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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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2年1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20096377號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請領國民身分證應切實核對人貌及相關資料案【說明一】、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另按本部98年6月6日台內戶字第0980104992號函略以:「當事人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時,除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查驗其戶口名簿正本外,應核對當事人戶籍資料,詢問當事人至少5項以上身分相關資訊(如出生年月日、個人重要記事),如有任一與戶籍登記未符者,即須依上開辦法第9條規定,查證當事人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當事人身分。同時,本於職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查明事實。」
【說明二】、查國民身分證為個人身分辨識之重要依據,依本部統計,自94年12月2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補領國民身分證之人數已累積逾294萬人,為避免非法冒領或重複請領情事,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初、補及換領國民身分證,應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至第11條及第14條等規定,切實核對當事人容貌與戶籍資料及審核當事人提憑文件;辦理國民身分證之補領並應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說明三】、又當事人提憑之文件為個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健保卡或學生證等,應查核該項文件是否經申報遺失;另於核發國民身分證時,應注意國民身分證核發安全性及審慎核對領取人,避免誤發或冒領國民身分證之情形,俾保障民眾權益。
姓名內政部102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1020099174號有關外國人、無國籍人與原住民結婚冠姓疑義一案。【說明一】、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2月1日原民企字第1020006050號函辦理。
【說明二】、上揭函復略以:「查原住民族各族係採『親子連名制』、『氏族名制』、『家屋名制』、『親子連名並氏族名制』及『親隨子名制』等傳統名制,原住民族傳統名制中均無『姓』。是以,外國人、無國籍人與原住民結婚,該原住民取用傳統名字時,因該原住民無『姓』可言,外國人與無國籍人自無姓得用以冠於本姓;又查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略以:『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爰依前揭條文規定,採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登記姓名者,係以渠已具原住民身分者為要件,從而該外國人與無國籍人,若未具原住民身分,自不得以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登記姓名。」有關外國人、無國籍人與原住民結婚冠姓,請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上揭函釋辦理。
遷徙內政部102年2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109283號函有關保護管束人經核准遷徙戶籍之作業程序案【說明一】、兼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2年1月28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23
0178700號函。
【說明二】、有關現行受保護管束人遷徙作業程序係由受保護管束人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遷移住居所,經核准後將核准遷徙案函送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再函轉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繼續限制其戶籍遷移,徒增公文往返時間,爰法務部於102年02月19日以法保決字第10205502830號函同意受保護管束人經核准遷徙戶籍後,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時將核准遷徙函正本函送遷入地戶政事務所,並副知遷出地戶政事務所,俾能達減省公文往返耗時之效,以提升行政效率。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遷徙內政部102年03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20133388號函戶政事務所協助性侵害犯罪收容人申請戶籍遷徙登記案【說明一】、依據法務部102年03月13日法保字第10205503370號函送「
性侵害犯罪收容人申請戶籍遷徙事項協調會議」會議紀錄辦理。
【說明二】、、鑑於性侵害案件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執行性侵害犯罪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時,發生執行監獄陳報收容人假釋出獄後之住居所與戶籍地非位於同一縣市,以致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檢署與執行身心治療及登記報到之主管機關非屬同轄,衍生移轉執行耗時,恐導致處遇銜接產生空窗之虞,對婦幼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爰請各戶政事務所依矯正機關行文協助性侵害犯罪收容人於其假釋出監前完成戶籍遷徙登記,俾落實「無縫接軌」政策,以利後續社區處遇之銜接,同時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
原住民中華民國102年03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201306672號有關新增因收養、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2年3月11日中市民戶字第102000
7282號函。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說明三】、復按本部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號公告、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及101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1010338099號公告,開放收養登記、終止收養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各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因收養、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仍須至被收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不便,爰開放因收養、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自102年9月30日實施。
【說明四】、檢附本部102年3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20130667號公告影本
1份。
戶籍登記內政部102年4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20151919號函有關戶長為收容人隨全戶遷徙時,建議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傳真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長變更登記案【說明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2年3月28日北民戶字第1021506314號函。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6條規定:「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同法第41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次按本部89年2月16日台內戶字第8903013號函略以:「收容人為戶長,可由同一戶內之家長或實際管理家務之人為戶長。」依上開規定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為達簡政便民,得於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登記後,同時辦理戶長變更登記。
原住民台內戶字第10201435092號有關新增因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或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一案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2年3月22日中市民戶字第1020009540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復按本部本部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號公告開放認領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惟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或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仍須至被認領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不便,爰開放旨揭事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自102年9月30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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