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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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姓名103年5月12日台內戶字第1030160027號函有關協助持續宣導子女從姓及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案。說明:
一、 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略以:「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1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復按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略以「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當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二、 鑑於民法於96年5月23日修正後,子女從姓規定有重大變革,由原則從父姓,改為得從父姓或母姓。自96年5月23日民法修正後至103年1月31日止,父母雙方約定及父母一方決定從姓案件計1,308,023件,從父姓者計1,252,483件,占95.75%,從母姓者計55,540件,占4.25%。子女從父姓與從母姓之比例仍相當懸殊,為落實兩性平等,宜加強宣導。
三、 復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同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1項規定限制。」為維護原住民族姓名權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本部於102年3月6日及7月30日分別以台內戶字第10201226581號及第1020272702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在案。
四、 為增進宣導成效,請以網站、跑馬燈、公布欄等方式,自103年5月12日起至12月31日止,宣導子女從姓及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相關規定,例示宣導參考文字為「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年滿20歲成年人得依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性別平等,從母姓父姓一樣好」、「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及「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得就近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出生內政部103年5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30165332號有關新增「曾在臺設有戶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申請回復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03年5月12日外條法字第10300118480號函及本部戶政司案陳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5月12日移署移外綺字第1030064018號函辦理,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3年2月18日中市民戶字第1030005312號函。
二、鑑於現行申請回復國籍人數逐年增加,申請者常洽詢回復國籍之作業流程,爰本部新增「曾在臺設有戶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申請回復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如附件),業放置「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項下(網址:http://www.ris.gov.tw/190)。
回復國籍內政部103年05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30165332號有關新增「曾在臺設有戶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申請回復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一案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03年5月12日外條法字第10300118480號函及本部戶政司案陳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5月12日移署移外綺字第1030064018號函辦理,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3年2月18日中市民戶字第1030005312號函。
二、鑑於現行申請回復國籍人數逐年增加,申請者常洽詢回復國籍之作業流程,爰本部新增「曾在臺設有戶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申請回復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如附件),業放置「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
辦須知」項下(網址:http://www.ris.gov.tw/190)。
姓名內政部103年5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301733611號協助宣導同一姓氏不同書寫方式之處理案【說明一】、依據103年5月7日自由時報電子文(如附件影本)辦理。
【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1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次按本部96年6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60100507號函略以,同一家族各成員使用書寫方式不同之同一姓氏,其使用習慣有待尊重。復按本部97年1月29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0063號函略以,如不同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親系判別者,當事人選擇姓氏之寫法,尚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尊重其個人意願,或可兼顧法、理、情,可尊重當事人意願,受理更正姓氏,惟以1次為限。爰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如經查證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嗣後如辦理相關案件發生身分認定疑義,戶政機關係核發戶籍謄本,以資證明。
【說明三】、為避免當事人同一姓氏不同書寫方式之困擾,請依上揭說明適時向民眾宣導,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站亦同步廣為宣導,宣導參考文字為「同一姓氏不同書寫方式,其身分認定以戶籍謄本為準」。
戶籍登記內政部103年5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30166945號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事實發生日如何認定及廢止戶籍原因案【說明一】、兼復臺東縣政府103年4月7日府民戶字第1030066670號函、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3年4月21日北市民戶字第10331311900號函。
【說明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之1、戶籍法第24條及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知悉臺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情事時,應即通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逕為廢止其在臺灣地區之戶籍,當事人自行申請廢止臺灣地區之戶籍者,亦同。
【說明三】、查現行戶政資訊系統辦理廢止戶籍登記作業,須輸入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原因為「在大陸地區申報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輸入在大陸地區申報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發生日期」及戶政機關辦理廢止戶籍登記之「核准日期」與「廢止日期」,始能進行驗證作業,惟戶政機關難以知悉「廢止原因」及廢止原因之「發生日期」與「核准日期」,造成實務困擾。
【說明四】、案經移民署同意於通知戶政事務所逕為廢止戶籍登記之公文敘明廢止原因為「在大陸地區申報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依當事人之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常住人口登記卡所註記發證日期或登記日期註明。
【說明五】、考量廢止戶籍如由當事人自願放棄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可請當事人提供在大陸地區申報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發生日期」,如經移民署查獲通報戶政事務所逕為廢止戶籍者,部分案件確實難以知悉「發生日」,且兩岸文書往返查證,曠日廢時,爰修正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之在大陸地區申報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發生日期」為非必輸入欄位,預定於103年6月1日前版本更新,並配合修正記事例為「在大陸地區申報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民國xxx年xx月xx日(逕為)廢止戶籍登記(變更戶長為○○○)。」另如輸入「發生日期」,記事例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在大陸地區申報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民國xxx年xx月xx日(逕為)廢止戶籍登記(變更戶長為○
○○)。」
【說明六】、次按戶籍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於接獲移民署通知逕為廢止戶籍函,得免經催告程序,逕行為之。查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之「核准日期」與「廢止日期」,為戶政事務所申辦逕為廢止戶籍登記之「核准日期」與「申登日期」,考量廢止戶籍登記之記事例係以「廢止日期」帶入,爰為必輸欄位,另「核准日期」未涉記事例及相關統計,如與「廢止日期」同日,得免輸入,爰修正為非必輸欄位,預定於103年6月1日前版本更新。
【說明七】、臺東縣政府建議於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原因項下增列「廢止定居許可」,因非屬兩岸條例第9條之1廢止戶籍原因,且僅適用經核准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無法涵蓋在臺原有戶籍者,易與現有欄位事由重複,造成混淆,爰不予新增。




其他法令內政部103年5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30176193號有關民眾申請戶籍登記申請書影本,最後1頁若僅係延續同1人前1頁之記事資料及系統預設文字(含供承辦人核章用欄位),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案【說明一】、兼復雲林縣政府103年4月25日府民戶字第1035104724號函。
【說明二】、按本部103年4月8日台內戶字第1030130827號函略以:「……末頁延續同1人前1頁戶籍資料之情形,非僅限記事資料,尚有其他戶籍資料欄位及系統預設列印文字(如:個人資料保護警示標語、頁次、核發機關等)。……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係延續同1人前1
頁之戶籍資料及系統預設列印文字,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
【說明三】、查新式戶籍登記申請書,改採直式橫書方式列印,版面格式非固定欄位,其中記事資料依個人戶籍登記事項記載,同1人之記事資料若無法於同1頁完成,產生跨頁情形,且該情形非僅限記事資料,尚有其他系統預設列印文字(如:承辦人核章用欄位、頁次、受理機關等)。為減輕民眾負擔,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登記申請書影本,最後1頁若僅係延續同1人前1頁之記事資料及系統預設文字,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
監護內政部103年5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30163158號有關建議修正「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廢止登記」作業程序案【說明一】、兼復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3年5月8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3
31015600號函。
【說明二】、依案附資料略以,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現行系統係自動組合記事登載於未成年子女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者之記事欄,但遇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者有變更時,卻無須辦理原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者之廢止登記,致其記事欄仍登載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記事,造成謄本使用時易使查驗機關混淆及民眾誤解。
【說明三】、經查現行系統自動組合記事登載於未成年子女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者之記事欄,係依據101年8月9日及同年月15日召開之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系統開發建置案需求處理情形彙整表(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會議決議(序號11)辦理。為明確渠等關係,仍維持現行登載記事於未成年子女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者之記事欄,至遇有父母重新約定或法院裁定變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時,因系統無法自動於原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者記事欄產生廢止之記事,請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時,應通知原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者申辦廢止原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登記,如申請人不於法定期間申請,應依戶籍法第48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催告辦理,並為「所內註
記」,俾利正確戶籍資料。如103年2月5日後變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尚未辦理廢止登記者,請依前揭作法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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