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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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12/05/31府民戶字第1010107592號函轉內政部2012/05/29台內戶字第1010204313號函有關受理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時,留意被申請人是否為「保護家庭暴力案件資料註記」之被害人,並依規定核處一案【說明一】依據本部101年5月22日台內防字第1010196488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說明二】上開函附本部101年5月3日研商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第3次會議紀錄(第9頁),提及實務上有加害人利用被害人之兒女或公婆申請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按本部101年3月2日台內戶字第1010106227號函略以:「因血緣、婚姻而產生親屬關係之人,並非當然逕得申請渠等間之戶籍謄本;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是以,戶政事務所仍審核申請人之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提出相關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以保障被申請人戶籍資料之合理利用。」請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時,留意被申請人是否為「保護家庭暴力案件資料註記」之被害人,並本於職權核處。
電腦資訊2012/06/05府民戶字第1010112708號函轉內政部2012/06/05台內戶字第1010212105號函有關「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人員名錄相關事宜【說明一】為維護旨揭系統人員名錄資料正確及保持最新狀態,請各戶政機關(單位)確實將單位內所有人員資料登錄(含正式職員、工友、臨時人員、職務代理人),上開人員如無使用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之需求,請 貴機關(單位)人事管理員於新增帳號時,妥善保管帳號資料,勿提供上開人員使用,並定期檢視單位內所有人員角色權限配賦情形,遇職務異動或人員離職、退休,應立即調整角色權限或撤銷帳號。【說明二】為落實各戶政機關(單位)應用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有關帳號管理及角色權限配賦,將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101年度戶政業務績效評鑑方案評分。
結婚2012/03/07府民戶字第1010113592號函轉內政部2012/06/06台內戶字第10101844533號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點、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01年6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1010184453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說明】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年5月3日北民戶字第1011690485號函。
結婚2012/06/07府民戶字第1010113592號函轉內政部2012/06/06台內戶字第10101844533號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點、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01年6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1010184453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說明】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年5月3日北民戶字第1011690485號函。
認領2012/06/14府民戶字第1010119727號函轉內政部2012/06/14台內戶字第1010138602號函有關黃○春先生申請認領渠於大陸地區出生之子一案【說明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1年6月4日海廉(法)字第1010023194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說明二】按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同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另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說明三】依來函略以,黃○春先生申請認領大陸地區人民所生之子黃○杰,因生母行方不明,無法提出生母受胎期間無婚姻狀況證明,又黃○春先生提憑江西康民法醫物證司法鑑定所出具之DNA鑑定書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請轉知黃○春先生可循司法途徑,提法院確定裁判憑以辦理認領登記。
戶籍通報2012/06/15府民戶字第1010120663號函轉內政部2012/06/15台內戶字第1010221481號函有關按月通報衛生所之死亡登記申請書,統一採RLRP8B03(死亡)動態資料造冊作業方式辦理一案【說明一】兼復基隆市政府101年6月8日基府民戶參字第1010057774號函(如附件影本)。【說明二】現行實務作業戶政事務所於辦理死亡登記案件後,須按月將死亡登記申請書及證明書等資料影本通報轄區衛生所,考量節能減碳及簡化行政作業流程,請轉知轄內各戶政事務所,該通報作業統一採RLRP8B03(死亡)動態資料造冊作業方式辦理。
結婚2012/07/24府民戶字第1010147461號函轉2012/07/23台內戶字第1010259317號函辦理。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特定國家清單1份【說明】依據外交部101年7月18日部授領二字第1015128639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 貴府101年6月29日府民戶字第10105135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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