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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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姓名更改2011/11/10府民戶字第1000227225號函轉內政部2011/11/08台內戶字第1000218285號有關建議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姓氏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登記,開放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皆可辦理登記乙案【說明一】兼復桃園縣政府100年5月18日府民戶字第1000191205號函。【說明二】旨揭建議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考量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原提訴之父已非辦理當事人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之適格申請人,開放前開登記事項得向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實質效益有限。【說明三】戶政事務所於法院裁定確定30日後,如經查明當事人未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姓氏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辦理催告。考量婚生子女否認之訴案件,子女相關簿證須改註及換發,應由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辦理催告機關。又相關裁定資料法院如僅送達原提訴之父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該所應於接獲法院通知後7日內,將文件函送應辦理相關更正登記之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催告事宜。
記事例2011/11/10府民戶字第1000227341號函轉內政部2011/11/08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657號有關新生兒出生登記個人記事為121004及121005者,於辦妥出生登記後即執行簿頁改換寫之建議乙案【說明一】復 貴府100年10月18日府民戶字第10002103660號函。【說明二】關於戶籍資料個人記事載有「無依兒童」(記事例代碼121004為「民國×年×月×日在×地發現之無依兒童從監護人姓氏民國×年×月×日申登」)得否執行簿頁改換寫乙節,本部業於100年10月25日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645號函(副本諒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略以:鑑於戶籍資料上登載子女出生之記事,係為避免重複設籍,俾利日後查考。…考量戶政事務所可使用戶政資訊系統循線查詢現戶及除戶資料,以確認該名子女有否辦理出生登記,爰為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於戶籍資料換登時,得免轉載棄嬰或無依兒童之記事。【說明三】另建議個人記事載有「經×××戶政事務所核准逕為出生登記」(記事例代碼121005為「在×地出生民國×年×月×日經×××戶政事務所核准逕為出生登記從姓)於辦妥出生登記後即執行簿頁改換寫乙節,基於戶政事務所受理逕為出生登記案件,係依戶籍法48條及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5點之規定辦理,以資日後資料查考;關於個人記事之認定需求因人而異,惟申請人如提出上揭戶籍登記記事資料換登時,戶政事務所可本於職權,執行簿頁改換寫作業(RLSC2700),將該筆記事刪除,另產生一份原簿頁之除戶資料備份保存。
電腦資訊2011/11/11府民戶字竹第100023274號函轉內政部2011/11/11台內戶字第1000220841號有關 貴市中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於內部作業e化系統附掛「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辭源、辭海、康熙字典」查詢子系統乙案【說明一】復 貴局100年11月4日中市民戶字第1000036160號函。【說明二】按本部100年5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00105934號函略以: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中文字係採用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建置之「CNS11643中文標準交換碼全字庫」(以下簡稱全字庫),約計10萬多個字,中文內碼為全4byte之EUC碼,有關該全字庫網站網址為http://www.cns11643.gov.tw/,作業單位如遇有民眾姓名缺字,請先至前揭網站「字碼查詢與下載」項下查詢,確定無該缺字字型後,再填具「戶政姓名用字缺字清單」及檢附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之缺字字型影本,並函送本部轉行政院主計處造字。【說明三】
有關建議於內部作業e化系統附掛「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辭源、辭海、康熙字典」查詢子系統一事,基於前揭字典字型係由教育部編訂,本部並無相關字型電子檔,且同一個字在不同字典可能有不同寫法,爰無法於前揭系統建置供作業單位查詢,惟為使各作業單位可查詢戶役政資訊系統10萬多個中文字(含異體字、罕用字等),本部業於「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系統開發建置案」請承商於內部系統建置中文字型庫,預定102年完成,屆時作業單位如遇有異體字或罕用字等中文字,即無須利用行政電腦至前揭全字庫網站查詢中文內碼。
戶籍通報2011/11/15府民戶字第1000231196號函轉內政部2011/11/14台內戶字第1000223777號有關100年11月18日進行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相關事宜乙案【說明一】本次版本更新內容為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請密切注意本部內部作業e化系統作業通報,另「作業版本更新通知單」及其附件,請參閱內部作業e化系統「文件閱覽」項下之「版本更新文件」。
出生2011/11/15府民戶字第1000231238號函轉內政部2011/11/14台內戶字第1000218786號有關建議於出生證明書之注意事項增列父母姓氏相同時,得免填約定子女從姓乙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0年9月6日中市民戶字第1000029672號函。【說明二】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1月1日署授國字第1000800634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有關建議於醫療機構核發之出生證明書第一聯之注意事項2加註但書『父母姓氏相同者,得免填』乙案,本署將納入未來出生證明書修正之參考。」
國籍歸化內政部100年11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00221967號有關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提憑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中一、依國籍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申
請歸化我國國籍,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證明,文件為外
文者,須附中文譯本。
二、邇來查有民眾所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中文譯本,內容所載
其使用姓名譯文與其關係人(如配偶、子女)戶籍資料所
載不符,考量申請人為外國人不諳中文文字,如逕駁回請
申請人補正資料,恐增加其處理補正之往返負擔,並滋生
誤解政府刁難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
,於當事人領取本部函轉其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
應加強宣導,提醒當事人注意提供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中
文譯本,其中文姓名使用中文文字應與我國關係人戶籍資
料所載中文姓名相符,俾利核處。
電腦資訊2011/11/16府民戶字第1000232112號函轉內政部2011/11/14台內戶字第1000221325號有關臺中市政府戶役政資訊系統工作站偵測到可攜式儲存媒體含惡意程式乙案【說明一】復 貴府100年11月4日府授民戶字第1000215687號函。【說明二為落實戶役政資訊系統安全管理,本部前以99年5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90108329號函規定如下:(一)權限帳號控管:戶役政作業使用之各類帳號應由主管授權後建立,不可與他人共用帳號,且人員離退當天立即註銷停用,另申請核准後應立即更改密碼,嚴禁將密碼告知他人及張貼顯示於桌面等處,避免不當存取戶役政資料致資料外洩,或共用帳號致發生權責無法釐清情形(二)戶籍資料運用:請落實人員安全控管,戶役政同仁(含臨時進用人員等)無論個人使用或業務目的,均不得使用任何型式複製戶役政相關資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切實督導查核所屬,同時本部將定期抽查稽核。(三)可攜式儲存媒體控管:為落實可攜式儲存媒體安全管理,各戶役政資訊作業單位僅允許1部工作站開啟資料儲存類型之USB埠介面,其使用前應先於戶役政資訊系統網段外之專有隔離電腦進行掃瞄,經確認無病毒及惡意程式後,方可連結至戶役政電腦設備。【說明三】請依上開規定儘速更新掃瞄可攜式儲存媒體電腦之防毒軟體,定期更新病毒碼,並切實審查可攜式儲存媒體之使用,不得使用任何型式複製戶役政相關資訊以維護戶役政資訊系統資訊安全,若發現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致影響戶役政資訊系統資訊安全,其違規情事,各權責單位及人員應負相關責任,爾後違規事項本部將公布於對內網站,另可攜式儲存媒體安全管控情形將納入戶政業務績效評鑑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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