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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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遷徙2011/09/22府民戶字第1000192216號函轉內政部2011/09/21台內戶字第1000188671號辦理遷徙登記提憑房屋稅籍證明乙案【說明一】依據財政部100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000335690號書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0年8月10日中市民戶字第1000026612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0年8月11日北市民戶字第10032358500號函。【說明二】依財政部上開函略以,按「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第1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照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人以上者,準用第1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為房屋稅條例第4條所明定。據此,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納稅義務人除所有權人外,可能為房屋典權人、共有人、現住人、使用人、管理人、承租人、起造人、受託人等。有關房屋稅籍證明之申請,凡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均可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該證明內容自房屋稅籍登錄表轉載房屋課稅資料,不作產權及他項權利證明之用。故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記載,其效力與不動產登記不同(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有絕對效力),尚不足作為所有權之證明。【說明三】有關辦理遷入登記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設戶之房屋所有權或租賃等相關證明文件,倘提憑房屋稅籍證明者,應提憑房屋所有人同意證明,並查實有無居住事實後再據以辦理。本部100年7月17日內授中字第1000729712號函諒達,且業已明敘。
原住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0年9月20日原民企字第1001050511號函有關台東縣政府請釋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乙案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稱本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婚生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按前揭法條規定,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法律上行為,而依當時法令喪失原住民(或「山胞」)身
分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若當事人於本法施行前死亡而無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機會,雖身分行為禁止代理,但本法特例外規定當事人之子女得準用本法第4條第2項及第7條規定,申請取得原住
民身分。惟若本法施行後,當事人已有機會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卻未依本法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即已死亡,當事人顯然已無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意思,為尊重當事人對其身分之意願並依身分行
為禁止代理之法理,其子女自無適用前開法條規定之餘地。test
戶籍登記內政部100年9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00176146號函有關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建議開放異地之戶籍登記項目,民眾若違反戶籍法規定,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依違反戶籍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一案。說明:
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0年8月29日中市民戶字第1000028747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同法條第三項條前段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同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台幣900元罰鍰。」又同法第18條規定:「本法有關罰鍰之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次按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法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戶籍法性質上係行政罰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惟罰鍰係屬不利益處分,涉及戶政事務所催告權責及當事人救濟權益,依上開戶籍法第48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以書面催告當事人,並依戶籍法第79條及戶籍法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規定,以逾期天數之不同為基準,處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
四、開放異地申請戶籍登記項目旨在便民,惟開放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處以罰鍰,如戶籍登記之申請義務人有一人以上或多項目時,將造成催告天數及裁罰基準不同,爰以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裁罰機關,除明確管轄外亦可避免或有一事數罰之戶政管理疏失。另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應處罰鍰案件時,應通知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上開戶籍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變更2011/09/28府民戶字第1000196667號函轉內政部2011/09/27台內戶字第1000184751號函有關姚○○之菲律賓國籍生母利○申請變更姓名乙案【說明一】復 貴府100年8月29日府民戶字第1000098989號函。【說明二】
按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1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同條例第4條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復按本部95年8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50135601號函略以:「…姓名條例僅規定外國人與我國人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氏,並未明文規範國人之外籍配偶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爰准其外籍配偶更改姓名,惟以1次為限。」查姚君之菲律賓國籍生母利○並未與其生父結婚,非我國國民,考量外籍人士不諳法令及我國國民姓名使用習慣,於外籍生母未歸化我國國籍及辦理初設戶籍前,得依本部上開函釋意旨申請更改姚君之母姓名登記,惟以1次為限,並請告知當事人如持有政府機關發給之其他載有中文姓名之證件,應向各該證件之核發機關申請改註姓名或換發證件。
法規類內政部100年9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00186169號函修正「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第三十三點、一、為配合戶籍法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第六條,將「
棄嬰或無依兒童」修正為「無依兒童」,並配合民法於九
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離婚
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
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爰修正第三十三點第五款及增
列第四十八點第三款、第四款。
二、檢送「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第三十三點、
第四十八點修正規定一份,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
網,請點選法令資訊/戶政法規/調查統計類/動態統計戶
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下載(http://www.ris.gov.tw/ch1
/ris_law_004_02.doc)。
附件:
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第三十三點、第四十八點修正規定
三十三、出生身分欄:依下列規定擇一適當代碼輸入:
      (一)婚生:係指胎兒由合法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產者。
      (二)遺腹子:係指婚生兒出生時,其生父業已死亡者。
      (三)非婚生已認領:係指胎兒非由合法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產,但經生父承認為其子女者。
      (四)非婚生未認領:係指胎兒非由合法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產,且未經生父承認為其子女者。
      (五)無依兒童:係指胎兒出生後即被生父母所遺棄,經由他人發現,並經撫養人或兒童福利機構申辦出生登記者。

  四十八、離婚種類欄:依據實際情形就下列項目擇一適當代碼輸入:
          (一)兩願離婚。
          (二)判決離婚。
          (三)法院調解。
          (四)法院和解。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0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00188428號函有關建議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為:「非上班或停止上班時間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戶政資訊服務廠商辦理乙案說明:
一、兼復桃園縣政府100年9月15日府民戶字第1000374916號函。
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非上班時間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戶政資訊服務廠商辦理。」為減少民眾因遺失國民身分證所產生焦慮,避免未申請自然人憑證之民眾,於戶政事務所下班期間遺失國民身分證而無法掛失,爰規定非上班時間由本部辦理掛失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並於次一上班日由本部傳真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協助當事人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旨揭建議停止上班即屬非上班時間,爰本條文內容無庸修正。

二、100年8月29日因南瑪都颱風造成部分直轄市、縣(市)停止上班上課,本部當日上午10時即開放受理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另經查詢電話語音系統電腦紀錄100年8月29日桃園縣轄楊梅市戶政事務所於該日共撥入2通電話(分別為13:49:14及16:00:11),於轉接客服人員時間點皆為忙線狀況致無法進入正常流程。且因當時中華電信之電話電波頻率異動,致使客服人員忙線語音流程無法正常運作,嗣後業請電話語音系統廠商進行調整。又國民身分證掛失電話語音系統之服務時段,可於確定開放時間預先設定完成,如遇天然災害等狀況須臨時加開服務時段,本部當密切注意停止辦公訊息,由戶政司主動請戶役政中央機房人員進行設定服務時段,提供該等地區民眾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服務。
戶籍謄本2011/10/02府民戶字第1000199633號函轉內政部2011/09/30台內戶字第1000194418號函有關開放民眾持電子戶籍謄本紙本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註黑框字「█」正確字元乙案【說明一】兼復雲林縣政府100年9月23日府民戶字第1000120968號函。【說明二】按目前電子戶籍謄本網路申辦系統其字型使用BIG-5碼,係因該BIG-5碼為使用繁體中文最常用於一般個人電腦漢字字符集,屬第1字面常用字、第2字面次常用字,約1萬3千餘字,有關Windows等主要作業系統的字符集都以BIG-5為基準;至戶役政資訊系統其字型使用EUC碼,包含第1字面常用字、第2字面次常用字、第3~5字面罕用字、第6~7字面異體字等,約計10萬多個字。有關民眾申辦電子戶籍謄本姓名出現「█」字元,係因該姓名內含有罕用字或異體字,非屬BIG-5中文編碼用字字集,才以「█」方式顯示於一般個人電腦畫面中,避免顯示錯誤姓名字型。【說明三】基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已於86年9月全國連線,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可查詢該「█」字元正確字型,及避免民眾奔波往返,爰開放民眾得持電子戶籍謄本紙本洽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註「█」字元,並由該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加蓋校正章,以利民眾持向需用機關使用;又戶政事務所受理補註「█」字元,仍應查對該電子戶籍謄本紙本資料是否無誤,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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