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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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出生內政部103年04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30149997號有關協助移民機關(單位)發掘外來人口在臺所生兒少個案(非本國籍新生兒)一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一、依據本部103年4月15日台內移字第1030951584號函送「研商解決已與國人育有子女之逾期居停留外來人口身分及非本國籍新生兒通報相關問題」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上揭會議決議略以,請戶政等機關(單位)共同協助發掘外來人口在臺所生兒少個案(非本國籍新生兒),於執行各管業務時,若有發現此類兒少(尚未辦理出生登記)時,惠請了解案情並取得該名兒少及其生母之正確個資後,通報移民署各服務站或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及專勤事務第二大隊所屬各專勤隊,俾比對非本國籍新生兒出生通報,並完成註記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結婚內政部103年04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30144092號有關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團聚並通過面談後,結婚登記時效一案,請 查照。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103年4月15日移署出陸菁字第1030057071號書函辦理。
二、按外交部101年1月13日部授領三字第1015102119號函略以,倘大陸地區配偶不克於通過面談後30日內來臺辦理,則(1)可申請由駐外館處協助函轉辦理結婚登記,駐外館處應於函內註明『通過面談』;(2)可於駐外館處辦理授權書驗證後,委託國內親友代為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或(3)由國人於通過面談後30日內獨自返臺辦理登記。
三、為落實戶籍法第48條維護人民戶籍登記之正確性及時效性,移民署修正入出境許可證公務附記欄章戳為「○年○月○日通過面談,請於30日內憑辦結婚登記」。未來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通過面談後,有派駐移民署移民秘書館處,將告知申請人應於通過面談後30日向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記;惟當事人如因地理因素不克於30日內返臺,移民署駐外工作組續依外交部上揭101年1月13日部授領三字第1015102119號函釋內容辦理。
四、檢附移民署103年4月15日移署出陸菁字第1030057071號書函及外交部101年1月13日部授領三字第1015102119號函影本各1份。
出生內政部103年04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30150289號「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第6條條文,業經衛生福利部會銜本部於103年4月17日以部授國字第1030400212號、台內戶字第1030111923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工生殖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申請人為需接受生殖細胞捐贈之受術夫妻。
第 3 條
受術夫妻利用捐贈之精子(卵子)實施人工生殖前,應據實填具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親屬系統表(以下稱親屬表)(附表一)。
受術夫妻應持醫療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附表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受術妻(夫)相關親屬之親等關聯資料或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
受術夫(妻)為外籍人士,取得親等關聯資料或戶籍謄本顯有困難者,得於親屬表詳述理由。
第 4 條
醫療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前,應就受術夫妻所提供之親屬表與捐贈人姓名及年籍資料確實核對。
前項資料經醫療機構核對未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應送由主管機關就人工生殖資料庫捐贈人資料,再行比對查證。
第 5 條
醫療機構對持有受術夫妻所提供之親屬表,應善盡保密之責任,不得無故洩漏。
第 6 條
本辦法第四條之比對查證,主管機關得委任其所屬國民健康署或委託相關團體辦理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終止收養內政部103年05月02日台內戶字第1030153361號有關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後,須至養子女原生家庭被收養人之個人記事註記終止收養記事一案,請 查照。一、兼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3年2月20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330394800號函(如附件影本)。
二、按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復按戶籍法第8條第2項規定:「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又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上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三、依上揭規定,終止收養登記僅在雙方當事人(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登載終止收養記事,並未在原生家庭戶籍資料上註記,無法由原生家庭之戶籍資料得知該被收養人已終止收養回復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致有繼承權無法明確呈現之虞。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多數咸認當事人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時,在被收養人原生家庭個人收養記事後註記終止收養記事,較能保障民眾權利,且可明確知悉當事人已終止收養關係,有利於事實聯貫,提高行政效率。又按新一代戶役政資訊系統數位化作業已設計得異地補註個人記事功能,尚得由受理終止收養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爰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辦理終止收養登記,須同時至養子女原生家庭被收養人被收養之個人記事後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經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和解)與養父母(養父、養母)○○○、○○○(x國人、僑居x國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中文)○○○(漢字原名)○○○(英文)(西元xxxx年xx月xx日出生)(單方)終止收養回復原姓(約定從養父(母)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經xxx戶政事務所逕為終止收養登記)。」
巡迴查對內政部103年5月2日台內戶字第1030153219號有關接獲警察局之家戶訪查通報單統一查催流程案【說明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3年4月25日北民戶字第10307059
84號函辦理。
【說明二】、按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警察勤務區員警執行勤區訪查,發現轄內居民戶口狀況與戶籍登記事項顯不符時,應填具家戶訪查通報單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次按本部98年11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80212786號函釋略以,為有效清查逕遷戶政事務所之個案,由轄內戶政事務所透過與前行政院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資訊連結平台先行查證當事人可能之通訊地址與居住地址,再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上開地址進行催告,該催告函件如經當事人簽收,可確認其現住地者,再函請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查訪並辦理遷徙登記事宜。
【說明三】、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接獲警察局之家戶訪查通報單,請參照上揭本部98年11月20日函釋處理流程,查明當事人居住事實後核處戶籍登記事宜,並請各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原住民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5月2日原民綜字第1030024728號函釋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3年5月1日中市民戶字第1030015483號函辦理。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
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依前揭條文規定,本法第4條第2項、第6條第2項、第3項規定所稱子女,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者,其申請於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協議定之,成年後依
個人意願定之。惟若當事人未成年,有父母離婚、一方死亡、雙亡或其他情事,其法定代理人雖變為父母之一方,或父母以外之第三人,仍得由法定代理人一人代為申請改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姓名更改內政部103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1030149596有關申請姓氏「候」更正為「侯」案【說明一】、復 貴府103年4月21日屏府民戶字第10311264200號函。
【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經查「候」為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且為姓氏之一。
【說明三】、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五、國防部或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後勤、後備、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說明四】、復按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未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在臺灣省光復初次設戶籍時,自定之姓氏及父母姓名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申請更正:(一)父子或同胞兄弟姐妹,或有血親關係之伯叔,因分居各自定姓氏,致現用姓氏不同者,以同宗年齡最長者為準。(二)本人或其父母之姓氏,非我國所習見者。(三)同胞兄弟姐妹因分居,致民國43年譯註之中文父母姓名不相符者,以父母或同宗年齡最長者所譯註之姓名為準。(四)民國43年譯註之父母姓名,與實際上仍生存或已死亡父母姓名不符者。(第1項)依前項各款規定申請更正姓氏或父母姓名者,以1次為限。(第2項)」
【說明五】、本案依來函略以,候○花家族自35年10月1日設本籍時即登載為「候」姓,父姓名為候勝。本案如其姓氏及父姓氏有申報錯誤之情形,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提憑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另家族相關應為改姓之人,亦應隨同更正。
【說明六】、另本部87年10月29日台(87)內戶字第8707966號函有關申請更正姓氏「候」為「侯」,如經查百家姓並無「候」姓可依規定辦理更正一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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