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美工圖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原住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7月4日原民企字第1020036768號函○君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一案,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規定:「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依前開條文規定,法律上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均應依本法規定認定之,若本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因此,依本法施行前之原住民身分認定法令規定而不得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於本法施行後,符合本法認定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者,自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取得或回復其原住民身分,本法第8條定有明文;惟依本法施行前之原住民身分認定法令規定而取得原住民身分,於本法施行後,不符合本法認定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有應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情事者,自不得認定渠具本法所稱原住民身分,而應依本法第12條規定,由戶政事務所知悉後逕依職權廢止其原住民身分,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已為更正登記。
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2年07月12日台內戶字第1020256367號有關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案【說明一】、按本部101年8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102886992號函略以,土地共有人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應詳敘申請事由,戶政事務所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審認。…如確無法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得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類似契約之關係,由申請人檢具第1類(申請人)、第2類(他共有人)土地登記謄本,證明具土地共有關係,並詳述申請事由,由戶政事務所視個案情形受理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
【說明二】、查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第1項規定,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該書狀為確定權利人享有土地或建物權利之憑證,且其內容顯示所有權人之姓名、統一編號、標示內容及權利範圍等,應可供認定申請人是否為土地登記名義人。
【說明三】、依上揭規定,申請人得以權利書狀(如土地所有權狀)取代繳驗第1類土地登記謄本。

結婚2013/07/15府民戶字第1020140165號函轉內政部2013/07/12台內戶1020248316號函有關建議民眾於星期六向開辦便民服務時間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放寬可指定星期一、二、三為結婚登記日一案【說明一】復 貴局102年6月28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231458600號函。【說明二】本部102年6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20245553號函(諒達)略以,有關於例假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對於例假日仍上班之戶政事務所,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並未限制民眾不得於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倘當事人戶籍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得於例假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倘當事人非設籍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如一方戶籍地主機點未開機時,請戶政同仁向民眾溝通說明,依上開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前揭雙方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例假日均上班,其指定結婚登記日指辦理結婚登記後3日(其計算不含例假日),亦即倘於星期六辦理結婚登記,得指定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為結婚登記日。
原住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7月12日原民企字第1020037322號函陶小弟原住民身分認定疑義一、按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規定:「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第1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第2項)前項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依前開條文規定,原住民身分法就原住民身分認定要件,係以「血統主義兼認同主義」為基本原則,亦即:具完全原住民血統者,即得依個人對其原住民血統之認同意思,申請認定其原住民身分;具不完全原住民血統者,需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表彰其對原住民血統之認同後,始得申請認定其原住民身分。惟考量原住民單親家庭撫養子女之困難,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當事人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於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於未成年時,其權利義務,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單獨行使或負擔者,當事人無需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得逕申請認定其原住民身分,合先敘明。
二、基於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理由,係為考量原住民單親家庭撫養子女之困難,是以其條文規定所稱「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自係指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單獨行使或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者而言,惟若有「當事人生父與生母再行結婚」、「單獨行使或負擔當事人權利義務之父或母與第三人結婚後,且該第三人收養當事人」「由當事人父母於離婚後共同行使或負擔當事人權利義務」或「單獨行使或負擔當事人權利義務之
父或母,將全部或一部委託他人行使或負擔」等情事,均已非前開條文立法理由所規範保護之對象,自不應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而申請認定其原住民身分;已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亦將因改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以及第7條第1項規定,以其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而應喪失原住民身分。
結婚2013/07/17府民戶字第1020142922函轉內政部2013/0717台內戶字第1020262727號函函轉為保障失智症老人財產安全,請各所同仁加強對失智症者行為情狀之判斷及警覺,於受理已受輔助宣告之當事人之結婚、離婚登記事項,通知輔助人到場協助,以加強對失智症當事人之保護【說明一】依據本部台內社字第1020255368號函轉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102年7月5日(102)台智章字第119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說明二】檢附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書(98家訴字第91號)影本1份。
離婚2013/07/17府民戶字第1020142922函轉內政部2013/0717台內戶字第1020262727號函為保障失智症老人財產安全,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同仁加強對失智症者行為情狀之判斷及警覺,於受理已受輔助宣告之當事人之結婚、離婚登記事項,通知輔助人到場協助,以加強對失智症當事人之保護【說明一】依據本部台內社字第1020255368號函轉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102年7月5日(102)台智章字第119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說明二】檢附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書(98家訴字第91號)影本1份。
原住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7月16日原民企字第1020038867號函重申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3項規定一、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
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2項)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3項)」因原住民
身分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爰為維護原住民身分安定性,是以,本法第7條第3項規範意旨在於,具不完全原住民血統者(即本法第4條第2項、第6條第2項、第3項規定者),自「不具原住民身分」改變為「具原住民身分」之身
分狀態之程序,不適用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並有「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之限制。
二、當事人具不完全原住民血統,於出生登記時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並即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係屬原始取得,而非自「不具原住民身分」改變為「具原住民身分」之身分狀態,自不計入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次數。
三、當事人之父母均不具原住民身分,其中一方嗣後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後:
(一)當事人如欲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依本法第7條規定,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不適用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並應計入本法第7條第
3項規定次數。
(二)當事人如不欲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不適用本法,自不計入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次數。
(三)當事人原不欲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而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隨同改姓,嗣後復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仍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並仍應計入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次數。
美工圖
[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
第246頁 / 共305 頁 (共2131 筆) 每頁顯示 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