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美工圖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登記內政部101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10103380992號函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1年10月16日中市民戶字第1010033588號函。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說明三】、次按本部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2號公告開放「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考量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本質與上揭事項性質類似,為簡政便民,避免民眾往返奔波,爰開放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各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自101年12月1日實施。
【說明四】、檢附本部101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1010338099號公告影本1份。
其他法令101年11月8日府民宗字第1010222132號未申報之祭祀公業申請派下員戶籍謄本,其利害關係如何認定疑義案【說明一】、依據本部101年8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102556991號函「101
年8月20日研商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案由3決議及本部101年10月24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820號函「本部101年度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業務研討會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2案決議辦理(均諒達
)。
【說明二】、查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為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2項明定。爰派下員可經由已知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為祭祀公業之申報人,並依相關規定申請其他派下員之戶籍謄本。至於派下員(被推舉之申報人)為辦理祭祀公業申報或派下員變動申報,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其他派下員戶籍謄本,除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外,得請當事人檢具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派下現員之過半數推舉書、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不動產權狀影本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經地政機關清查造冊由公所公告或通知申報之相關文件等佐證資料,經本部100年5月2日台內戶字第1000062013號函釋有案,為現行認定利害關係人身分之依據。又戶政機關係依申請人提憑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核發具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爰如派下員未出具鄉(鎮、市、區)公所敘明須檢附當事人全戶戶籍謄本之補正通知書,戶政機關以核發個人戶
籍謄本為原則。
其他法令苗栗縣政府101年11月13日府農農字第1010228216號有關「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倘經廢止其許可,其已申請之門牌號及接水、接電使用,是否應一併移請相關主管機關併予註銷或廢止之疑義案」請依農委會函示說明規定辦理案【說明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10月23日農企字第1010125675號函(檢附該函電子檔乙份)暨本府民政處101年10月31日簽稿會核單辦理。
【說明二】、有關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經廢止其許可,其已申請之接水、接電應否一併移請相關主管機關併予註銷,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上開號函釋辦理。
【說明三】、至於已申請之門牌得否一併註銷乙節,依據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附註一說明:「請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如有違規使用,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並依法處理。」準此,貴公所倘有類此撤銷或廢止處分函,併請副知當地戶政機關俾通知原申請人辦理門牌註銷事宜。
認領內政部101年11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368538號有關黃00先生申請認領大陸地區出生之子黃00案【說明一】、復 貴府101年11月19日府民戶字第1010228243號函。
【說明二】、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次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14條略以,認領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證明文件係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依案附資料,黃發春先生申請認領渠與大陸地區人民所生之子黃00,因生母行方不明,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等文件,惟黃00先生提憑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江西康民法醫物證司法鑑定所出具之親緣鑑定載明:「可以肯定黃00與黃00的親生關係。」又大陸地區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通知書載明:「被申請人黃00出生於2001年5月29日,至今未滿18週歲,係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你為被申請人黃00的父親,均無爭議。…申請人黃00為被申請人黃00監護人,本院不另行裁判。」為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上開大陸地區法院通知書如經驗證,得先辦理認領登記,嗣後如有反證,再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撤銷登記。
其他法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年11月23日移署移陸莉字第10101822432號「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01年11月23日以台內移字第1010933982號令修正發布【說明一】、修正申請程序,放寬大陸配偶除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身分申請依親居留須親自至本署申請外,均得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第4條)
【說明二】、修正擔任保證人規定,另刪除大陸配偶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須附保證書之規定,僅限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等專案長期居留,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申請定居者須附保證書。(第5條、第6條、第12條、第24條、第25條、第30條及第31條)
【說明三】、明定應備文件刑事紀錄證明及健康檢查證明為3個月內開具,身分證明文件所稱效期不足1個月以申請時剩餘效期認定之。(第12條、第17條、第24條、第25條、第29條至第31條)
【說明四】、修正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管制期間及起算日。另修正離婚後於30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或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不撤銷或廢止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許可之相關規定。(第14條、第26條及第33條)
【說明五】、修正得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管制期間及起算日。另增列曾有虛偽結婚之情形,得不予許可之裁量規定,及修正設籍後得撤銷之規定。(第15條、第27條及第34條)
【說明六】、依親居留期間入出境,由核發逐次加簽證修正為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並修正依親居留證效期規定。(第16條、第17條)
【說明七】、申請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之被收養者年齡及臺灣地區人民親生子女之年齡,由18歲修正為20歲;申請探親時年齡在14歲以下,修正為16歲。(第23條)
【說明八】、修正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申請長期居留之起算日為自依親居留證核發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為起算日。(第25條)
【說明九】、許可定居後未於3個月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廢止」定居許可,修正為「撤銷」。(第30條、第31條)
【說明十】、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之各項類別涉及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之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核配數額時,其親屬關係應存續3年以上。(第37條)
結(離)證明書101年12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10389874號有關有戶籍國人結婚或離婚證明書得加註我國護照號碼一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或離婚證明書。結婚或離婚證明書係記載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現行有戶籍國民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者應以中華民國人民身分辦理,因而記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結婚、離婚當事人於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則登載護照號碼、居留證號或其他證號。
【說明二】、基於民眾實際上需求,本部業已將結婚及離婚證明書增列護照號碼選項,並納入系統版本更新,預計102年3月4日前完成,惟於系統修正前,民眾如有加註我國護照號碼需求,請以人工作業方式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下方加註我國護照號碼後加蓋校正章戳。
戶籍通報2012/12/14府民戶字第1010250601號函轉內政部2012/12/14台內戶字第1010388158號函有關建議修改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2條規定一案【說明一】復 貴府101年11月8日府民戶字第1010221989號函。【說明二】依據司法院秘書長101年12月7日秘台聽少家二字第1010032240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現行各法院以電子傳輸方式通報之死亡宣告裁判資料(含撤銷或變更死亡宣告)之時間,係參據本院94年8月29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40016782號函意旨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36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203點(五)等規定,於裁判確定時為之,此作業方式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後並未變更。又依戶籍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法院須傳送者為『判決要旨』,故是否宜於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2條增加傳輸『確定證明書』一節,建請再酌。」【說明三】為因應家事事件法施行,本部將配合修正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2條規定之「死亡宣告判決書」為「死亡宣告裁定書」。另考量司法院係於裁判確定時傳送死亡通報資料,該作業方式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後並未變更,爰不予增列「確定證明書」。
美工圖
[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
第241頁 / 共305 頁 (共2131 筆) 每頁顯示 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