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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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口名簿內政部102 年12 月19 日台內戶字第1020374260 號有關辦理戶籍登記提憑戶口名簿,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切實依戶籍法辦理,請查照。一、 依據102 年戶籍人口統計作業研習會第3 梯次(南區)研提意見辦理。
二、 按戶籍法第56 條第2 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復按同法第58 條第3 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再按同法施行細則第21 條前段,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按本部97 年10 月7 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 號函略以,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得先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俟機補註,經催告後如戶長仍不提出補註,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80 條規定,對戶長處新臺幣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鍰。
三、 本部定於103 年2 月5 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戶籍資料異動時,即須換領,請加強宣導。
四、 鑑於戶口名簿為記載戶籍資料之重要文件,現行申辦戶籍登記除應提憑戶口名簿供戶政事務所查驗,避免人別辨識錯誤外,並應加註戶籍變更記事或由民眾申請換領,以維護民眾所持戶籍資料之正確性,爰申辦戶籍登記時應依
戶籍法規定提憑戶口名簿。至民眾如未能於辦理戶籍登記時提出戶口名簿,現行採取伺機補註,係個案之例外處理方式,日後新式戶口名簿均因戶內資料變更須換發。
印鑑內政部102 年06 月07 日台內戶字第1020220828 號有關持憑未經驗證之委任書辦理印鑑證明,因委任人為「特定人士」,無法查證當事人入出境紀錄一案。復貴局102 年5 月21 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231116300 號函。
按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 年5 月31 日移署資處雲字第1020082992 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二、基於國家安全、社會利益考量,並保障個人隱私權益,本著自87 年起針對重要黨、政、軍『特定人士』不提供線上入出境紀錄查詢。貴司及各戶政事務所如確有業務需要,請依『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19條規定,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及資料內容,來函查詢。」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委任人為「特定人士」申請印鑑證明,請依上開函釋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其出入境情形,委任書之開立日期如係委任人出境期間,則應請受委任人提具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委任書始得辦理。
人別確認內政部103 年01 月07 日台內戶字第1020385996 號有關提醒國人申換晶片護照時宜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1案,請 查照轉知。一、 依據外交部102 年12 月27 日外授領一字第1026606155 號函辦理。
二、 查邇來屢有國人向各國申辦簽證或居留證,因當事人護照上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與持照人實際面貌落差頗大而遭拒件。
三、 為提醒國人注意,避免影響其出國行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已於全球資訊網(www.boca.gov.tw)/護照/晶片護照相片規格項下加註下列提醒文字:「註:外交部提醒國人於申辦晶片護照時,宜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四、 為推動旨揭宣導,惠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依附件內容透過網站、戶政事務所跑馬燈、公布欄及海報各式文宣品等協助宣導。
遷徙103年2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30086238號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遷徙登記催告書之簽收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3年1月28日中市民戶字第103000
2981號函。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1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本部98年11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80212786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查證當事人可能之通訊地址與居住地址,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上開地址進行催告。有關催告書之簽收,除由當事人簽收外,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11節送達規定辦理,至簽收人是否符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
郵件人員,由戶政事務所本於職權審認。
國籍取得內政部103年2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30071638號函有關國籍法修正前當事人出生時母為我國國民之未成年人,為外國籍生父認領,已辦理喪失國籍備案及註銷戶籍手續者,嗣後恢復其在臺戶籍一案。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3年1月10日北府民戶字第1030001540號函辦理。
二、依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國籍法第2條第2項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我國國民或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我國國民者,屬我國國籍,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三、查嚴○○先生於國籍法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時尚未成年,母為我國國民,為日本籍生父認領,87年9月24日已依89年2月9日修正前國籍法規定辦理喪失國籍備案及廢止戶籍登記;次查本部國籍行政資訊系統及現存檔案,查無其母經本部許可喪失我國國籍資料,依上揭國籍法規定,嚴○○先生溯及具我國國籍,應無疑義,惟其得依本部89年3月31日台(89)內戶字第8903957號函釋說明三後段(如附件標示處)規定:「國籍法修正前,已依規定辦理喪失我國國籍備案及註銷戶籍手續者,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仍未成年者,亦自溯及當然具我國國籍,其得依修正國籍法第14
條規定補辦撤銷喪失我國國籍手續後,恢復其在臺戶籍。」補辦撤銷喪失我國國籍手續後,恢復其在臺戶籍一節,經審不符國籍法規定,爰予重新規定。
四、邇後旨揭當事人毋庸依國籍法第14條規定辦理撤銷喪失我國國籍備案手續,逕依國籍法第2條第2項規定認定具我國國籍後,恢復其在臺戶籍,相關程序及戶籍登記規定如下:
(一)當事人依規定提出認定具我國國籍申請案,經本部查明審認確具我國國籍者,應於當事人原許可喪失國籍備案一覽表備考欄註記「母○○○(X年X月X日出生)為我
國國民,依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國籍法第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姓名)溯及具我國國籍,X年X月X日憑(年度)台內戶字第XXXXXXXXXX號函註記」相關記事(如附件),以資查考。並將該重新註記相關事項之喪失國籍一覽表函送原廢止戶籍登記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並副知外交部及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二)原廢止戶籍登記地戶政事務所,接獲本部前項新增備考事項之喪失國籍一覽表後,查有當事人喪失國籍前戶籍未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者,宜先查詢其原國人身分入出境紀錄,俾利後續辦理遷出(國外)登記,續應通知當事人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辦理撤銷廢止戶籍登記或相關註記。其戶籍登記記事規定如下:
1、當事人喪失國籍前戶籍未為遷出(國外)登記者:「母○○○(X年X月X日出生)為我國國民依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國籍法第2條第2項規定溯及具我國國籍民國X年X月X日撤銷廢止戶籍登記」。
2、當事人喪失國籍前戶籍已為遷出(國外)登記者:「母○○○(X年X月X日出生)為我國國民依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國籍法第2條第2項規定溯及具我國國籍
民國X年X月X日註記」。
(三)當事人於喪失國籍前戶籍未為遷出(國外)登記者,辦理撤銷廢止戶籍登記後,已經前項查明當事人出境2年以上者,應依戶籍法第16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俟當事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後,再依戶籍法第17條規定辦理遷入登記,恢復其在臺戶籍。
五、本部89年3月31日台(89)內戶字第8903957號函說明三後段規定與本函相異之處停止適用。


國籍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3009690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二點附件一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
一、內政部為辦理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以下簡稱國籍證明)核發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華民國國民為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需要,得申請核發國籍證明。前項國籍證明,格式如附件一。
三、中華民國國民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內政部申請核發國籍證明或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內政部核發;其居住國外者,得由居住地鄰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代為受理申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核發。
四、內政部受理國民申請核發國籍證明,應審核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申請書。
 (二)國內申請者,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審核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戶籍資料載明遷出國外者,得審核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並應向外交部查證護照是否合法有效。國外申請者,審核仍有效期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三)本人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規格如附件二)。
 前項第一款國籍證明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第一項第二款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護照正本,受理機關於驗畢後退還。
五、依本要點領取國籍證明後,經發現係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者,內政部應註銷其國籍證明,並登載於內政部公報。

更正103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10300965692號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案【說明一】、兼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3年2月14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33
0320600號函。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說明三】、按現行實務上常有當事人已於戶籍地辨妥更正或變更出生別登記,其相關人應隨同變更或更正出生別之情事,考量現代工商社會生活忙碌,其關係人如設籍不同鄉(鎮、市、區),則須分別至各該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為簡
政便民,避免民眾往返奔波,爰開放戶籍地已辦妥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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