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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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其他法令2011/09/19府民戶字第1000189153號函轉內政部2011/09/16台內戶字第1000180136號函查詢全民健保資料乙案【說明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年9月2日健保承字第1000006697號函辦理。【說明二】有關辦理清查人口作業或其他戶籍登記案件,如須查證當事人投保資料,得先利用戶政資訊系統全民健保資料登錄通報及回覆狀況查詢作業(RLSC5291、RLSC5292),如仍需其他資料,為簡化作業流程,避免各戶政事務所逕向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查詢,造成該局困擾,得函報本部向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建議增加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作業欄位。
親等關聯資料2011/09/19府民戶字第1000189155號函轉內政部2011/09/16台內戶字第1000181396號函有關內部作業e化系統首頁「親等關聯資訊系統資訊專區」建置完成已於100年9月15日上線乙案【說明一】按親等關聯資訊系統已於100年7月1日正式上線提供服務,民眾可於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親等關聯資料。【說明二】為利各戶政機關(單位)迅速查找相關法規、操作手冊及表單,爰於內部作業e化系統首頁建置「親等關聯資訊系統資訊專區」,分為常見問題及法規文件2選項,說明如下:(一)常見問題:係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以電話、公文、問題彙總表等方式,請本部及戶役政運作支援中心協助解決相關親等業務問題;各戶政機關(單位)於作業時產生問題,請先參閱處理情形。(二)法規文件:點選後區分為法規函釋、系統表單、操作手冊及問題彙總等4項,分述如下:1、法規函釋:再分為法規及函釋2項。(1)法規:提供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戶政規費收費標準及親等關聯資訊系統安全管理作業規定等。(2)函釋:提供系統上線後相關函釋供參。2、系統表單:提供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書、更正傳真單等常用表單電子檔下載使用。3、操作手冊:提供使用手冊及教育訓練手冊等。4、
問題彙總:擷取100年1月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研提相關親等關聯資訊系統之電腦化作業問題單、實機演練意見彙整為「歷史問題彙總」檔,以利搜尋查找,該資料並每月更新。
親等關聯資料2011/09/19府民戶字第1000189163號函轉內政部2011/09/16台內戶字第1000182197號函有關辦理親等關聯資料統計事宜乙案【說明一】按為資安考量,爰規定親等關聯資訊系統之每一核發案號均只能查詢列印1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法院等機關或民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後,如發現列印之資料有遺漏、錯誤於辦理更正後或有查證關係人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均須重新執行戶政資訊系統「親等關聯資料申請作業」,列印查核紀錄表或申請書,由系統產生另一核發案號始可查詢列印,致同一申請案件重複統計。【說明二】為正確件數統計,同一申請案件多次查詢列印應只計列1件,本部已請系統軟體維運承作廠商修改上揭申請作業,增加「原核發案號」(同一申請案件第一次執行列印申請書產生之核發案號)及「重印原因」(項目含1.更正後重印、2.查證姻親資料、3.查證關係人資料、4.其他)2欄位,且同一申請案件於第2次以後辦理該作業時可帶出原申請資料,減少重複登打,預計於100年9月23日版本更新,更新後作業方式如附件1,請參照辦理。【說明三】為能真實呈現親等關聯資訊系統上線後之申請件數,請配合辦理下列事宜,俾利系統軟體維運承作廠商協助修改100年7月起戶籍登記案件統計表、親等關聯資料申請事由統計表及親等關聯子系統使用案件統計表相關統計數值:(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於100年9月23日下班前務必將已受理申辦並列印申請書之案件辦理完成。(二)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轄於100年7月1日至9月23日受理核發親等關聯資料明細,填寫附件2表單,於100年9月27日前函復本部(如無受理案件亦請回復,另電子檔併寄moi5538@moi.gov.tw),俾利更正報表。
電腦資訊2011/09/19府民戶字第1000190474號函轉內政部2011/09/19台內戶字第1000186735號函戶役政資訊系統100年9月23日版本更新相關事宜乙案【說明一】版本更新內容包含「與其他機關應用系統連結介面」、「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直轄市、縣(市)戶役政資訊系統」、「鄉鎮市區戶役政資訊系統」及「戶役政人員名錄管理系統」。【說明二】版本更新相關配合事宜請密切注意本部內部作業e化系統作業通報,另「作業版本更新通知單」及其附件,請參閱內部作業e化系統「文件閱覽」項下之「版本更新文件」。
戶籍登記2011/09/20府民戶字第1000191281號函轉內政部2011/09/20台內戶字第1000171755號結婚、兩願離婚登記等戶籍登記事項開放異地辦理乙案【說明一】依本部100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00102370號書函續行辦理。【說明二】查99年申請結婚登記計13萬8,430件,離婚登記計5萬7,926件,經審酌結婚、兩願離婚登記戶籍登記事項不宜開放異地辦理,理由說明如下:(一)自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以來,每年度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案皆高達數十萬件,考量結婚及兩願離婚涉及當事人身分重大變更,且須換發國民身分證,當落實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審查義務責任,若開放異地辦理結婚登記、兩願離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對當事人之人別確認有疑義時,查證較屬困擾,恐導致防弊機制漏洞欠周延,進而衍生國民身分證遭冒用辦理結婚登記等諸多弊端,限定戶籍地辦理,亦能同時對有心不法人士產生遏阻作用。(二)
現行結婚不論有無舉行公開儀式,均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有無公開儀式,非屬生效要件。為便利民眾,現行結婚登記得於3日前辦理,並可指定結婚生效日,堪稱便利。且本部開發「例假日登記婚預約登錄及查詢作業」,設置於內部作業e化系統,提供各戶政事務所登錄及查詢例假日結婚登記預約案件及主機點開機資訊,便利各戶政機關(單位)辦理例假日結婚登記,又節省電話或傳真聯絡之費用及案件聯繫時間。(三)另就實際業務面考量申辦結婚登記、兩願離婚登記,常須同時辦理遷徙登記,惟依現行遷徙登記須至遷入地辦理並換發國民身分證,若僅開放異地辦理結婚登記、兩願離婚登記,造成民眾還須至遷入地辦理遷徙登記及再次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不便。
【說明三】另有關花蓮縣政府建議開放補領國民身分證異地辦理一節,考量與上開說明二、(一)之相同理由,國民身分證遺失,仍應由本人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而換領國民身分證已於94年12月21日起,因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說明四】有關戶籍登記其他建議部分,分述如下:(一)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異地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因誤辦或資料登打錯誤時,可由該異地受理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或更正戶籍登記,或增加「職權更正申請書作業」可更正之申請書項目,並開放得由「異地受理戶政事務所」辦理職權更正1節,本部業於100年3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1000054668號公告撤銷認領登記、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並自100年3月28日實施。至辦理其他登記案件時,若發生錯誤時,依戶籍法第22條、第23條之規定辦理撤銷或更正登記。至戶政資訊系統是否新增職權更正相關程序,已納入本部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中研議。(二)宜蘭縣政府建議,因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撤銷冠姓者,開放得異地受理登記1節,按本部94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310號函已明確規定,有關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撤銷冠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以避免民眾往返奔波,達簡政便民目的。至申請冠姓、撤銷冠姓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1事,本部已進行研議。
其他法令2011/09/01府民戶字第1000176807號函轉內政部2011/08/31台內戶字第1000173566號有關大陸地區民事調解書生效日期乙案【說明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0年3月29日北市民戶字第10030994400號函。【說明二】本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0年8月22日海廉(法)字第1000036213號函查復略以:「...據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本年8月11日2011(協)838號函復,略謂據有關方面告,人民法院製作之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不能當庭送達雙方當事人,應以後收到調解書之當事人簽收日期為生效日期,當事人為證明該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可向製作調解書之人民法院申請出具相關證明。如調解書載有『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則雙方在訴訟過程中達成並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之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該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且人民法院依據該調解協議書製作之民事調解書之效力不受是否簽收,是否送達之影響。如民事調解書上無雙方當事人之簽名或捺印,當事人可要求製作該民事調解書之人民法院出具相關生效證明等語。」旨揭案請依上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意旨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參據。
戶口名簿內政部100年9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00186856號函有關開放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戶口名簿乙案說明:
按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次按同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為便利民眾及提升戶口名簿註記率,即日起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戶口名簿,再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電腦通報作業方式通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刪除所內記事。
上開作業,預計100年第四季版本更新,增加行政協助所內記事代碼及代碼內容「K:刪除所內記事」;版本更新前,先暫予輸入代碼9「其他:刪除○○○所內記事」,另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應詳盡敘明欲刪除何筆記事,以利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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