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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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法規類2011/09/01府民戶字第1000176807號函轉內政部2011/08/31台內戶字第1000173566號有關大陸地區民事調解書生效日期乙案。【說明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0年3月29日北市民戶字第10030994400號函。【說明二】本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0年8月22日海廉(法)字第1000036213號函查復略以:「...據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本年8月11日2011(協)838號函復,略謂據有關方面告,人民法院製作之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不能當庭送達雙方當事人,應以後收到調解書之當事人簽收日期為生效日期,當事人為證明該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可向製作調解書之人民法院申請出具相關證明。如調解書載有『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則雙方在訴訟過程中達成並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之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該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且人民法院依據該調解協議書製作之民事調解書之效力不受是否簽收,是否送達之影響。如民事調解書上無雙方當事人之簽名或捺印,當事人可要求製作該民事調解書之人民法院出具相關生效證明等語。」旨揭案請依上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意旨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參據。
戶口名簿2011/09/01府民戶字第1000178254號函轉內政部2011/09/01台授中戶字第1000060507號關於「戶口名簿記事填寫範例」有關修正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記事內容建議乙案【說明一】復貴府100年8月10日府民戶字第1000320785號函。【說明二】依民法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戶口名簿登載可簡化為「x年x月x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由父(母)或父母任之。」
電腦資訊2011/09/02府民戶字第1000179242號函轉內政部2011/09/02台內戶字第1000173859號有關行政協助以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乙案【說明一】兼復桃園縣政府100年8月9日府民戶字第1000318931號函、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0年8月24日北民戶字第1001150653號函。【說明二】按本部98年3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80029686號函、100年5月20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655號函意旨,因當事人辦理姓名變更、出生別變更或身分登記,關係人未於同一戶內隨同辦理戶籍登記或因申辦戶籍登記急迫性未持憑戶口名簿,現行作業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於當事人或關係人戶籍資料作所內註記,並傳真「戶政事務所行政協助聯繫表」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後續催告變更、更正登記及簿證改註、換發事宜,惟考量簡化作業流程,節能省紙,戶政資訊系統業於100年6月24日版本更新,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自行列印「行政協助案件統計資料」及「行政協助案件清冊」,無庸再以紙本傳真。【說明三】另經戶政事務所反映,現行辦理遷徙登記,當事人未持憑戶口名簿,戶政事務所於遷徙登記畫面之「遷出戶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欄或「住變戶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欄位勾選「Y」,系統自動於遷出地或原住地戶長個人所內記事註記「9、其他」,為符合實際,預計100年第4季版本更新,改註記「C、戶口名簿補註」,並列入該項目統計。
法規類內政部100年9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001813425號「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案「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許可辦法」第4條、第7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0年9月14日
以台內戶字第1000181342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
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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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令2011/09/14府民戶字第1000184753號函轉內政部2011/09/09台內戶字第1000160018號有關外交部辦理文件證明業務,自100年8月22日起,有權簽署文件證明業務人員之簽字方式變更乙案【說明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本部100年8月25日內授移字第1000166082號函辦理。【說明二】外交部100年8月15日部授領三字第1007000549號函略以,為配合推動文件證明業務電腦化作業,自旨揭日起,該部領事事務局及中部、南部、東部三辦事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有權簽署文件證明業務人員之簽字式樣將改以電腦套印於彩色防偽驗證貼紙上,取代現行親簽方式,其餘驗證製作方式並無異動。另我駐外各館處仍維持現行由領務人員親簽之方式辦理。【說明三】檢附本案「中華民國文件證明專用」彩色防偽驗證貼紙範例樣張影本乙份,上開範例以一般版貼紙樣張製作,本年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係使用增印之慶祝建國百年識別標誌「中華民國文件證明專用」彩色防偽驗證貼紙辦理文件證明業務。
戶籍謄本2011/09/15府民戶字第1000186882號函轉2011/09/14台內戶字第1000182406號函為提升電子戶籍謄本使用率乙案,惠請各需用機關(單位)配合採用電子戶籍謄本乙案【說明一】依據民眾100年9月6日電子郵件辦理。【說明二】本部99年10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90206453號函諒達。【說明三】為加強推動民眾利用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辦電子戶籍謄本,本部自99年10月1日新增電子戶籍謄本紙本列印騎縫章、押花、浮水印及驗證檢查號相關功能,民眾可自行列印紙本電子戶籍謄本,透過一般郵寄、親自送達或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交付需用機關(單位)、公司行號,該電子戶籍謄本可依其檢查號驗證。【說明四】本部屢接獲民眾反映,需用機關不採用電子戶籍謄本情事,為擴大便民服務、落實e化政府,鼓勵以網路代替馬路,請 貴機關(單位)及所屬如有應用戶籍謄本需求,配合採用電子戶籍謄本,省卻民眾奔波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之不便。
電腦資訊2011/09/16府民戶字第1000187928號函轉內政部2011/09/15台內戶字第1000185911號函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介面及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預定於100年9月24日版本更新後增修部分作業乙案【說明一】旨揭系統修改如次:(一)戶籍資料檔案傳輸及磁性媒體交換作業:出生地登記申請書新增本國出生地代碼、外國出生地代碼2個欄位,修改本國出生地及外國出生地欄位長度為17個中文字,相關作業代號前四碼為:FA10、TA10。(二)役政異動記事代碼新增57:免予回役及58:免替代役訓練。【說明二】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介面及本部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預定於100年9月23日19時至9月24日3時,進行系統版本更新作業,屆時將停止服務。【說明三】本案資料項目表單及代碼,請利用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之「機關連線資訊」下載(網址:www.ris.gov.tw/version96/lkif_000.html)。【說明四】副本抄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收文單位副知直轄市、縣(市)層級戶、役政單位,並請 轉知連結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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