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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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死亡2011/10/03府民戶字第1000199660號函轉內政部2011/09/30台內戶字第1000192427號函有關研提死亡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乙案【說明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0年8月18日北民戶字第1001114739號函、本部100年8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00170314號書函續辦。【說明二】旨揭案考量死亡登記之適格申請人可為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當事人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已屬便利,且戶政事務所遇有申請人不於30日內辦理死亡登記者,應催告申請人,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另經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併考量死亡登記涉及人民權益重大,又為避免民眾事後申請死亡證明書之不便利,旨揭案仍維持現行規定辦理。【說明三】另本部為避免年金溢領,自99年12月起業提供接收之死亡通報資料予勞工保險局運用,並於100年3月25日更新戶役政資訊系統,除依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5條規定將死亡資料下傳戶政事務所外,並同時複製乙份予勞工保險局。
記事例2011/09/01府民戶字第1000178254號函轉內政部2011/09/01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507號關於「戶口名簿記事填寫範例」有關修正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記事內容建議案【說明一】復貴府100年8月10日府民戶字第1000320785號函。【說明二】依民法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戶口名簿登載可簡化為「x年x月x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由父(母)或父母任之。」
戶籍謄本2011/09/30府民戶字第1000199923號函轉內政部2011/09/30台內戶字第1000184809號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塗銷地上權登記,申請地上權人戶籍謄本乙案【說明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0年8月29日北民戶字第1001160317號函。【說明二】按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略以:「中華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復按本部99年5月19日台內地第0990082140號令釋略以:「本條規定所稱地上權權利人為自然人時,其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如下,…二、土地登記資料記載地上權人有完整住址,經土地所有權人洽戶政事務所查復結果為查無地上權人戶籍資料(如:查無該戶籍地址、該戶籍地址並無地上權人設籍紀錄等)或查無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現戶籍資料(如: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及第42條規定出境2年以上逕為遷出、第24條規定之廢止戶籍登記、第50條規定之全戶遷出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等),並已依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登記資料記載之住址及最後設籍戶籍地以雙掛號郵寄通知(倘該地址為日據時期地址者,得免依該日據時期地址通知,惟如屬光復後地址者,應洽戶政事務所查明現址,以該現址通知),均被以查無此人、查無此址或遷移新址不明等原因退回者,應檢附:1.地上權人之土地登記相關資料之謄(影)本、2.戶政事務所查復文件及3.雙掛號郵寄通知被退回之回執聯等為證明文件。」【說明三】另上開令釋所稱「戶政事務所查復文件」,按本部99年2月8日台內戶字第0990020980號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略以:「…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向各戶政事務所申請查詢地上權人戶籍資料,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無該人戶籍資料者,請戶政事務所將查詢結果以書面(如該地址查無該人戶籍資料)方式告知申請人,以利地政機關審查。」倘經查明「有地上權人戶籍資料」者,因該申請人及地政事務所尚須知悉該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是否有現戶籍資料、無現戶籍資料者之原因,以及其最後設籍戶籍地址等資訊,故仍須戶政事務所提供查復文件以資憑辦。【說明四】準此,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共有人之一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申請地上權塗銷登記,向戶政事務所查詢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戶籍資料,為簡政便民並充分保護個人資料,請戶政事務所提供必要資料函送該需用地政機關,申請人並應依戶籍法繳納相關規費;如仍須核發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應注意其僅能提供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戶籍謄本2011/09/30府民戶字第1000199633函轉內政部2011/09/30台內戶字第1000194418號有關開放民眾持電子戶籍謄本紙本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註黑框字「█」正確字元乙案【說明一】兼復雲林縣政府100年9月23日府民戶字第1000120968號函。【說明二】按目前電子戶籍謄本網路申辦系統其字型使用BIG-5碼,係因該BIG-5碼為使用繁體中文最常用於一般個人電腦漢字字符集,屬第1字面常用字、第2字面次常用字,約1萬3千餘字,有關Windows等主要作業系統的字符集都以BIG-5為基準;至戶役政資訊系統其字型使用EUC碼,包含第1字面常用字、第2字面次常用字、第3~5字面罕用字、第6~7字面異體字等,約計10萬多個字。有關民眾申辦電子戶籍謄本姓名出現「█」字元,係因該姓名內含有罕用字或異體字,非屬BIG-5中文編碼用字字集,才以「█」方式顯示於一般個人電腦畫面中,避免顯示錯誤姓名字型。【說明三】基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已於86年9月全國連線,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可查詢該「█」字元正確字型,及避免民眾奔波往返,爰開放民眾得持電子戶籍謄本紙本洽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註「█」字元,並由該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加蓋校正章,以利民眾持向需用機關使用;又戶政事務所受理補註「█」字元,仍應查對該電子戶籍謄本紙本資料是否無誤,併予敘明。
出生2011/10/03府民戶字第1000200983號函轉內政部2011/10/03台內戶字第1000184881號有關逕為出生登記前訪查作業及後續轉介工作乙案【說明一】本部98年6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800102107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後,應將行蹤不明之產婦及其新生兒相關資料函送戶籍地警察及社政機關(單位)並副知戶籍地鄉(鎮、市、區) 公所,請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一併協助查尋該產婦及其新生兒之行蹤...。」另按本部100年1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000124921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前,請派員實地查訪依戶籍法第29條規定應為出生登記申請之人居住情形...。」【說明二】本案經監察院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續處情形審核意見略以(如附件1):「內政部於100年1月10日函請各地方政府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於辦理逕為出生登記前,派員實地訪查,符合兒童及少年保護或高風險家庭指標,立即轉介當地社會局(處)訪視輔導,處置尚稱妥適。惟地方政府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實際辦理情形?有無落實執行?各地方政府及內政部督考機制為何?」【說明三】為保障新生兒權益,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持續督導所屬戶政事務所切實依本部上開函辦理訪查及轉介工作,另修正每月函報「受理逕為出生登記及憑DNA辦理出生登記清冊。」(如附件2)其中逕為出生登記案件,請就戶政事務所查訪當事人及後續通報社政等機關情形於各新增欄位詳實填寫,以利追蹤列管。
戶籍謄本2011/10/04府民戶字第1000201113號函轉內政部2011/10/03內授中民字第1000034097號有關民眾為申辦祭祀公業案件,申領他祭祀公業派下員戶籍資料,如檢附公所補正函請領時,應以「正本」為之,並宜先行向公所確認,以杜絕不法【說明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9月20日府民宗字第1000371539號函辦理。【說明二】查本部接獲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有關「祭祀公業申報補正函」遭不法變造持用案例,故請相關機關(單位)依旨揭規定配合辦理。
親等關聯資料2011/10/4府民戶字第1000201943號函轉內政部2011/10/04台內戶字第1000197131號有關民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其最後1頁若僅係延續同1人前1頁之住址資料,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0年9月29日中市民戶字第1000032259號函。【說明二】本部98年10月8日台內戶字第0980182914號函規定略以:「按現行戶籍謄本內容載明全戶動態記事及戶內成員戶籍資料及個人記事,其版面格式依資料項目長度予以固定欄位化,無法調整,其中記事資料依個人戶籍登記事項記載,同1人之記事若無法於同1頁完成,產生跨頁情形。鑑於上開理由,及減輕民眾負擔,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僅係延續同1人前1頁之記事資料,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爰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比照上開規定意旨,其最後1頁若僅係延續同1人前1頁之住址資料,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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