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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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原住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月8日民政局中市民戶字第1020010873號函辦理。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本法條文規定係指,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事實上原因,導致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或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漏未登記原住民身分者,經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知悉後,逕依職權為更正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經當事人知悉後,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登記。換言之,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知悉前開情事後,無需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登記
國籍台內戶字第1020165402號函有關宣導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後續應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辦臺灣地區居留證事宜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移民署102年4月11日移署移外莊字第1020055900號書函辦理。
二、移民署上揭函略以,常遇外籍人士歸化我國國籍後,不諳其身分已變更為我國國民,仍向該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在臺居留,致無法順利完成定居設戶籍事宜。
三、請本縣各戶所,於當事人領取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時,務必告知當事人其自本部許可歸化之日起已取得我國國籍,應持該許可證書向移民署申辦臺灣地區居留證在臺居留,俾利辦理後續定居設戶籍事宜。
印鑑2013/04/25府民戶字第1020080396號函轉內政部2013/04/24台內戶字第1020175972號函有關持憑未經驗證之委任書辦理印鑑證明,須先行查證當事人入出境紀錄一案【說明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2年4月22日北市民戶字第10231280300號函。【說明二】為避免印鑑證明遭他人冒領,戶政事務所人員於受理申請印鑑證明時,民眾如出具一般未經驗證之委任書請領印鑑證明,戶政事務所人員於受理時應先行查證當事人入出境紀錄,確認無出境情形時始予受理核發,以保障民眾權益。
親等關聯資料2013/05/03府民戶字第1020086674號函轉內政部2013/05/02台內戶字第1020178165號函有關依人工生殖法規定,申請親等關聯資料疑義一案【說明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2年2月26日北市民戶字第10230640800號函。【說明二】依人工生殖法規定查證受術當事人及其精卵捐贈者間是否具備親屬關係,旨在考量優生問題,避免近親生育。如有收養之情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雖於收養關係中停止,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說明三】按行政院衛生署102年4月23日署授國字第1020400917號函(如附件影本)說明二略以:「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5條規定『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為避免造成血統之紊亂,於人工生殖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時,如涉及收養關係,除提供法定親屬親等關聯外,亦請提供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一定親屬間之親等關聯資料。」
原住民內政部102年05月03日台內戶字第10201728382號有關新增得向夫妻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2年9月30日實施。【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2年4月18日中市民戶字第1020012590號函。
【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說明三】、復依本部94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310號公告,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撤銷冠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同時申請。次依本部101年2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10086172號公告,開放辦理配偶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按現行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或因婚姻關係消滅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仍須檢附文件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造成民眾往返奔波,爰比照前揭公告意旨開放「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或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得於辦理結(離)婚登記時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及「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而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其子女身分登記,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同時辦理」。
戶籍登記內政部102年05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20190256號有關戶長為行方不明或失蹤人口,隨全戶遷徙登記案【說明一】、兼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2年5月3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230
982300號函。
【說明二】、有關戶長為行方不明或失蹤人口,並經警察機關通報特殊註記者,隨全戶遷徙登記時,得於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登記後,同時辦理戶長變更登記,以達簡政便民,符合實際作業。
姓名更改內政部102年05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20195135號有關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者,若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得由一方辦理姓氏變更登記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2年5月8日中市民戶字第1020014903號函。
【說明二】、按本部93年7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函略以,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為簡政便民,如係夫妻共同收養之案件,由收養人依戶籍法提出申請收養登記時,可由收養人之一方申請。復按本部101年3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10135113號函略以,有關受監護(輔助)宣告者之共同監護(輔
助)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者,係經法院裁判確定,為簡政便民,得由共同監護(輔助)人之一方、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人之一方辦理相關登記。
【說明三】、有關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者,若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得比照上揭函意旨,由一方辦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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