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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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記事例2011/10/31府民戶字第1000221018號函轉內政部2011/10/31台內戶字第1000212484號有關當事人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後以系統通報方式同步註記於關係人所內記事及戶籍謄本乙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0年10月13日中市民戶字第1000033166號函。【說明二】本部100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001291882號函及100年8月3日台內戶字第1000149033號函業規範當事人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登記後,其戶籍資料原載之配偶、父、母姓名變更之作業方式,為正確戶籍資料,有關當事人出生別變更(更正)登記後,請比照上揭姓名變更作業方式,於辦理當事人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後,連結至其弟(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所內記事註記,代碼為「J.催告出生別變更」;弟(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則催告於30日內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經催告仍不為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於該弟(妹)戶籍資料記事欄登載「民國XXX年XX月XX日兄(姊)原出生別X男(X女)變更(更正)為X男(X女),民國XXX年XX月XX日通報(戶所代碼)」,嗣後民眾至所辦理上開變更(更正)登記,原通報記事應以「簿頁改換寫及記事刪減(RLSC2700)」作業刪除,另於其戶籍資料記事欄接續登載正確記事。【說明三】有關上揭作業方式於事實發生至催告後登載個人記事間,因戶籍謄本無相關催告姓名或出生別變更(更正)註記,影響民眾權益,衍生身分認定糾紛乙節,按戶籍法第48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同法第67條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爰戶籍登記事項如有應申請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登記情形,除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免經催告程序或經催告仍不申請者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外,仍應賦予當事人申請及戶政事務所催告之義務,在辦理戶籍登記前,其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仍請維持現行作業方式。【說明四】(一)另有關建議修正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於完成當事人姓名變更(更正)、出生別變更(更正)或其他身分登記存檔後,增加「關係人所內註記通報登錄畫面」,由系統自動通報新增關係人所內記事乙節,係屬作業流程之簡化,已納入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系統開發建置案研議。(二)於明細戶籍資料查詢作業(RLSC3100)或核發戶籍謄本時,由系統自動顯示催告姓名變更之所內註記乙節,按現行戶政事務所受理各項戶籍登記案件或核發各項文件,均應先執行明細戶籍資料查詢作業查證當事人最新戶籍資料狀態,該畫面之「所內記事」欄位如為「1」,應以功能鍵Alt+6 查詢所內記事資料,如有相關註記自應依權責審核並辦理相關事宜,非由系統檢核警示,影響系統作業效能,另本部刻正辦理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系統開發建置案,相關查詢方式已併入研議。(三)邇後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請循例於內部作業e化系統提電腦化作業問題單,本部將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詳予答復。
戶籍通報2011/10/31府民戶字第1000221018號函轉內政部2011/10/31台內戶字第1000212484號有關當事人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後以系統通報方式同步註記於關係人所內記事及戶籍謄本乙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0年10月13日中市民戶字第1000033166號函。【說明二】本部100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001291882號函及100年8月3日台內戶字第1000149033號函業規範當事人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登記後,其戶籍資料原載之配偶、父、母姓名變更之作業方式,為正確戶籍資料,有關當事人出生別變更(更正)登記後,請比照上揭姓名變更作業方式,於辦理當事人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後,連結至其弟(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所內記事註記,代碼為「J.催告出生別變更」;弟(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則催告於30日內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經催告仍不為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於該弟(妹)戶籍資料記事欄登載「民國XXX年XX月XX日兄(姊)原出生別X男(X女)變更(更正)為X男(X女),民國XXX年XX月XX日通報(戶所代碼)」,嗣後民眾至所辦理上開變更(更正)登記,原通報記事應以「簿頁改換寫及記事刪減(RLSC2700)」作業刪除,另於其戶籍資料記事欄接續登載正確記事。【說明三】有關上揭作業方式於事實發生至催告後登載個人記事間,因戶籍謄本無相關催告姓名或出生別變更(更正)註記,影響民眾權益,衍生身分認定糾紛乙節,按戶籍法第48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同法第67條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爰戶籍登記事項如有應申請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登記情形,除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免經催告程序或經催告仍不申請者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外,仍應賦予當事人申請及戶政事務所催告之義務,在辦理戶籍登記前,其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仍請維持現行作業方式。【說明四】(一)另有關建議修正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於完成當事人姓名變更(更正)、出生別變更(更正)或其他身分登記存檔後,增加「關係人所內註記通報登錄畫面」,由系統自動通報新增關係人所內記事乙節,係屬作業流程之簡化,已納入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系統開發建置案研議。(二)於明細戶籍資料查詢作業(RLSC3100)或核發戶籍謄本時,由系統自動顯示催告姓名變更之所內註記乙節,按現行戶政事務所受理各項戶籍登記案件或核發各項文件,均應先執行明細戶籍資料查詢作業查證當事人最新戶籍資料狀態,該畫面之「所內記事」欄位如為「1」,應以功能鍵Alt+6 查詢所內記事資料,如有相關註記自應依權責審核並辦理相關事宜,非由系統檢核警示,影響系統作業效能,另本部刻正辦理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系統開發建置案,相關查詢方式已併入研議。(三)邇後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請循例於內部作業e化系統提電腦化作業問題單,本部將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詳予答復。
戶籍謄本2011/10/31府民戶字第1000221018號函轉內政部2011/10/31台內戶字第1000212484號有關當事人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後以系統通報方式同步註記於關係人所內記事及戶籍謄本乙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0年10月13日中市民戶字第1000033166號函。【說明二】本部100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001291882號函及100年8月3日台內戶字第1000149033號函業規範當事人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登記後,其戶籍資料原載之配偶、父、母姓名變更之作業方式,為正確戶籍資料,有關當事人出生別變更(更正)登記後,請比照上揭姓名變更作業方式,於辦理當事人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後,連結至其弟(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所內記事註記,代碼為「J.催告出生別變更」;弟(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則催告於30日內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經催告仍不為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於該弟(妹)戶籍資料記事欄登載「民國XXX年XX月XX日兄(姊)原出生別X男(X女)變更(更正)為X男(X女),民國XXX年XX月XX日通報(戶所代碼)」,嗣後民眾至所辦理上開變更(更正)登記,原通報記事應以「簿頁改換寫及記事刪減(RLSC2700)」作業刪除,另於其戶籍資料記事欄接續登載正確記事。【說明三】有關上揭作業方式於事實發生至催告後登載個人記事間,因戶籍謄本無相關催告姓名或出生別變更(更正)註記,影響民眾權益,衍生身分認定糾紛乙節,按戶籍法第48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同法第67條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爰戶籍登記事項如有應申請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登記情形,除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免經催告程序或經催告仍不申請者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外,仍應賦予當事人申請及戶政事務所催告之義務,在辦理戶籍登記前,其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仍請維持現行作業方式。【說明四】(一)另有關建議修正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於完成當事人姓名變更(更正)、出生別變更(更正)或其他身分登記存檔後,增加「關係人所內註記通報登錄畫面」,由系統自動通報新增關係人所內記事乙節,係屬作業流程之簡化,已納入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系統開發建置案研議。(二)於明細戶籍資料查詢作業(RLSC3100)或核發戶籍謄本時,由系統自動顯示催告姓名變更之所內註記乙節,按現行戶政事務所受理各項戶籍登記案件或核發各項文件,均應先執行明細戶籍資料查詢作業查證當事人最新戶籍資料狀態,該畫面之「所內記事」欄位如為「1」,應以功能鍵Alt+6 查詢所內記事資料,如有相關註記自應依權責審核並辦理相關事宜,非由系統檢核警示,影響系統作業效能,另本部刻正辦理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系統開發建置案,相關查詢方式已併入研議。(三)邇後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請循例於內部作業e化系統提電腦化作業問題單,本部將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詳予答復。
戶籍謄本2011/11/10府民戶字第1000226724號函轉內政部2011/11/07台內戶字第1000214293號有關戶籍資料因過錄錯誤,辦理更正後,當事人領取英文戶籍謄本,得比照過錄錯誤更正後免費發給中文戶籍謄本一案【說明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0年10月26日北民戶字第1001530190號函。【說明二】按本部83年11月3日台(88)內戶字第8809648號函略以:「戶籍登記資料,因戶籍員過錄錯誤,辦理更正後,當事人如需向有關機關申請更正相關資料,戶政事務所應免費發給戶籍謄本,…。」依上開規定意旨,英文戶籍謄本應一併適用。
戶籍登記2011/11/10府民戶字第1000227207號函轉內政部2011/11/08台內戶字第1000220657號為利民眾姓名使用,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取用姓名辦理登記案件,適時勸導民眾取用名字不宜過長乙案【說明一】依據本部100年10月7日「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系統開發建置案第3次管理審查會議決議辦理。【說明二】姓名係識別個人身分之重要資料,日常生活中使用普遍,為避免民眾取用名字過長,致各機關電腦無法顯示完整姓名,造成困擾,請轉知戶政事務所辦理民眾姓名登記案件時,適時予以勸導。
姓名更改2011/11/10府民戶字第1000227207號函轉內政部2011/11/08台內戶字第1000220657號為利民眾姓名使用,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取用姓名辦理登記案件,適時勸導民眾取用名字不宜過長乙案【說明一】依據本部100年10月7日「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系統開發建置案第3次管理審查會議決議辦理。【說明二】姓名係識別個人身分之重要資料,日常生活中使用普遍,為避免民眾取用名字過長,致各機關電腦無法顯示完整姓名,造成困擾,請轉知戶政事務所辦理民眾姓名登記案件時,適時予以勸導。
更正2011/11/10府民戶字第1000227225號函轉內政部2011/11/08台內戶字第1000218285號有關建議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姓氏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登記,開放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皆可辦理登記乙案【說明一】兼復桃園縣政府100年5月18日府民戶字第1000191205號函。【說明二】旨揭建議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考量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原提訴之父已非辦理當事人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之適格申請人,開放前開登記事項得向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實質效益有限。【說明三】戶政事務所於法院裁定確定30日後,如經查明當事人未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姓氏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辦理催告。考量婚生子女否認之訴案件,子女相關簿證須改註及換發,應由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辦理催告機關。又相關裁定資料法院如僅送達原提訴之父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該所應於接獲法院通知後7日內,將文件函送應辦理相關更正登記之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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