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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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姓名更改2012/02/17府民戶字第1010030887號函轉內政部2012/02/16台內戶字第1010101932號函有關建議外國人、無戶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如無姓氏者,應擇定姓氏再予登記一案【說明一】兼復屏東縣政府101年2月9日屏府民戶字第1010038884號函。【說明二】按本部101年2月3日台內戶字第10100882492號函略以:「 ...(二)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所稱習慣者,係指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如無姓氏者,僅登記名。...(三)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之從姓、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等規定辦理。」鑑於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部分,為尊重多元文化,兼顧我國民情,外國人、無國籍人如依其文化慣俗確無姓氏者,其子女如依民法及姓名條例規定約定從其父或母之姓者,因父或母確無姓氏,爰子女僅登記名字。
戶籍謄本2012/02/20府民戶字第1010031334號函轉內政部2012/02/17台內戶字第1010087552號函有關建議「參照中文戶籍謄本申請書當事人得勾選記事列印省略與否,修正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書」一案【說明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年1月30日北市民戶字第10130365900號函。【說明二】旨揭建議同意採行,以求核發戶籍謄本之一致性。本案訂於101年6月進行系統版本更新,修正後之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書版本如附件。
結(離)證明書2012/02/22府民戶字第1010032518號函轉內政部2012/02/20台內戶字第1010101169號函有關建議增設英文專用章戳,以供英文版結(離)婚證明書使用一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1年2月10日中市民戶字第1010003905號函。【說明二】按本部97年5月22日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A971022)有關「中文版及英文版結婚、離婚證明書填寫說明」略以:「...(八)發證機關:由電腦自動顯示核發該證明書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所』字右方加蓋戶政事務所印信。」戶政事務所加蓋之印信係使用紅色印泥。【說明三】本案考量國際交流頻繁,有關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建議統一增設各戶政事務所英文專用章戳,以符合國際文書使用慣例,本部同意;次為節能省碳,按現行戶政事務所之戶役政資訊系統配置之印表機係黑白印表機,僅能列印黑色章戳,爰規範英文專用章戳之統一格式為陽文方體字、英文字體大小為11、章戳長度為5公分、寬度為2公分,亦使用紅色印泥,請各戶政事務所依此格式自行刻製,加蓋於英文版結(離)婚證明書(詳如附件),並妥善保管使用。
死亡2012/02/22府民戶字第1010032548號函轉內政部2012/02/20台內戶字第1010097074號函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協請醫療機構提供死亡證明書一案【說明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1年2月7日衛署醫字第1010061903號函副本辦理。【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8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人民應提供資料。」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次按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6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應於5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報死亡登記者,依本法第48條及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並得憑該份死亡資料作為死亡登記證明文件。」再按上開函略以,醫療法第26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同法第76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說明三】依上開規定,戶政機關受理死亡登記,應由申請人提憑死亡證明文件辦理,如申請人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辦,依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6條規定憑死亡通報資料作為死亡登記證明文件。至無死亡通報時,應先請死亡者之家屬向醫療機構申請,如確未能取得死亡證明書,再由戶政機關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協助向醫療機構調閱當事人死亡證明書,以取得所需資料,對於醫療機構所提供之資料,應僅限該次行使職權使用,且不得無故洩漏。
姓名更改2012/02/22府民戶字第1010033511號函轉內政部2011/02/21台內戶字第1010103759號函有關建議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改名者,得依戶政資訊系統( RLSC3A)螢幕查詢資料當附件一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1年2月14日中市民戶字第1010004503號函。【說明二】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依本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或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如下:...三、依第3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次按本部100年7月6日台內戶字第1000125012號函略以:「...基於資料安全管理及系統效能考量,戶政事務所以『姓名』為索引查詢所屬直轄市、縣(市)轄區姓名相同者資料時,戶政資訊系統即自動篩選是否有符合上開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者,如查有符合規定者,戶政資訊系統僅顯示1筆『同姓名者之姓名及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即可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如查無符合規定者,系統即顯示查無資料,以保護個人隱私。...」爰戶政資訊系統可自動篩選符合同姓名者之資料並顯示( RLSC3A00),如辦理同姓名變更登記,可列印該螢幕畫面(RLSC3A00)附卷,毋庸再檢附戶籍謄本,以節能省碳同時落實個人資料保護。
死亡2012/02/29府民戶字第1010033366號函轉內政部2012/02/21台內戶字第1010089607號函有關申請人未於法定期間辦理死亡登記致國民年金給付溢 領一案【說明一】依據勞工保險局101年2月13日保國三字第10160098250號函(如附件1)辦理。【說明二】本案經勞工保險局上開函提供因申請人延遲申辦死亡登記致國民年金給付溢領案件計2件,請儘速查明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通報時間、催告申請人辦理死亡登記日期、催告期限及申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死亡登記原因,填列「國民年金給付溢領案件遲報死亡登記清查名冊」(如附件2),於101年3月10日前免備文以電子檔寄至moi1515@moi.gov.tw,俾憑研處。
遷徙2012/03/02府民戶字第1010038878號函轉內政部2012/03/01台內戶字第1010107886號函有關辦理遷徙登記提憑水電或瓦斯電子帳單一案【說明一】兼復桃園縣政府民政局101年2月17日桃民戶第1010002622號函。【說明二】按本部90年9月11日台(90)內戶字第9008015號令規定略以,辦理遷入登記單獨成立一戶者,得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如係電子帳單,亦得採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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