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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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登記2011/08/12府民戶字第1000160610號函轉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00158369號有關經法院判決或裁定強制認領、有關經法院判決或裁定強制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案件之催告及逕為登記乙案【說明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0年8月3日北民戶字第1001004060號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8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應為戶籍登記案件,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說明三】有關經法院判決或裁定之強制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案件,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依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進行催告,如認領人、收養人、監護人、輔助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人與被認領人、被收養人、受監護人、受輔助宣告人及受行使負擔之未成年子女雙方戶籍分屬不同戶政事務所,為避免兩地戶政事務所皆進行催告造成當事人困擾,其中收養登記案件,本部前於99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212938號函釋示,考量被收養人相關簿證需改註換發,爰統一由被收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催告及逕為登記機關。至其他登記案件,考量戶政事務所受理案件統一性及旨揭戶籍登記係變更被認領人、被收養人、受監護人、受輔助宣告人或受行使負擔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且其相關簿證需改註及換發,爰此,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統一由被認領人、被收養人、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及受行使負擔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催告及逕為登記機關。
電腦資訊2011/08/29府民戶字第1000173672號函轉內政部2011/08/26台內戶字第1000164042號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戶政電腦化作業問題單(100年6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經研提處理情形並彙整如「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說明:旨揭彙總表置於「內部作業e化系統」中之「電腦化作業問題單」項下,請以內部作業e化系統之帳號及密碼登入下載,檔案格式為.pdf。
戶籍通報2011/08/29府民戶字第1000173674號函轉內政部2011/08/26台內戶字第1000169825號檢送「戶政事務所處理外來通報作業須知」(如附件)【說明一】依據各項外來通報作業要點辦理(詳附件)。【說明二】依現行戶政事務所處理外來通報資料,計有12類,除教育程度註記通報處理作業預計於100年9月版本更新由系統自動執行註記外,餘各類通報因須辦理後續查核、催告及戶籍登記等參據,須由戶政人員執行列印表冊或更新戶籍資料,為避免因未處理外來通報,導致戶籍資料未即時更新或統計結果不正確,爰訂定旨揭作業須知。【說明三】有關處理外來通報作業說明如次:(一)戶政事務所應切實依「戶政事務所處理外來通報作業須知」之接收通報週期執行各項通報作業。(二)戶政事務所如未於接收通報週期執行外來通報,隔日系統自動列印「未處理外來通報作業紀錄表」(RLRP8Y12),戶政事務所應於接收後1個小時內執行完竣。(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日列印「未處理外來通報作業紀錄表」(RRSCT300),以落實監督所轄戶政事務所是否切實處理外來通報作業。(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有戶政事務所未執行外來通報,應立即通知戶政事務所執行完竣。(五)處理各項外來通報結果將納入戶政業務績效評鑑評分考核。【說明四】有關簡化各項戶籍通報作業流程,業納入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系統開發建置案,規劃研議增列使用者依權限設定排程自動接收及處理各類外來機關通報,並具回饋處理結果機制,現階段仍請各直轄市、縣(市)依本作業須知辦理。
電腦資訊2011/08/29府民戶字第1000173331號函轉內政部2011/08/26台內戶字第1000169947號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每日自動列印之「行政協助案件統計資料」及「行政協助案件清冊」乙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0年8月18日中市民戶字第1000027707號函及新北市政府100年7月12日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單。【說明二】現行行政協助案件除得依需求(如輸入日期)自行列印未結案件及已結案件外,每日另由系統自動列印「行政協助案件統計資料」及「行政協助案件清冊」,考量節能減紙,將修正每日僅自動列印新增加案件,預定於100年12月版本更新。【說明三】邇後有關戶役政系統建議案,請循例於內部作業E化之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單反映。
戶籍登記2011/08/25府民戶字第1000169807號函轉內政部2011/08/22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504號關游馬0分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刪除游0元戶籍登記母姓並轉換母為養母身分乙案。【說明一】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0年8月5日北民戶字第1001009216號函。【說明二】本部97年3月24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0119號函轉法務部年3月12日法律決字第0970005738號函略以:「‧‧‧次按法院民事判決或刑事判決經調查證據後,所據以認定之事實,自得採為行政機關認定事實之重要證據,並據以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252號判例、75判字第1825號、83年判字第1162號、85年判字第1039號判決參照),故非屬訴訟標的之身分關係存在與否,於民事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雖不因該判決確定而認此項判斷有即判力,惟就該判決認定之事實,究不失為重要之證據資料,非有確切之反證,似難率予否認其證據力。」。【說明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並於事實及理由略以:「被上訴人(游0元)應為上訴人(游馬0分)及其配偶(游0稱)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所收養而成立擬制之親子關係。‧‧‧上訴人主張兩造無自然血緣關係,訴請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婚生子之關係不存在,自屬不應准許‧‧‧。」本案游馬0分持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暨民事判決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駁回與游0元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可依其申請刪除游0元戶籍登記母姓名游馬0分,並變更母身分為養母及戶籍登記之父游0稱變更為養父身分。
原住民內政部100年8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00173658號函有關原住民民族別註記及變更,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一、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4條規定:「原住民應註記民
族別,並以註記一個為限。」同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
原住民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未成年
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得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
;…。行政院依第2條規定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
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同
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民族別之註記或註銷,應依當事
人之申請,並由戶政事務所受理;…。」
二.旨揭建議,本部前以100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00096353
號書函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表示意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100年5月20日原民
企字第1001027795號函復同意在案,又18縣(市)贊同,
2縣(市)反對,餘2縣(市)無意見。為便利民眾辦理原
住民民族別註記及提高其註記率,旨揭建議納入戶政資訊
系統版本更新作業,預定100年12月版更,版更前本部將
依戶籍法第26條規定辦理公告並指定施行日期。
選舉事項2011/08/08府民戶字第1000158373號函轉內政部2011/08/08台內戶字第1000157948號有關為避免海外僑胞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核准登記前,即辦理戶籍遷入登記,致喪失總統、副總統選舉權,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海外國民申辦戶籍遷入登記作業時,請先將相關規定向僑胞委婉說明,以確保其參政權益乙案【說明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00年8月3日中選務字第10000228001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說明二】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者。(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定於明(101)年1月14日舉行投票,有選舉權人須於本(100)年7月14日(包括當日)前在國內設有戶籍,始符合前開居住期間之規定。海外僑胞倘於本年7月14日以後始返國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將不具有上開第1款國內選舉人之資格,亦不得依上開第2款規定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說明三】為避免影響海外國民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權,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海外國民辦理戶籍遷入登記作業時,請將上開規定向僑胞婉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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