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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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登記中華民國102年07月23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202669713號新增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項目案一、依據102年7月10日研商「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出生、死亡、結婚、兩願離婚、姓名變更登記申請作業」會議決議辦理。
二、上揭會議案由一因部分縣政府未出席,且有部分縣(市)政府與會代表會後反映,表決時基於戶政人力及設備負荷等多重考量未及表示意見,為審慎計,爰另以本部102年7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259814號函(諒達)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方式之意見。經彙整回復意見,上揭會議案由一決議採行「可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並開放設籍離島者可向任一戶政事所申請」方式辦理。
三、本案依上揭會議決議,公告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項目如次,自102年8月1日實施:
(一)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三)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除有以下情形者外,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1、同時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2、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四、檢附本部102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266971號公告影本1份。
五、又為維護戶籍登記及證件核發之正確性,落實人貌身分查對及職權調查事實證據等程序,請依本部102年7月23日訂頒之「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依法踐行查實核辦,確保民眾權益。
六、另有關未開放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事項,是否採行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所轄各戶政事務所之人力、設備、行政責任、網路頻寬及相關資料之轉送程序及風險,妥為周延考量,審慎為之。
戶籍登記中華民國102年07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20269586號有關戶籍遷出國外登記與國民年金保費疑義配合事宜案一、按戶籍法第16條、41條、第42條規定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戶籍遷出國外登記,係以當事人與戶長為申請人,如當事人不為,戶政事務所於接獲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以
下簡稱未入境資料)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者,戶政事務所於查核後,得逕行為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二、次按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5點規定,移民署通報之未入境或再入境通報資料,係當事人出境滿2年或再入境後10日內由移民署製發名冊電子檔送本部戶政司(以下簡稱戶政司),再由戶政司每日發送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由戶政事務所每日接收通報依規定處理,爰當事人出境後,戶政事務所接收入出境通報資料至逕為遷出國外登記會有時間落差,如遇通報資料錯誤,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應請移民署查證後,重新通
報該筆資料。如發生漏通報情形時,相關當事人或機關未即時向戶政事務所反映,戶政事務所亦無從知悉或查證該筆資料,依法妥處。因此當民眾向 貴局反映國民年金保費與戶籍遷出國外登記之疑義,請轉知民眾儘速向戶政事務
所或移民署查證,俾戶政事務所即時查詢移民署線上入出境資訊相關服務作業,妥處其入出境事宜及相關戶籍登記,降低行政機關之疏漏,兼顧民眾權益。
三、有關縮短入出境通報發送時間為5日,將由本部與外交部妥議;至國民年金法針對納保對象是否限縮為「設有戶籍且在國內居住」一案,衛生福利部(本部社會司於102年7月23日併入該部)將納入未來修法研議。
國民身分證2013/07/31府民戶字第1020153067號函轉內政部2013/07/30台內戶字第1020274875號函有關民眾申請取回已截角之國民身分證一案【說明一】依戶籍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係用以識別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另依本部99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0990182249號函略以,鑑於當事人原國民身分證經截角後足供識別,又國民身分證領補換作業系統亦已註記最新核發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已截角之國民身分證無法申請各項金融交易。考量原證當事人情感影響重大,如經當事人具結妥善保管之責,同意個案返還已截角之原證。【說明二】按已失效力之國民身分證應依上揭規定收回,係因該國民身分證已失效力,且為避免不法人士冒用或發生偽、變造國民身分證情事,爰由戶政事務所截角收回,惟如確有對當事人情感影響重大等特殊事由,戶政事務所可考量個案情形同意返還,惟仍應截角作廢,以供識別。
姓名102年8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276433號為避免民眾日後於各機關使用姓名之困擾,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登記案件應落實姓名條例規定,並適時勸導民眾慎選用字案【說明一】、本部102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088877號函諒達。
【說名二】、按姓名係識別個人身分重要資料,於日常生活使用普遍,為避免民眾取用中文姓名使用異體字或罕見字,於其他機關電腦無法顯示該文字,造成困擾,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登記案件,應落實姓名條例規定,並賡續加強勸導民眾慎選用字。
罰鍰中華民國102年08月08日台內戶字第1020278767號有關開放得向戶籍地以外戶政事務所辦理之戶籍登記案件,可依戶籍法第79條辦理裁罰之戶政事務所案【說明一】、依據本部102年7月10日研商「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出生、死亡、結婚、兩願離婚、姓名變更登記申請作業」會議(會議紀錄諒達)案由二決議四辦理。
【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6條但書第1款規定,經本部公告之戶籍登記事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所為之。上揭會議經參酌法務部與會代表意見,審認戶籍登記事項經公告可由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受理者,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即取得該戶籍登記事項之管轄權,爰上揭會議決議已開放異地受理之戶政登記事項,申請人如具戶籍法第79條之情形,由受理之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本部99年11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90228083號函及100年9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0017614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國民身分證2013/08/15府民戶字第1020164165號函轉內政部2013/08/14台內戶字第1020284812號函有關建議開放初領國民身分證可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之適用對象一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2年8月9日中市民戶字第1020026865號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初領國民身分證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其立法目的係考量異地初領國民身分證恐造成容貌查對疑義及身分辨識困難,易衍生冒領或誤領情事。惟為兼顧便民及行政效能,本部業以102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266971號令,公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設籍離島地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實施期間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
戶籍登記中華民國102年08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1025040150號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21011及172007內容案【說明一】、兼復宜蘭縣政府102年8月7日府民戶字第1020122299號函
辦理。
【說明二】、因應現行民眾持憑地方法院家事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母)姓名登記,基於實務需求,該記事例代碼121011及172007爰予增列『裁定書』。
【說明三】、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預定於102年9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說明四】、另關於建議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母)姓名登記,應附繳證件增列法院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之選項一節,查各類附繳證件詞庫係提供戶政人員點選功能,且該詞庫均另定有其他項目,可自行建置詞庫以資因應,爰所提建議俟新版平行試辦作業結束後,再行彙整研議檢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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