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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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認領2012/02/06府民戶字第1010021029號函轉內政部2011/02/04台內戶字第1010084562號函修正之國人為外國籍生父認領申請喪失國籍提憑證件一覽表1份【說明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年1月20日北民戶字第1011124880號函。【說明二】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依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第1項)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第2項)」已改採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本國法選擇適用主義,爰修正旨揭一覽表應繳證件第8項規定為「辦妥認領登記之戶籍謄本;未能檢附戶籍謄本者,檢附符合我國『或』外國法律認領有效成立之證件。」以符規定。
姓名更改2012/02/06府民戶字第1010020415號函轉內政部2012/02/03台內戶字第10100882492號函有關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之原則乙案【說明一】依據101年1月30日研商「國人與外籍人士使用中文姓名相關議題」會議決議辦理。【說明二】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歸化我國國籍人數逐年成長,為尊重多元文化,兼顧我國民情,爰放寬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取用中文姓名,辦理原則如下:。【說明三】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名。【說明四】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所稱習慣者,係指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如無姓氏者,僅登記名字。取用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並應使用姓名條例所規定字典中之用字,基於姓名管理之需要,不得自行造字。另中文姓與名之間不以「.」、「,」或「空格」區隔。【說明五】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之從姓、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等規定辦理。【說明六】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1次。【說明七】行政機關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應為一致性之作法,請外交部、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戶政司,於受理外國人申請簽證、外僑居留證、辦理戶籍登記或申請歸化時,如需取用中文姓名,參照上開原則辦理。【說明八】請本部戶政司會同入出國及移民署研議製作外籍人士取用中文姓名之宣導資料,於1個月內提供駐外館處協助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避免誤用不雅文字。
戶籍登記2012/02/06府民戶字第1010020415號函轉內政部2012/02/03台內戶字第10100882492號函有關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之原則乙案【說明一】依據101年1月30日研商「國人與外籍人士使用中文姓名相關議題」會議決議辦理。【說明二】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歸化我國國籍人數逐年成長,為尊重多元文化,兼顧我國民情,爰放寬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取用中文姓名,辦理原則如下:。【說明三】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名。【說明四】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所稱習慣者,係指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如無姓氏者,僅登記名字。取用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並應使用姓名條例所規定字典中之用字,基於姓名管理之需要,不得自行造字。另中文姓與名之間不以「.」、「,」或「空格」區隔。【說明五】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之從姓、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等規定辦理。【說明六】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1次。【說明七】行政機關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應為一致性之作法,請外交部、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戶政司,於受理外國人申請簽證、外僑居留證、辦理戶籍登記或申請歸化時,如需取用中文姓名,參照上開原則辦理。【說明八】請本部戶政司會同入出國及移民署研議製作外籍人士取用中文姓名之宣導資料,於1個月內提供駐外館處協助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避免誤用不雅文字。
初設戶籍2011/02/06府民戶字第1010021125號函轉內政部2011/02/03內授中戶字第1015830014號函有關嘉義縣太保市戶政事務所研提「在國外出生之本國人子女入境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其生父母之記事登載」改進意見一案【說明一】復貴府100年12月13日府民戶字第1000206603號函。【說明二】查本部93年7月26日臺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函附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7決議:「海外出生之子女入境後憑定居證在父或母之一方戶內辦理初設戶籍者,均應通報其父或母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該子女如在他人(均非父母戶內)戶內初設戶籍者,應通報父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均於其父母個人記事欄內註記。」。本案類同出生登記,按現行出生登記業具提供通報出生者非同戶父母戶籍地記載記事功能,同意該所研提意見,採行相同作業方式處理。【說明三】關於該所研提之改進意見二、(二)若生父母非同一戶籍所在地,則出現關係人統號資料及「請至關係人戶籍地辦理記事補填」之畫面並供螢幕視窗內容傾印,承辦人得至異地辦理記事補填。」一節,同意採行,記事例同現行戶籍登記記事例121013代碼填載,並預定於101年6月進行版更,惟未版更前,可以記事補填方式辦理。
電腦資訊2012/02/09府民戶字第1010024867號函轉內政部2011/02/09台內戶字第1010069251號函有關南投縣魚池鄉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改戶役政資訊系統「已接收死亡通報未辦理死亡登記清冊」及「戶籍登記催告書」一案【說明一】兼復南投縣政府101年1月6日府民戶字第1010007424號函。【說明二】有關「已接收死亡通報未辦理死亡登記清冊」出現已辦理死亡登記者資料,係該資料已於接收死亡通報前已辦理死亡登記,或已辦理遷出、除戶,其備註欄皆顯示死亡人口或個人基本資料不存在,其用意僅為註記以通知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並非為未結案件,尚無影響現行作業,但為防止混淆本部預定於101年6月進行版本更新。【說明三】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至戶籍登記催告書之「來所」,原則係指開具催告書之戶政事務所,惟如個案依催告事項,應受理之戶政事務所非屬開具催告書之戶政事務所時,為便利修正催告書「來所」等文字,催告書格式預定於101年3月版更,在版更前,得以人工方式將「來所」修正為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電腦資訊2012/02/09府民戶字第1010024867號函轉內政部2012/02/09台內戶字第1010069251號函有關南投縣魚池鄉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改戶役政資訊系統「已接收死亡通報未辦理死亡登記清冊」及「戶籍登記催告書」一案【說明一】兼復南投縣政府101年1月6日府民戶字第1010007424號函。
有關「已接收死亡通報未辦理死亡登記清冊」出現已辦理死亡登記者資料,係該資料已於接收死亡通報前已辦理死亡登記,或已辦理遷出、除戶,其備註欄皆顯示死亡人口或個人基本資料不存在,其用意僅為註記以通知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並非為未結案件,尚無影響現行作業,但為防止混淆本部預定於101年6月進行版本更新。【說明二】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至戶籍登記催告書之「來所」,原則係指開具催告書之戶政事務所,惟如個案依催告事項,應受理之戶政事務所非屬開具催告書之戶政事務所時,為便利修正催告書「來所」等文字,催告書格式預定於101年3月版更,在版更前,得以人工方式將「來所」修正為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出生2012/02/10府民戶字第1010025195號函轉內政部2012/02/09台內社字第1010096221號函為正確出生統計,提高戶政業務績效評鑑成效,轉知各戶政事務所加強辦理逾期出生登記者之催告及逕為出生登記乙案【說明一】依據戶籍法第48條規定辦理。【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第1項)……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第3項)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第4項)」【說明三】經查截至101年2月6日止,依出生通報系統統計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出生尚未申報出生登記者計6,006人,其中已逾60日者計2,867人(如附件),爰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加強辦理逾期出生登記者之催告及逕為出生登記,並持續辦理截至101年2月29日止逾期申辦出生登記者。相關當事人基本資料,請於鄉鎮市區戶役政資訊系統執行52A1(出生通報明細)及52A2(出生通報清冊)下載,或請於本部「內部作業e化」之「相關部函之附件下載」按各直轄市、縣(市)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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