轄內當事人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改註戶口名簿。【說明三】、另為正確98年離婚動態統計表8「離婚人數按男女雙方年齡及離婚方式分」,請依所附「98年5月1日至98年6月30日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案件」(如附件)逐次紀錄法院調解或和解之離婚案件,俟98年底至99年1月10日前完成全年人口動態統計申請書轉錄後據以維護。 
離婚2009/05/0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77329號有關民眾辦理離婚登記檢附兩願離婚協議書無須載明證人之個人資料乙案。內政部書函【說明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臺北律師公會98年4月28日九八北律文字第415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說明二】、按本部90年12月5日台(90)內戶字第9009889號令:「民眾申辦離婚登記檢附之兩願離婚協議書,除須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外,無需載明證人之個人資料,證人亦不因其身分為律師或一般民眾而有不同。 …」針對民眾辦理離婚登記所附兩願離婚協議書證人資料乙節,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依上開本部90年12月5日令辦理。
離婚2009/01/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8089號有關持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與江○男先生離婚登記完竣,嗣後發現江君業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本案判決離婚登記究應撤銷或維持原登記疑義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經法務部97年12月30日法律決字第0970043266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按司法院秘書長曾於90年3月7日〈90〉秘台廳民一字第02759號函釋略以:『 按婚姻事件,係以專屬於當事人本身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從而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民事訴訟法第580條規定參照〉。故法院已為終局判決但尚未確定,而夫妻之一方死亡者,該判決無從確定,自不生判決確定效力,婚姻關係並未消滅』…」本案請參照上開法務部函意旨辦理。 
離婚2008/9/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50792號有關貴所請示未成年人結婚後離婚,俟後該未成年人之父母離婚,戶政機關是否應辦理該未成年人由其已離婚之父或母行使負擔其權利義務登記疑義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4年3月1日台內戶字第0940003837號函轉法務部94年2月14日法律決字第0940003588號函略以:「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又同法第2項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次按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不因離婚而喪失其行為能力,惟該未成年人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僅適用於財產行為而不及身分行為,而所謂身分行為,則指發生或消滅身分上一定權利義務關係之行為〈本部90年3月7日法90律決字第003497號函參照〉。準此,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如為發生或消滅身分上一定權利義務關係之行為〈如協議離婚登記等〉,因無民法及行政程序法之行為能力,其為民法上身分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行政程序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說明三】次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上開規定並未限制為親權人之行為能力,是未成年之父母,不問其已否結婚,均有為親權人之能力,該親權之內容可分為於子女身分上之權利義務〈身上照護〉及關於子女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財產照護〉兩種。原則上,上述兩種親權,親權人均得行使。故未成年人離婚後為其所育子女行使身分行為之同意權或代理權及身上事項之同意權,影響所育子女之權義,自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離婚後之身分行為,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對其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戶政事務所受理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與法務部上開函釋並無違背。【說明四】依姓名條例第10條前段規定申請改名,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已離婚之未成年人依姓名條例申請改名,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本案請參酌上開說明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離婚2008/7/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20246號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及離婚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更正事宜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另戶籍更正登記要點第3點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因作業錯誤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無論當事人申報錯誤或戶政人員作業錯誤,均應依戶籍法及「戶籍更正登記要點」規定辦理更正登記。合先敘明。【說明三】邇來戶政事務所受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因作業錯誤或脫漏衍生更正事宜,為正確戶籍資料,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職權更正作業相關規定如后:〈一〉職權更正對象: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作業,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者。〈二〉職權更正辦理機關:發現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錯誤之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原受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正。〈三〉職權更正申請人:以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為申請人。〈四〉職權更正程序: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應先行查明確認後,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將錯誤欄位更正並列印「結婚登記職權更正申請書」或「離婚登記職權更正申請書」,經主管核章後再行存檔。完成更正作業後,應即通知發現錯誤之戶政事務所,俾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事宜〈如核發結婚或離婚證明書〉。〈五〉職權更正記事: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應於「結婚登記職權更正申請書」或「離婚登記職權更正申請書」之記事欄載明更正項目。如結婚日期錯誤,應於記事欄載明「結婚日期錯誤,○年○月○日更正」。〈六〉職權更正案件統計:各戶政事務所辦理職權更正案件,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按月自動統計。【說明四】上開「結婚登記職權更正申請書」與「離婚登記職權更正申請書」格式如附,預定97年8月列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
離婚2008/7/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15466號有關越南法院之離婚確定判決,被告未應訴之處理程序乙事。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外交部上開函略以,「過去曾發生多起越南女子與越僑結婚惟未獲擔保出境,嗣在越訴請離婚。越南法院委託外國司法單位調查男方協議離婚意願時,並未獲得國外審查單位配合調查與答覆。越南法院委託送達文書傳喚男方出庭和解或審理離婚個案,亦履因男方未曾返越出庭,致無法結案,造成越南地方法院積案情形日增。依據實務,離婚案件當事人經過3次傳喚未到,法院將逕以被訴者缺席宣判離婚,惟該判決書往往在國外並無施行效力。新司法互助法將規範國外司法機關審理、承認越南判決書及在越南法院承認國外法院判決書之程序。越南司法部並指出,越南當事人必須備妥相關文件送呈越南司法部與外交部領務局,建請外國司法機關承認與執行越南判決書效力。外國當事人盼國外判決書在越南獲得執行,則須將相關文件送交越南外交部領務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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