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 | 機關字號 | 函釋要旨 | 法令內容 |
---|---|---|---|
國籍取得 | 內政部103 年01 月07 日台內戶字第1030063505 號 | 有關申請歸化及撤銷國籍,相關戶籍登記應辦理程序案。 | 一、 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3 年1 月2 日北民戶字第1023386011 號函。
二、 依國籍法第19 條:「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5 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戶籍法第23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三、 邇來查有外籍配偶因虛偽婚姻撤銷婚姻登記,或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子女經否認之訴確定,該子女依國籍法規定不具有我國國籍,經本部依據國籍法及戶籍法規定撤銷原歸化許可、戶籍登記,為妥善處理後續國籍變更及戶籍登記應辦理事項,請轉知戶政事務所應確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受理外籍人士申請歸化國籍時,應婉轉告知當事人,經本部許可歸化國籍後5 年內,倘經查於歸化國籍時有不符歸化國籍要件,如合法居留、行為能力、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財力證明、喪失原屬國籍等,本部將依國籍法第19 條規定撤銷歸化許可。請當事人審慎考量,始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事宜。 (二) 外籍配偶因虛偽婚姻經戶政事務所撤銷結婚登記後,該外籍配偶現戶籍地(或現居留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國籍行政資訊系統查核,當事人如係依國籍法第4 條第1 項第1 款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獲許可者,應即循行政程序函報本部,俾續依國籍法第19 條規定核處。 (三) 本部如撤銷上揭當事人歸化國籍許可並函知 貴府及現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請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撤銷戶籍登記後,應函外交部及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照,續依其權責查處註銷護照及居留等相關事宜。 (四) 當事人如有原與國人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育子女,經否認之訴確定非為國人配偶所生,且未經具國人身分生父認領者,依國籍法第2 條規定,該子女自始不具我國國籍,應依戶籍法規定撤銷出生登記,並函外交部及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續依其權責查處註銷護照及居留等相關事宜。 四、 次按姓名條例第1 條第3 項:「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戶政事務所受理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時,應確實查核當事人提憑原屬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所載之國籍別、中文姓名、外文姓名及出生日期等個人資料,是否與戶籍登記所載內容一致,如有相異者,應即告知當事人儘速更正完竣後,再依程序函送本部,避免本部審查有個人資料不一情事時再函知補正,徒增申請及審核時程,衍生民怨及爭議。 |
國籍取得 | 內政部103 年01 月13 日台內戶字第1030067222 號 | 有關外籍人士護照出生年月日登載不全者,建議申請外僑居留證時應先行補正案。 | 一、 依據本部「102 年度國籍法規與實務研習會」綜合討論提案處理情形(提案第10 號)辦理。
二、 有關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建議「護照出生年月日僅登載出生年份之外籍人士,應先行補正出生日期後,再行核發外僑居留證」一案,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以102 年11 月19 日移署移外如字第1020167732 號書函查復略以,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係持憑有效外國護照及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核發之居留簽證,經該署查驗許可入國後15 日內,向居留地之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經許可者,即發給外僑居留證。有關外國護照出生年月日僅登載 出生年份者,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係依民法第124 條規定辦理。 三、 另本部函請外交部研議遇有出生日期不完整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先行進行出生年月日補正程序,再行製發簽證作業部分,外交部以103 年1月7 日外授領二字第1025154763 號函復略以,查部分國家因戶政系統未臻健全,時有當事人之本國護照未登載詳細出生日期。實務上,外交部及駐外館 處以機器可判讀簽證系統(MRV)製發簽證時,係直接讀取外籍人士之護照資料,將外籍人士護照資料如實登載於簽證頁。由於簽證資料須與當事人護照資料如實勾稽,爰申請人護照資料頁出生年月日是否齊全,並非製發簽證之必要條件。復查駐外館處辦理外籍配偶簽證申請案時,為釐清當事人之身分,多要求渠等提具載有其基本資料之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等)供審核。 四、 為利人別辨識及個人資料之完整性,遇有外國人出生日期不完整申請(準)歸化案件,仍應依本部相關函(93 年5 月28 日台內戶字第09300066521 號函、93年7 月2 日台內戶字第0930007714 號函、94 年3 月18 日台內戶字第09400044541 號函、94 年6 月7 日台內戶字第0940008730 號函、97 年4 月23 日台內戶字第0970067415 號函等)(隨函影附)規定補正正確出生年月日後再予申請。 |
國籍喪失 | 內政部102 年10 月14 日台內戶字第1020320375 號 | 有關自國外申請喪失國籍,後續辦理廢止戶籍登記及繳銷國民身分證一案 | 一、 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2 年10 月1 日北市民人口字第10232880700 號函。
二、 本部102 年6 月27 日台內戶字第1020241399 號函略以,自102 年7 月1 日起,民眾申請國籍變更案,本部審核完竣准駁結果,同時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惟附件國籍證明(書)逕送戶政事務所轉申請人。 三、 為簡化作業程序,曾在國內設有戶籍,自國外申請喪失國籍,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者,自即日起,本部一併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其中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及繳銷之國民身分證,逕送戶政事務所辦理後續事宜。 |
國籍程序 | 內政部102 年11 月29 日台內戶字第1020359379 號 | 有關本部查復當事人喪失或回復國籍資料一案,請 查照。 | 一、 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2 年11 月25 日北市民人口字第10233498500 號函。
二、 依本部101 年10 月30 日台內戶字第1010344093 號函略以,如經查當事人申請回復我國國籍,查有喪失國籍未辦理戶籍廢止情事,應即函請本部確認當事人喪失國籍無誤後,於戶籍資料記事補辦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 三、 為簡化作業流程,貴府函請本部查明確認當事人喪失或回復國籍資料,查詢結果將函復貴府及所屬戶政事務所。 |
國民身分證 | 內政部102 年08 月20 日台內戶字第1020285256 號 | 檢 送「申請保留原國民身分證具結書」格式(如附件)1種,請 查照。 | 一、 兼復南投縣政府102 年8 月9 日府民戶字第1020157973 號函。
二、 依戶籍法第62 條第1 項規定,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另依本部102 年7 月30 日台內戶字第1020274875 號函(諒達)略以,已失效力之國民身分證如確有對申請人或當事人情感影響重大等特殊事 由,如經申請人或當事人具結妥善保管之責,同意個案返還已截角之原證。 三、 有關因辦理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而應繳回國民身分證,依上開戶籍法規定,戶政事務所應截角後收回。至申請人或當事人以特殊事由申請保留已截角之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仍應本於職權審酌個案情形,裁量是否同意 當事人之申請。 四、 檢附「申請保留原國民身分證具結書」格式供參,惟當事事人如以其他方式或提憑他種書面形式具結,經戶政事務所審認確有具結真意及效力者,自得本於職權採認。 |
國民身分證 | 內政部102 年09 月03 日台內戶字第1020291648 號 | 有關建議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14條第2項第1 款及第5 款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 一、 兼復雲林縣政府102 年8 月21 日府民戶字第1020118099 號函。
二、 查本辦法修正條文第14 條第2 項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一、依本法第60 條第2 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五、前項第2 款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2 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係規範換領國民身分證得免繳交相片之情形,第1 款之原立法理由係民眾親自辦理戶籍登記時,戶政事務 所得以核對人貌,故得免繳交相片,第5 款之原立法理由係為簡政便民,檔存相片影像檔使用年限符合應繳交之相片規格期限時,得免繳交相片。 三、 次查本辦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略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切實核對人貌。準此,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本應核對人貌;另同條項第5 款規定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部分,於本人依戶籍法第60 條第2 項規定書面委託他人換領之情形,其人貌之核對,得以親向當事人電話確認、查對其他具相片之身分證件或人證等方式為之,並切實查證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之真實性。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切實查證辦理。 四、 另近日於臺北市發生不法人士以偽證調換真證方式,取得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並持以申請當事人之印鑑證明案件,幸賴戶政事務所同仁切實踐行人貌身分查對並細心查證,當事人之權益得以保障,殊值嘉勉;又因該所同仁及時於當事人之戶籍資料所內註記登載相關情事提供警示,桃園縣之戶政同仁得以阻止該等不法人士復持該國民身分證假冒當事人申請遷徙登記。為保障民眾權益及正確戶籍登記,有關辦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等事項,請切實核對當事人人貌、戶籍資料及審核提憑文件。 |
國民身分證 | 內政部102 年12 月05 日台內戶字第1020355439 號 | 異地受理案件,其中補發國民身分證附繳證件,戶口名簿是否非一定要繳交正本。 | 本所實際案例:設籍金門縣○○鎮阮姓先生,非戶長,且戶長現在大陸經商,於9月中旬在本轄居住地自宅遭竊,且已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無法提出戶口名簿正本,但可提出護照、駕照及健保卡正本,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影像查詢,可查出確係本人,又有報案聯單及鄰人作證,本案是否個案予以受理?
一、 查「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4 點第2 款第3 目規定略以,補領國民身分證應提憑(1)戶口名簿正本。(2)2 項以上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本點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開放異地受理補領國民身分證之風險性,為維護證件核發之正確性,落實人貌身分查對,爰除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外,並應提憑戶口名簿辦理。俾利正確核發國民身分證,防止偽冒領情 事發生,保障民眾權益。 二、 同要點第2 點規定,辦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應本於職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 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作成行政決定,本案如當事人確實無法提具,且戶政事務所依相關規定及證明文件,經查明確實為本人無誤後,得依 該要點第2 點規定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