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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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電腦資訊2011/10/7府民戶字第1000205014函轉內政部2011/10/7台內戶字第1000201335號有關現行作業單位使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通訊網路乙案【說明一】按本部95年11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50183854號函(諒達)略以: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通訊網路,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11月1日起開始啟用4M/1M ADSL高速率線路,請戶政事務所(未含主機點戶政事務所)如有線路緩慢問題,請逕向該公司所屬營運處辦理線路速率提升事宜。【說明二】
為確保網路速率滿足作業需求,請 貴府轉知所屬(未含主機點戶政事務所),如有作業單位ADSL網路速率為2M/512K(含)以下,並有連線速度緩慢問題,請逕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營運處辦理線路速率提升至4M/1M;另相關線路異動設定費為新臺幣400元,月租費為新臺幣466元。
結婚2011/10/28府民戶字第1000220174號函轉內政部2011/10/28台內戶字第1000210574號有關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造冊基準日期間及投票日例假日可否暫停受理結婚登記乙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0年10月20日中市民戶字第1000034649號函。【說明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有關建議100年12月24日(星期六)、25日(星期日)及101年1月14日(星期日)暫停受理預約結婚登記,考量事涉民眾權益,請依上開規定協調結婚之當事人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為宜。惟若民眾確無法於平日提出申請,依前揭規定仍應於例假日受理結婚登記。
選舉事項2011/10/28府民戶字第1000220174號函轉內政部2011/10/28台內戶字第1000210574號有關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造冊基準日期間及投票日例假日可否暫停受理結婚登記乙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0年10月20日中市民戶字第1000034649號函。【說明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有關建議100年12月24日(星期六)、25日(星期日)及101年1月14日(星期日)暫停受理預約結婚登記,考量事涉民眾權益,請依上開規定協調結婚之當事人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為宜。惟若民眾確無法於平日提出申請,依前揭規定仍應於例假日受理結婚登記。
原住民依據內政部100年10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00205413號函轉有關高00取得原住民身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一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
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第2項)本法施行前,
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
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第3項)」依上
揭條文規定,非原住民因為原住民收養而取得原住民身分
,係以「被收養者未滿7歲」、「收養者雙方均為原住民」
、「收養者均年滿40歲」及「收養者無其他子女」為構成
要件。前開各構成要件之認定,原則上均係以當事人向戶
政機關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時為準。但於本法施行前收養
者,則係以「被收養者未滿7歲」、「收養者雙方均為原
住民」為構成要件。前開構成要件之認定,就「被收養者
未滿7歲」乙節,係以當事人被收養時為準;就「收養者雙方均為原住民」乙節,則係以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
原住民身分時為準。
二、有關本法第5條各構成要件之認定時點,本會90年4月9日
台(90)原民企字第9004582號函解釋,應予補充,併此指
明。
三、有關本案,請貴府督導所屬依前揭解釋本職權妥處。
戶籍登記2011/10/31府民戶字第1000220790號函轉內政部2011/10/31府民戶字第1000079835號金明縣烏坵鄉戶籍登記業務自即日起劃歸金城鎮戶政事務所管轄乙案【說明一】依戶籍法第五條規定及烏坵鄉公所100年10月25日坵戶字第1000001375號函辦理。【說明二】上開烏坵鄉戶籍業務,以本縣金城鎮戶政事務所為有權處分機關,復鑑於該鄉位置迢遠,鄉民亦得經由行政協助,由烏坵鄉公所協助受理案件、審核人別及發證。
戶籍謄本2011/10/31府民戶字第1000220903號函轉內政部2011/10/28北府民戶字第1001516355號新北市偽冒事件實際發生案例(如附件)2份,請卓參並嚴加防範注意,以杜絕不法【說明一】依據本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100年10月21日新北土戶字第1000009307號函及石門區戶政事務所100年10月24日新北門戶字第1000002893號函辦理。【說明二】本案不法人士(集團)犯案手法係以持同一張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多次變造背書人姓名至本市多所戶政事務所偽冒領他人戶籍謄本。
姓名更改2011/10/31府民戶字第1000221010號函轉內政部2011/10/31台內戶字第1000208420號有關OOO先生日籍配偶申請改用日本姓氏登記乙案【說明一】復 貴府100年10月14日府民戶字第1000208691號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復按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說明三】另按本部94年10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400161631號函略以:「…外籍配偶取用之中文姓氏,如非使用國人常用之中文姓氏,得查詢教育部編定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該字是否得作姓氏解釋,或參考由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等發行之『臺灣區姓氏堂號考』…」復按本部95年8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50135601號函略以:「…姓名條例僅規定外國人與我國人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氏,並未明文規範國人之外籍配偶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爰准其外籍配偶更改姓名,惟以1次為限。」本案經查「佐藤」不符我國姓氏使用習慣,不得作為中文姓氏之使用,惟「佐」姓符合我國姓氏使用習慣,○○○君之日籍配偶得取用「佐」為其中文姓氏,「藤」視為名字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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