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美工圖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籍取得內政部103年6月4日台內戶字第1030176786號書函:有關「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英譯版一案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03年5月27日外條法字第10300130860函辦理。
二、查「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業經本部於103年4月9日以台內戶字第1030128025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後英譯版,業放置「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法規-國籍類」項下(網址:http://www.ris.gov.tw/96)。
戶籍登記103年6月5日台內戶字第1030178737號有關已辦妥初設戶籍登記之大陸地區配偶,因虛偽結婚經戶政事務所撤銷戶籍登記,應通知外交部註銷護照案【說明一】、兼復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3年5月5日北民戶字第1030807
913號函。
【說明二】、按外交部103年5月29日外授領一字第1035120044號函復略以,大陸地區人民與國人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嗣後因虛偽結婚經戶政事務所撤銷相關戶籍登記者,鑒於其自始即不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故請各戶政事務所於撤銷登記後通知外交部,以利該部撤銷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3年6月4日台內戶字第1030169692號函有關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免於人工加註「已申請掛失」字樣一案說明:
一、兼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3年5月16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331081600號函。
二、按本部94年11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40071056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辦理國民身分證補發案件時,應先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以保障民眾權益。次按本部95年1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50011300號函略以,辦理國民身分證補發,應先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旨在避免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電腦系統通報之落差,以確保民眾權益。
三、為使戶政事務所查證國民身分證掛失情形,以正確補領國民身分證紀錄,前因避免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電腦系統通報之落差,民眾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同時補發新證時,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應加註「已申請掛失」字樣並登錄掛失系統,惟今戶役政資訊系統業已設計警示訊息,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於受理補領國民身分證業務時,警示訊息告知承辦人員應先辦理掛失國民身分證後再辦理補證,以避免漏未掛失國民身分證情形。為提升行政效率,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不再以人工註記「已申請掛失」字樣。
四、有關本部95年1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50011300號函與前揭
意旨相異之處,停止適用。
戶籍通報內政部103年6月6日台內戶字第1030180111號函有關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申請變更用電戶姓名時,增加「用電地址」供選擇一案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3年5月15日中市民戶字第1030016810號函(原函影本如附件)。
二、本案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上開函略以:「民眾於戶政事務所申請台灣電力公司更新用電戶姓名跨機關服務時,需提供『電號』始得辦理,由於大部分民眾申請戶籍業務,並未隨時攜帶電費通知及收據,無法即時提供電號,致影響其申辦意願。建議本案輸入條件除『電號』外再增加『用電地址』,以提供民眾更多元選擇及更便捷之服務,有利增加民眾申辦意願及達到本項服務之目的。」經本部於103年5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1030167656號函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其可行性,案經該公司於103年5月30日以業字第1030010322號函略以:「民眾更改姓名申請旨述服務,通報本公司變更用電戶名,本公司係依民眾提供之『電號』,檢核用電資料無誤後,予以更新用電戶名,承建議除『電號』外增加『用電地址』供憑辦變更用電戶名,考量本公司受理通報之資訊系統無法按用電地址判斷其用電電號,故無法配合開放增加用電地址供民眾選擇,惟倘遇民眾無法提供『電號』,辦理變更用電戶名時,請惠予周知各戶政事務所可撥打本公司客服專線(1911)查詢用戶電號後,據以申辦通報。」
三、另有關該公司上開函表示,部分申請案件因舊姓名欄位無資料,致檢核用電資料不符退件,經本部查明係因該申請案件並無變更(更正)姓名所致,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戶政事務所,民眾於辦理姓名變更(更正)登記後,始執行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避免此類案件誤送。
戶籍登記103年6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30184016號有關國籍法修正公布前在國內出生之未成年子女初設戶籍登記作業疑義案【說明一】、復 貴局103年5月13日北市民戶字第10331449300號函。
【說明二】、依來函略以,當事人林鶴先生係84年9月25日於臺北市出生,母林文珍女士為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父林金捷先生為美國人,103年4月29日由母林文珍女士持憑林鶴先生定居證申辦初設戶籍登記,按現行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初設戶籍原因如點選「中華民國國民入境經核准定居」,須輸入原居住地「國外」,記事例自動組合「原住國外(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民國XXX年XX月XX日初設戶籍登記(統一證號XXXXXXXXXX)」,然林女士表示其子於臺北市出生後皆居住於國內,個人記事登載原住國外與事實不符。
【說明三】、查林鶴先生定居證載明「原居住地為美國」,案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6月5日移署移外綺字第1030075978號函略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案件時,係依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客觀認定其國籍及親屬關係等法律上關係。本案林鶴先生原持美國護照在臺灣地區居留,自2010年迄今多次持美國護照入出美國,嗣渠母代向本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時,本署依其所持憑之外國護照,客觀認定其原居住地為美國,並無不妥。」爰現行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初設戶籍原因」欄之選項,係依定居證相關欄位登載,爰毋須增列設籍原因選項與記事例。
【說明四】、按89年2月9日國籍法修正後溯及未成年子女具有我國國籍者,未設籍前雖亦屬無戶籍國民,惟其身分與在國外出生之無戶籍國民(海外僑民)尚屬有別,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國內出生者配賦方式相同。


監護內政部103年06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30183584號有關民眾提憑法院調解筆錄,辦理委託監護登記一案,請 查照。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3年4月30日北市民戶字第10331374700號函。
二、迭有戶政事務所反映民眾提憑載有涉及身分行為同意權及代理權之戶籍登記、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理保險金委託監護事項之法院調解筆錄申辦委託監護登記。案經本部103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172452號函詢司法院秘書長,該院秘書長103年6月5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14736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關於法院就父母委託他人監護未成年子女之戶籍登記、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理保險金等事項之調解及成立,事涉民法第1092條之法律解釋及適用。戶政機關可否據載有上開事項之法院調解筆錄辦理登記,請本諸權責卓酌。若有爭執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依法訴請法院處理。」
三、按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查該條所稱特定事項,不包括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及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等具專屬性之權利義務。故關於未成年子女訂定婚約、結婚、兩願離婚、收養、終止收養或於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領保險金等應屬上開身分行為及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範疇,從而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之。(參照法務部102年4月11日法律字第10203503100號函意旨)有關經法院調解成立之委託監護案,戶政事務所受理委託監護登記時,仍依法務部上開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3年6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30187911號函有關建議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已失效國民身分證截角大小規定」一案。說明:
一、復 貴局103年4月28日中市民戶字第1030014717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62條規定略以,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者,原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次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在身分證右上角截角各1.5公分。另按本部102年7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20274875號函略以,按已失效力之身分證應依上揭規定收回,係因該身分證已失效力,且為避免不法人士冒用或發生偽、變造身分證情事,爰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惟如確有對當事人情感影響重大等特殊事由,戶政事務所可考量個案情形同意返還,惟仍應截角作廢,以供識別。
三、有關旨揭建議修正案,為審慎計,經本部於103年5月2日請各直轄市、縣(市)表示意見,大多數表示不贊同修正,主要理由如下:
(一)現行截角範圍係在身分證右上角截角各1.5公分,如依建議截角範圍縮小至各0.5公分,經實際測試,截角太小並無法截到任何資料,其作廢識別度尚不明顯。
(二)經過多次討論,現行截角範圍係為破壞照片之完整性,可明辨身分證失效,使民眾信任繳回已失效之身分證免遭不法人士偽造、變造。
(三)另如在身分證統一編號處打3個洞以明示作廢之意,以破壞證件之完整性,亦可能引起負面意象,並將增加承辦人員作業時間,影響行政效率。
四、倘民眾基於留念需求,而欲保留完整之身分證,可建議其用手機或相機翻拍完整身分證以供留念,或將死亡者身分證以彩色影印並製成「緬懷卡」予民眾留念,亦可至戶政事務所翻拍相片影像檔,供其留念,以兼顧身分證安全管
理。
五、綜上,考量身分證係屬國人之重要身分文件,在兼顧避免冒用或發生偽、變造身分證情事與民眾之特殊情感因素,又須注重行政效率下,尚不宜修改截角尺寸與在身分證統一編號處打3個洞,本案仍請依照現行規定辦理。
美工圖
[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
第269頁 / 共305 頁 (共2131 筆) 每頁顯示 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