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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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登記中華民國102年06月05日台內戶字第1020208767號有關建議於除戶或除口戶籍資料及數位化戶籍登記簿資料加註或浮籤註記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或更正個人記事案【說明一】、兼復南投縣政府102年5月21日府民戶字第1020100354號函。
【說明二】、為利簡化戶籍資料查證程序,戶政事務所於查詢戶籍資料時,發現民眾已辦妥變更或更正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惟其前一筆除戶或除口資料個人記事未加註變更或更正記事之情形,請依本部98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80229427號函作業程序,於前一筆除戶或除口資料加註個人記事9300
28「因(與他人重複使用困擾、…)原配賦統一編號××××××××××變更為××××××××××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
姓名更改內政部102年6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20220799號民眾提憑調解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疑義案【說明一】、依據法務部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100268390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南投縣政府101年10月3日府民戶字第1010197975號函及新竹縣政府101年12月7日府民戶字第1010374698號函。
【說明二】、按法務部上開函略以,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除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另同法第110條規定:「第107條所定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父母就該事件得協議之事項達成合意,而其合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應將合意內容記載於和解筆錄。(第1項)前項情形,準用第101條……之規定。(第2項)」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本案程序進行中,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第98條之事件或夫妻間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和解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於家事事件法自101年6月1日施行後,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屬戊類事件,自應適用家事事件法之相關規定。另按本部102年5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20195135號函釋略以,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者,若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得由一方辦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
【說明三】、有關民眾提憑調解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一案,請依上開法務部函及本部函釋辦理。

結婚2013/07/01府民戶字第1020129013號函轉內政部2013/06/28台內戶字第1020245553號函有關民眾例假日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一案【說明一】本部101年9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10292155號函諒達。【說明二】按修正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說明三】現行規定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係為減輕戶政事務所於例假日上班之壓力。倘民眾於結婚日前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依上揭規定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另本部開發「例假日登記婚預約登錄及查詢作業」,設置於內部作業e化系統,提供各戶政事務所登錄及查詢例假日結婚登記預約案件及主機點開機資訊,便利各戶政機關(單位)辦理例假日結婚登記。【說明四】有關於例假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對於例假日仍上班之戶政事務所,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並未限制民眾不得於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倘當事人戶籍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得於例假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倘當事人非設籍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如一方戶籍地主機點未開機時,請戶政同仁向民眾溝通說明,依上開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戶籍登記內政部102年7月2日台內戶字第10202356442號有關新增得向夫妻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實施。【說明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2年6月18日北市民戶字第10231927700號函。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說明三】、次按本部101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10086172號函公告,開放夫妻戶籍地不同,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按現行規定,如夫妻戶籍地不同,喪偶原冠姓之一方至另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仍須先回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回復本姓,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將造成民眾往返奔波。為簡政便民,爰開放喪偶原冠姓之ㄧ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說明四】、檢附本部102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235644號公告影本1份。
國民身分證2013/07/04府民戶字第1020132661號函轉內政部2013/0703台內戶字第1020245830號函有關查詢駕照換補資料一案【說明一】依據交通部102年6月27日交路字第1020018955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2年4月15日南市民戶字第1020324450號函。
【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描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查實務上民眾辦理請領國民身分證,迭有提具駕照供戶政機關依上開規定為查對使用,戶政機關如須查證駕照真偽時,可透過e政府服務平台申請公路監理資訊中介服務,即可免費查詢駕駛執照換補資料。【說明三】另交通部已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102年7月1日起領有各類普通駕駛執照之民眾無須再定期換照,已領有之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爰民眾持有效之駕照申領國民身分證時,仍應切實核對當事人容貌與戶籍資料及審核當事人提憑文件,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並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以其他方式確認身分,俾避免偽冒領國民身分證情事。
離婚2013/07/05府民戶字第1020133480號函轉內政部2013/0704台內戶字第1020248532號函有關駐外館處驗證國外作成之離婚證明文件(含法院判決)時,於驗證上加註離婚生效日期一案【說明一】復 貴局102年6月10日中市民戶字第1020018573號函。【說明二】依據外交部102年7月1日外授領三字第1025127338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查本部領事事務局上揭通函業請駐外館處辦理驗證結婚及離婚證明原文件驗證時,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生效日期』及『提醒民眾於30日內返國辦理』等文字。另查駐外館處文件證明作業系統業已針對『婚姻證明』(包括結婚及離婚文件)類別之申請案件,自動跳出提示視窗:『請確認是否依規定配合加註:依行為地法,係於 年 月日生效/請於驗證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處罰鍰。』,提醒駐外館處製作驗證時應為相關註記。三、國內戶政機關於受理國人持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或離婚文件辦理登記時,倘因駐外館處驗證註記有疏漏,基於保障民眾權益考量,建議參照本部100年11月25日部授領三字第1005149768號函(本部100年12月2月台內戶字第1000234447號函諒達)復方式,以本部領事事務局為窗口(傳真:02-23432920),受理戶政機關以傳真申請表併附文件資料轉請駐外館處查證,倘相關文件仍有疑義或須補正之處,仍請戶政機關將文件函送該局協處。」請參照。
離婚2013/07/05府民戶字第1020133477號函轉內政部2013/07/04台內戶字第102049747號函有關鄭o港先生結婚與離婚登記疑義一案【說明一】復 貴府102年5月27日府民戶字第1020101836號函。【說明二】駐秘魯代表處102年7月1日秘魯字第10200002600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鄭君結、離婚相關文件均係由秘魯法院核發,經秘魯公證所及外交部認證屬實,婚約解除日係以秘魯法院判決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為生效日期。」請參照,並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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