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美工圖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監護103年4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30134341號有關「金融機構開戶」是否宜列為未成年子女委託監護事項案【說明一】、復 貴局102年10月8日中市民戶字第1020033477號函。
【說明二】、按法務部103年4月2日法律字第10303504100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按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其所定『特定事項』,不包括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及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等具專屬性之權利義務……鑒於未成年人於金融機構開戶,性質上係屬與金融機構簽訂消費寄託契約之財產上法律行為,其同意權或代理權均為法定代理人專屬性之權利義務,而不得委託他人行使,縱協議內容將該事項委託他人行使,因已逾越得委託監護之『特定事項』範疇,受委託
人仍無從據以取得同意或代理之權限。」爰本案仍請維持現行作業。
歸化測試內政部103年04月09日台內戶字第10301280259號函頒有關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業務一案說明:
一、本部業於103年4月9日以台內戶字第1030128025號令修正發布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103年4月14日施行,第11條修正為「內政部得委由直轄市或縣(市)辦理歸
化測試業務。」本部94年12月9日台內戶字第0940063328號公告,歸化測試業務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一節,自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廢止(公告如附件1),另本部於103年4月9日以台內戶字第10301280257號公告,歸化測試
業務委由直轄市、縣(市)辦理(如附件2)。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設...直轄市政府;縣 (市) 設...縣 (市)政府...,分別為直轄市、縣 (市) ...之...行政機關。」;同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復按法務部103年2月19日以法律字第10303501490號函(如附件3)略以,「委辦」學理上又區分為「團體委辦」及「機關委辦」,「團體委辦」係指原屬國家或其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本身的行政事務,本應由其自己的機關執行,基於行政效率或為便利達成行政目的等其他正當理由,乃將其委由下級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係以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為委辦對象,受委辦之「直轄市、縣(市)」自得本於自治組織高權為內部之事務分工,無須藉助權限委任之法理。
三、現行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便民計,申請人可逕至戶政事務所參加歸化測試,隨到隨考,惟經反映,歸化測試成績單仍須送回直轄市、縣(市)政府用印無法即時核發申請人,或須預先套印歸化測試成績單章戳,建議歸化測試
由戶政事務所辦理,並為行政處分。查歸化測試業務自103年4月14日起委由直轄市、縣(市)辦理,係屬「團體委辦」,歸化測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者,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為行政處分,倘基於自治組織高權為內部之事務分工,由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則應以戶政事務所名義為之。
四、配合本標準之修正,本部刻另案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相關附件。

歸化測試內政部103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1030128025號令頒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國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指在日常生活上能與他人交談、溝通,並知曉社會相關訊息。
第條 有下列各款文件之一者,認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
常識:
一、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一年以上之證明。
二、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一定時間以上之證明。
三、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合格之證明。
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歸化者:二百小時以上之證明。
二、依本法第四條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歸化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七十二小時以上之證明。
三、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者:一百小時以上之證明。
四、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申請歸化,且年滿六十五歲者:七十二小時以上之證明。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包括國內政府機關自行、委託或補助機構、團體、學校辦理之各種課程。
第四條 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向任一辦理歸化測試機關申請參加歸化測試。
第五條 歸化測試之測試內容範圍,以歸化測試題庫為限。但題目次序及選項序號得任意對調。
前項題庫,由內政部訂定並公告之。
第六條 歸化測試分為口試及筆試,依下列規定辦理,參加歸化測試者得擇一應試:
一、口試:以問答方式辦理,得就華語、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語擇一應試。
二、筆試:以選擇題方式辦理,測驗卷書寫系統以華語為之。
前項題目均為二十題。
第一項口試,內政部得協調客家委員會或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辦理。
第七條 歸化測試每題五分,總分一百分,合格分數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申請歸化者:總分七十分以上。
二、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申請歸化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總分六十分以上。
三、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申請歸化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且年滿六十五歲者:總分五十分以上。
第八條 辦理歸化測試機關應排定測試時間及地點,以定期集中測試或隨到隨考之方式擇一辦理。
測試方式採集中測試辦理者,於受理申請案二星期內,應以書面通知參加歸化測試者測試時間及地點。
第九條 辦理歸化測試機關應核發歸化測試成績單。
歸化測試成績單有污損或滅失,得向原歸化測試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第十條 申請歸化測試,應繳納測試費新臺幣五百元,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歸化測試通知書。但採隨到隨考方式,免附。
三、本人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申請換發或補發歸化測試成績單,應繳納新臺幣五十元,並檢附下列
文件:
一、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污損之成績單。但申請補發者,免附。
第十一條 內政部得委由直轄市或縣(市)辦理歸化測試業務。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施行。


歸化測試內政部103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10301280255號函頒「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業經本部於103年4月9日以台內戶字第1030128025號令修正發布「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業經內政部於103年4月9日以台內戶字第1030128025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國籍取得內政部103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1030135095號函頒有關修正「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一案說明:
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3年2月25日中市民戶字第1030006525號函。
二、新一代戶政資訊系統業於103年2月5日上線,本部業簡化申請國籍變更應提憑相片張數,由2張修正為1張,爰配合修正「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應繳證件欄位,包括英文、印尼文、泰文
、越南文、柬埔寨文、日文、韓文、緬甸文等8種翻譯版本。
三、上開修正後「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業登載「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項下(網址:http://www.ris.gov.tw/190)。
國籍取得內政部103年4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30137475號函頒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一份,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生效。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
內政部94年11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400790122號函頒
內政部94年12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40067086號函修正
內政部101年4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10138754號函修正
內政部103年4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30137475號函修正

一、為執行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歸化者上課時數之認定,由申請人住所地之戶政事務所於戶政資訊系統之國籍行政作業查核申請人之累計時數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時數符合規定時數者,列印上課時數紀錄併歸化申請案,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審核。
(二)累計時數未達規定時數者,通知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以資核對。
(三)上課時數遺漏登錄者,應查證並補登錄後,始得予以採計。
三、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之程序如下:
(一)接獲歸化測試者提出申請時,應核對歸化測試者為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所載之人後,於戶政資訊系統之國籍行政作業登錄歸化測試者之資料,並列印歸化測試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由其簽名或蓋章。但測試機關採集中測試,歸化測試者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測試機關應查驗歸化測試者自網路下載已簽名或蓋章之歸化測試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於核對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資料後,自戶政資訊系統之國籍行政作業登錄測試者之資料。
(二)申請書相片影像掃描至戶政資訊系統之國籍行政作業存檔。
(三)測試機關採集中測試時,應製發歸化測試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二)於二星期內送達歸化測試者。
(四)依參加歸化測試者擇定之測試方式,於戶政資訊系統之國籍行政作業隨機抽取試題,並列印口試評分卷、口試題目及答案卷或筆試評分卷、筆試題目及答案卷(格式如附件三至附件六)。測試機關採集中測試時,應 將列印之評分卷、題目及答案卷封袋備用。
(五)測試時間為三十分鐘,應於測試前向參加歸化測試者說明測試須知。
(六)口試測試依參加歸化測試者所擇定之語言,指派熟悉該語言之人員辦理。
(七)口試測試採一對一方式,不同之歸化測試者應採不同之口試試題。
(八)實施口試時,應核對口試評分卷上所載之人為參加歸化測試者,並請其於評分卷中親自簽名後收回備用;測試人員應逐題測試後於評分卷內評分,並於評分卷之測試人員簽名欄簽名。
(九)實施筆試時,應核對筆試評分卷上所載之人為參加歸化測試者,並請其於評分卷中親自簽名並作答。測試完畢收回評分卷後,測試人員據以評分,並於評分卷之測試人員簽名欄簽名。
(十)將參加歸化測試者之成績登錄戶政資訊系統之國籍行政作業,並列印歸化測試成績單(格式如附件七),用印後核發予歸化測試者。未能即時核發,應於二星期內送達歸化測試者。
四、測試機關採集中測試時,參加歸化測試者,應依歸化測試通知書之日期參加測試。
    未依歸化測試通知書之日期參加測試,已繳交之測試規費,不予退還。
五、原歸化測試機關換發或補發歸化測試成績單之程序如下:
(一)核對申請人為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所載之人。
(二)申請換發歸化測試成績單,應查核污損之成績單後收回併申請書歸檔。
(三)於戶政資訊系統之國籍行政作業列印換發或補發歸化測試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四)審核無誤後核發。

戶籍謄本內政部103年04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30133683號有關建議統一規定民眾申請地政機關需用(含祭祀公業土地登記用)之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應予省略案【說明一】、依據103年度民政局(處)長聯繫座談會會議決議辦理。
【說明二】、本案高雄市政府表示,該市林園區戶政事務所於102年受理祭祀公業管理人出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派下員之個人戶籍謄本,表示欲送地政機關辦理祭祀公業土地變更登記用,並要求記事勿省略,事後被申請人知悉,向地政機關質疑為何辦理登記須列印個人記事。按本部地政司103年4月1日內地司登字第1036033026號書函略以,地政機關已得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登記申請人之戶籍
資料,故審查人員除無法透過電腦查詢相關戶籍資料外,尚無要求申請人提具戶籍資料以供審查。
【說明三】、按辦理土地登記,係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關之業務權責,具體登記案件是否有要求申請人另提戶籍資料以供審查之必要,宜由權責登記機關審認。另不動產物權登記應以書面為之,民眾或地政士代理申請不動產登記案件前,即有依據相關資料填寫相關書面文件之需要,非全因地政機關審查需要而要求檢附。故民眾為申辦土地登記,持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當事人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對於申請提供之範圍是否為申辦土地登記之必要有疑義時,得洽詢土地登記之權責登記機關瞭解,避免爭議。
美工圖
[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
第265頁 / 共305 頁 (共2131 筆) 每頁顯示 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