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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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姓名內政部102年10月08日台內戶字第1020321716號有關辦理收養登記,養子女與養父母姓氏相同及非婚生子女父母姓氏相同,如辦理出生登記前有認領事實,皆應比照出生登記,仍應檢附子女從姓約定書,以明確其從姓。一、兼復宜蘭縣政府102年10月2日府民戶字第10 20156505號函及嘉義市政府102年10月2日府民戶字第1025046456號函。
二、按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1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2項)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第3項)」復按本部102年9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20302231號函略以:「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上開規定並未排除父母姓氏相同之情形,故縱父母姓氏相同,仍應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以避免將來父母姓氏變更時致生爭議。」
三、本部99年12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90245929號函相異部分不再適用。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2年10月08日台內戶字第1020320366號函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三、辦理戶籍登記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或受委託人應提憑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持駕照或健保卡作為身分證件者,應同時提憑戶口名簿。
   (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申請,應切實核對申請人或受委託人之人貌以確定身分,並查核所繳交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之真偽。
   (三)申請人或受委託人提憑之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如有疏漏或錯誤應請其補正,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於核對無誤後應影印或掃描檔存。
   (四)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申請,於人別確認或事實查證如有疑義,應經由電話、傳真、內網通訊或其他適當途徑,洽當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共同會商、協助查證或調查事實,以利認定個案情形。
   (五)經查核人貌、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均屬正確,依法辦理戶籍登記。
四、核發國民身分證應注意事項: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因初設戶籍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3)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
       (2)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持駕照或健保卡為身分證件者,並應提憑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3)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4)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補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
       (2)二項以上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持駕照或健保卡為身分證件者,並應提憑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3)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申請人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
       (4)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三)換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本人或受委託人。但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情形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3.應提憑證件:
       (1)本人之舊證。
       (2)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本人親自申請換領或有戶籍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者,得免繳交相片。
       (3)委託他人辦理者,並應檢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四)查核人貌身分:
      1.查核本人人貌:
       (1)查明本人之戶籍資料。
       (2)查閱歷次相片影像檔資料或戶役政資訊系統其他有助查證資料。
       (3)核對人貌產生疑義時,除原提憑證件外,應查證二項以上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或相關人證。
       (4)詢問至少五項以上身分相關資訊,以確定身分。
       (5)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仍應核對本人人貌。
      2.查核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人人貌: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查對如有疑義,準用前目規定辦理。
異地受理內政部102年10月09日台內戶字第1020313282號有關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建議得向異地受理死亡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一案一、兼復桃園縣政府民政局102年9月18日桃民戶字第1020015811號函。
二、按本部101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10086172號公告:「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係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同意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同時於辦理配偶死亡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次按本部102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266971號公告:「……三、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
所申請登記,自102年8月1日起實施。……。」
三、依本部上開公告,自102年8月1日起,回復本姓得同時於辦理配偶死亡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異地受理內政部102年10月08日台內戶字第1020320366號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三、辦理戶籍登記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或受委託人應提憑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持駕照或健保卡作為身分證件者,應同時提憑戶口名簿。
   (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申請,應切實核對申請人或受委託人之人貌以確定身分,並查核所繳交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之真偽。
   (三)申請人或受委託人提憑之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如有疏漏或錯誤應請其補正,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於核對無誤後應影印或掃描檔存。
   (四)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申請,於人別確認或事實查證如有疑義,應經由電話、傳真、內網通訊或其他適當途徑,洽當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共同會商、協助查證或調查事實,以利認定個案情形。
   (五)經查核人貌、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均屬正確,依法辦理戶籍登記。
四、核發國民身分證應注意事項: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因初設戶籍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3)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
       (2)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持駕照或健保卡為身分證件者,並應提憑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3)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4)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補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
       (2)二項以上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持駕照或健保卡為身分證件者,並應提憑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3)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申請人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
       (4)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三)換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本人或受委託人。但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情形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3.應提憑證件:
       (1)本人之舊證。
       (2)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本人親自申請換領或有戶籍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者,得免繳交相片。
       (3)委託他人辦理者,並應檢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四)查核人貌身分:
      1.查核本人人貌:
       (1)查明本人之戶籍資料。
       (2)查閱歷次相片影像檔資料或戶役政資訊系統其他有助查證資料。
       (3)核對人貌產生疑義時,除原提憑證件外,應查證二項以上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或相關人證。
       (4)詢問至少五項以上身分相關資訊,以確定身分。
       (5)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仍應核對本人人貌。
      2.查核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人人貌: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查對如有疑義,準用前目規定辦理。
國籍歸化內政部102年10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323388號有關秘魯籍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2年9月13日中市民戶字第102003
1173號函。
【說明二】、按國籍法第9條規定,外國人依第3條至第7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說明三】、旨揭案經外交部102年10月3日外條法字第10225513420號函查復略以,據駐日本代表處本年10月2日第JPN1509號電略以,經洽秘魯共和國駐日本大使館領事部獲復略以,依據秘魯國籍法「Ley de acionalidad, Ley N 26574」第7條及相關申請程序規定,秘魯國籍人士必須於取得他國國
籍後,憑新取得之他國護照及相關文件,向秘魯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喪失秘魯國籍。秘魯駐外使領館於核發喪失國籍文件之同時,將收繳當事人原持秘魯身分證及護照(或剪角歸還)。此項作法,旨在保護該國籍人士避免於申請他國國籍過程中淪為無國籍人士,故該國並無所謂「核發臨時旅行文件」或其他權宜方式處理當事人出入境問題等語。
【說明四】、本案既經外交部上揭函查明秘魯籍人士須先取得他國國籍始得喪失秘魯國籍,故嗣後對於符合國籍法等相關規定之秘魯籍籍人士欲申請歸化者,得母庸提憑喪失秘魯國籍之證明文件辦理,惟其經本部許可歸化後,仍應向秘魯政府申請喪失國籍並將該合法證明文件報送本部核備,俾據以函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如其於辦理臺灣地區定居時,仍未檢附喪失秘魯國籍文件者,本部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歸化我國國籍之許可。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2年10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20320375號有關自國外申請喪失國籍,後續辦理廢止戶籍登記及繳銷國民身分證一案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2年10月1日北市民人口字第10232880700號函。
二、本部102年6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20241399號函略以,自102年7月1日起,民眾申請國籍變更案,本部審核完竣准駁結果,同時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惟附件國籍證明(書)逕送戶政事務所轉申請人。
三、為簡化作業程序,曾在國內設有戶籍,自國外申請喪失國籍,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者,自即日起,本部一併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其中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及繳銷之國民身分證,逕送戶政事務所辦理後續事宜。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2年10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20323399號有關建議遭竊而補領國民身分證,如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者,其規費由新臺幣(以下同)200元調降為50元一案一、按戶籍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
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同法第69條規定:「人民依
本法向戶政機關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
規定:「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
、初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50元。二、換領國民
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50元。三、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
收費新臺幣200元。」舊證遺失,因屬「補領」國民身分證
,爰須依上開標準繳交200元補證規費。
二、民眾國民身分證遭竊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者而補領國民身
分證,其規費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後,並經
審慎考量,研議仍宜維持現行收費標準為宜,理由如下:(一)補領國民身分證之規費,係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歲
入項目之一,且絕大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均不贊成
遭竊而補領國民身分證,如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者,其
規費由200元調降為50元。
(二)有關警方報案三聯單,本部警政署表示三聯單內備註欄
,已敘明本單僅為報案登記,不作為其他證明之用。亦
難以查證遺失是否屬實或導致有心人士謊報遺失,規避
減少繳納規費,且將引發其他非自願性補證是否比照辦
理之爭議。
(三)國民身分證係重要證明文件,持有人應負善良保管義務
,防止遺失致遭偽變造,衍生諸多犯罪事件,倘因遭竊
而補領,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者,規費得由200元調降
為50元,同一事項有兩種收費標準,不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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